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分红比例可以约定么?
股东分红一般按出资比例分红,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除外,所以股东分红比例是可以约定的。因为公司在经营的过程中,公司有营利的,公司就要进行分红,股东是公司的权利人,所以分红是分给股东的。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公司注销股东会决议如何写?
注销公司的股东会决议范本包括召开股东会决议的时间、地点、参会人员、决议事项(注销公司)、全体股东签字或者签章等主要内容。
还有与公司解散事宜相关的清算工作、债务债权登报公告、税务注销及公司银行基本账户注销工作完成的情况,是否公司全体股东一致表决通过即日起开始办理公司工商注销事宜。
股东会决议是由董事长进行主持的,董事长不在就由副董事长主持。
1、想要收购公司首先需要聘请一个专业的律师,代表收购方与被收购公司的股东进行商谈,初步的对被收购公司有一个大致的了解,双方在达成收购意向之后就可以签订收购意向书了。
2、收购方需要在对方公司的协助之下对被收购公司的资产,负债和债权等方面进行清理并且进行资产的评估,对于目标公司的管理方式进行详细的了解,其职工的工作岗位和职责也要登记在册。
3、收购双方需要组成一个债权人小组,起草一个收购的实施方案并且通过此方案。
4、债权人需要和被收购的公司达成一个债务重组的协议,约定在收购公司之后能够清偿原先的债务。
5、收购方和被购买方正式的进行谈判,谈判的双方两个一起商议收购合同的内容和事项。
6、当事双方需要根据公司的章程或者司法规定提交其公司权利机构的对于收购行为的表决决议。
7、当事双方需要根据法律法规所允许的范围内签订收购的合同,并且将收购的合同递交给有关的部门进行备案申请批准。
8、当双方的收购合同生效之后,双方可以按照合同上面达成的约定办理资产的转移和经营权的转移手续,还需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办理变更股东在内的工商税务的手续。需要将受让人的姓名按照合同上约定登记在目标公司的股东名册之上,并且需要在股东开始变更的30个工作日内去到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工商登记。办理完上述的事项之后,公司的计划就算彻底的完成了。
填写经营范围有哪些注意事项?
1、如果因为避消费税而没有如实填写经营范围,比如把生产XX写成销售XX,以后可是要罚款、缴纳滞纳金、补税的。
2、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是越多越好,如果超出经营范围的业务不能自行开具发票,需到税局代开发票。所以不少公司财务人员建议老板为了避免麻烦,把能想到的经营范围都写进去了。但有些经营业务是不能享受税收优惠的。所以老板们还是经营什么就写什么吧。
3、经营范围的前后顺序,有的公司经营多个行业的业务,经营范围中的第一项经营项目所在行业为企业所属行业,而税局稽查时选案指标经常参考行业水平,经营范围排错顺序可能吃亏。
4、很多创业者不知道怎么写经营范围,所以去抄写同行的经营范围,其实即使是相同行业,不同公司经营的侧重点也有很大的不同,所以在填写的时候需要注意细节。
注册新的公司经营范围怎么填
1.先确定经营范围门类现在的营业执照上面只登记经营范围的门类,也就是企业经营的行业,企业的经营行业总共有20大类,最常见的就是: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等,也就是说在选择经营范围的时候,先要确定企业的行业。
2.具体经营范围选实际经营的公司的经营范围门类一般只能选一个,但是具体经营范围却没有限制,可以无限制的选择。新成立的公司应该根据自己实际经营的情况,选择相应的具体经营范围。
3.以后经营的可以先选或变更如果现在没有经营,但是以后打算经营的范围也可以先选,如果具体经营范围不确定,也可以等到以后经营的时候做相应的变更就可以了。
4.已经营的项目必须选择但是已经经营的项目必须选择,有些企业因为相应的经营范围需要办理经营许可证,在选择经营范围到时候就不选,但是实际上又做相应的经营,这样的情况是不可以的,情况严重的可能会受到处罚。
5.经营范围不能自拟经营范围也不是自己想写什么就写什么的,所有的经营范围都是由工商局制定,作为企业只能在制定的范围内选择,如果没有相同的经营范围,就选择相类似的。
隐名股东对公司享受什么权利?
隐名股东,即经他人同意借用他人名义投资,而不将自身姓名或名称登记在股东名册或工商登记文件中的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根据其与名义股东之间的协议享有合同权利,但很难以此协议来对抗其他第三人。
因此,名义股东未经隐名股东同意而将股权转让的,隐名股东无权以其为实际权利人为由主张转让行为无效,如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受让人系明知转让人为名义股东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这种情况下,隐名股东只能按照其与名义股东的约定请求名义股东赔偿其因股权转让而遭受的损失。
当事人对股东资格有明确的协议约定,公司内部股东知道或应当知道这一事实,隐名股东在事实上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和资产收益,已实际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应确认其股东资格,保护其应有的股东权益,对内承担法定股东责任。若双方未约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或者承担投资风险,且实际出资人也未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或者未实际享受股东权利的,显名股东实际行使和操纵因隐名股东出资带来的股东受益,公司其他股东对隐名股东的股东受益存在事实不知情。这时,双方之间关系名为隐名股东实为投资借款,不应认定为隐名投资关系,可按债权债务关系处理。
隐名股东协议书有法律效力吗?
是有效的,订立协议书,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从制度上乃至法律上,把双方协议所承担的责任固定下来,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一般通过协议的方式约定由隐名股东出资并享有股东利益,而将名义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公司股东,该约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下,在隐名股东和名义股东之间具有约束力,对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在司法实践中,隐名股东是指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并且以他人名义记载为公司股东,被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公司股东的实际出资人。与其相对应的是名义股东,即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材料记载的投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