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
股东对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有表示同意或不同意的权利,行使表决权是股东通过股东(大)会参与公司管理的重要手段,股东可以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行使表决权。
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我国《公司法》对股东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作丁规定,股东有权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选举自己信任的,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或监事。同时,股东本人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董事和监事的任职资格,也有权被选举为公司的董事或监事。
3、依法转让出资或股份的权利
股东出资后就不允许再抽回出资。股东要想退出公司,只能将自己的出资或股份转让给他人,不转让是没法退出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将出资转让给公司股东以外的人,公司股东享有优先受让权。股份有限公司没有此限制。这主要是因为有限责任公司除了“资台”外,更加体现“人合”的特点。
4、股东知情权
股东知情权是让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有了解的权利,这是股东参与公司重大事项决策、行使权利的前提。
就公司的经营管理来说,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台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但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扫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井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由此可以引出,公司拒绝股东查阅会计账簿的,股东有诉讼的权利。股东就此起诉时,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受理,如果公司不能证明股东查阅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人民法院不能判决股东败诉。
5、盈余分配权和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
盈余分配权是股东权利最核心的内容,因为股东投资公司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取盈利。盈余分配比例一般按照股东出资比例或所持股份比例,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不按照出资比例进行盈余分配,可以自行约定盈余分配比例,这充分体现了公司意思自治原则。但股份有限公司则不可以如此自行约定,只能按股份比例实行盈余分配。有的股东在中途退出公司时,也要求分配公司财产,这种要求并不符合法律规定。股东中途退出,只能转让股份,而不能分配财产。
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只能在公司解散时行使,对以公司的全部财产清偿全部债务后的剩余财产,股东有权按照出资比例分配。
6、对公司新增资本的优先认购权
公司新增资本或发行新股时,现有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或持股比例认缴公司新增资本或发行的新股而不是股东的人,则没有这种优先认购权。同时,这也是股东优先权的表现形式在很多情况下,新增资本或者发行新股,会给股东带来很大利益。因此,保证股东优先购买,体现了法律对股东权利至上的认可。
7、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和特定情形下召集主持股东大会的权利
【1】协议并购,指收购者不通过证券交易所,与上市公司的股份持有人直接达成股份转让协议,按照协议规定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
【2】要约并购,通过申请合并、证券交易所收购上市公司股票30%以上时,要持续增资股票,必须发行收购该公司所有股票的申请,以约定的价格收购股票,获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3】管理层并购,是指公司的经营者利用融资所的融资书和股票交易收购自己公司的行为,公司的经营者成为了公司的所有者。
【4】一致行动人并购,是指扩大多数投资者能够共同支配的上市公司的股票表决权数的行为。
【5】债转股方式:并购方将目标公司的债转股,达到获得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目的,实现上市公司的收购。
通过并购,企业在短时间内实现生产集中化和经营规模,增大自身竞争力,占有更好的份额,一般来说并购是好的利益新闻,是众多投资者关注的对象。
2、有限合伙的设立和解散的程序更简单,不必像公司那样经过一系列繁琐的法定程序。
3、由于合伙企业并不构成税法上独立的纳税主体,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可以合法地规避双重赋税。
4、与有限公司相比,有限合伙企业的分配机制有比较灵活;
5、公司的盈利是由合伙人自由决定分配,不会受到出资比例的限制。
公司法人代表年龄限制是,应当在十八岁以上,但是年满十六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也可以担任法定代表人。没有最高年龄的限制。法定代表人应当一个自然人。
法律依据《公司法》
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宣布公司解散立即就生效。
如果法院已经判决公司破产,但仍然在破产清算阶段,公司的主体仍然存在。
破产程序完毕后,由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这时,公司的主体就不存在了。
法院受理破产企业的破产申请后,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之后,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顺序和财产清算情况,按比例得到清偿,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未得到清偿的债权归于消灭。
先有合伙协议,再有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有备案的,在工商局可以对外查询。而合伙协议是内部协议,不可对外披露。合伙协议和公司章程起冲突的解决办法是:
(一)如果合伙协议在前面,公司章程在后面,毋庸置疑,后面的肯定优先于前面的,因为有登记的协议的效力肯定优于没有登记的,有备案的优先使用。
(二)如果公司章程已经交上去了,后来又做了一个合伙协议,这种情况下按照生效时间前后来解决。
【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四条规定,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不是股东投资不可以做实收资本。这需看该款项通过何种途径入账的,如果是直接由投资人转入的,这只能记借款,不能归为实收资本。
股东一般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红,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权,公司收益在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给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