对于股东个人而言,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权转让的手续: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及其他文件,修改公司章程,修改股东名册,更换出资证明书,到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
在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定条件下可以申请解散。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通过召开股东会,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解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解散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公司分立的,与原公司没有关系。公司要经过股东会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通知债权人,约定由哪个公司承担债务。否则由两个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在下列情况下,企业企业会有很多并购业务:
其一、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股达到30%;
其二、投资者选择继续并购。法律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不可以恢复。
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
经营主体(包括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违法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是违法主体受到的最为严厉的行政处罚,该处罚是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强制力。行政行为的实质确定力要求实施该行为的行政主体不得任意改变自己所作的行政行为。吊销营业执照行为是执法机关依法维护和分配公共利益的行为,如果该行政行为违法,或不符合公共利益,行政主体应先承担法律责任,然后按法定程序改变。
股东解散公司的条件有:
1、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2、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3、由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向人民法院申请。
两个有往来的公司合并的,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母公司债子公司一般不承担连带责任的。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例如,母公司以其持有子公司大部分股权为便利,为逃避债务,实施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应当对自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