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并购的方式有:
一、收购资产
收购资产指管理层收购目标公司大部分或全部的资产。实现对目标公司的所有权管理层收购和业务经营控制权。收购资产的操作方式适用于收购对象为上市公司、大集团分离出来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公营部门或公司。如果收购的是上市公司或集团子公司、分支机构,则目标公司的管理团队直接向目标公司发出收购要约,在双方共同接受的价格和支付条件下一次性实现资产收购.
二、收购股票
收购股票是指管理层从目标公司的股东那里直接购买控股权益或全部股票。如果目标公司有为数不多的股东或其本身就是一个子公司,购买目标公司股票的谈判过程就比较简单,直接与目标公司的大股东进行并购谈判,商议买卖条件即可。
三、综合证券收购
综合证券收购是指收购主体对目标提出收购要约时,其出价有现金、股票、公司债券、认股权证、可转换债券等多种形式的组合。这是从管理层在进行收购时的出资方式来分类的,综合起来看,管理层若在收购目标公司时能够采用综合证券收购。即可以避免支付更多的现金,造成新组建公司的财务状况恶化,又可以防止控股权的转移。因此,综合证券收购在各种收购方式中的比例近年来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
1、由公司股东会作出公司解散的决议,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股东会作出公司解散决议后15日成立清算组。清算开始之日(决议解散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
知登记机关、税务部门、劳动部门及开户银行。
3、到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清算指南》、《清算报告书写格式》、《清算备案申请书》等表格,办
理清算组备案。
4、在工商局认可的报刊上刊登清算公告。
5、制作清算开始日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6、办理国税、地税完税证明。
7、清算公告满三个月后,制作清算结束日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8、制作清算分配方案。
9、由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帐册,报股东确认。
新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3、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1.有停车需求并有场地条件的单位,向当地交警部门提出办理机动车停车场的申请,领取《机动车停车场审批表》。
2.申办单位按照审批表的项目逐栏填写,绘制平面示意图,加盖公章后,返回区交警部门。
3.区交警部门接到申请审批表后,应立即到现场实地踏查、规划和认定,并提出意见上报市交警部门。对不符合申办条件的,应立即退回并说明原因。
4.市交警部门将参照全市停车场的总体规划和当地的流量情况,按照相关的技术规范,确认该停车场的泊位数量、停车方式和停车时间。通知申办单位按照审批要求施划泊位标线,设立停车场标志,同时到城管局办理相应的占道手续。
5.由市、区交警部门共同验收后,发放《机动车停车场许可证》。停车场应接受有关部门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对《许可证》每年进行一次审验
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
1、医疗用毒性药品;
2、生物制品;
3、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原料药及其制剂、生化药品。
4、从事药品零售的,应先核定经营类别,确定申办人经营处方药或非处方药、乙类非处方药的资格,并在经营范围中予以明确,再核定具体经营范围。
5、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和预防性生物制品的核定按照国家特殊药品管理和预防性生物制品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司破产清算的程序是:
(一)成立清算组。人民法院应当在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应当由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士组成;
(二)清算组接管破产公司。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破产企业由清算组接管,负责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管理、清理、估价、处理、分配,代表破产企业参与民事活动,其行为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汇报工作;
(三)破产财产分配。分配破产财产,由清算组提出分配方案,在债权人会上讨论通过,报人民法院批准后由清算组具体执行;
清算组分配破产财产前,首先应拨付清算费用,包括:
1、破产财产管理、变卖、分配所需的费用;
2、破产案件诉讼费;
3、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四)清算终结。破产财产清算分配完毕,由清算组向人民法院汇报清算分配工作的情况,并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终结,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进行清偿;
(五)注销登记。
一、大力发展企业债券市场
国家应大力发展和完善企业债券市场,减少对债券市场不必要的行政干预以提高企业发行债券积极性,扩大企业债券的发行规模;制定和完善企业债券发行、交易、信息披露、信用评级等规章制度;建立健全资产抵押、信用担保等偿债保障机制;加快企业债券中介机构的发展,解决企业债券的流通问题。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筹资资金,以此改变上市公司债券融资发展相对滞后的状况,优化上市公司融资结构。
二、优化监管政策
政府应进一步加强对上市公司配股、增发融资的市场监管,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对于融资资格,可以考虑用资产收益率作为主要考核指标,将目前审批的单指数考核扩展为多指标考核,转变股权融资资格的确认方式,增加上市公司配股、增发的难度。鉴于我国上市公司配股、增发所获资金使用上存在不当行为,可以对上市公司实施全过程动态监管,紧密跟踪审查融资资金流向,是否专款专用,收益是否符合预期等,并把跟踪审查的结论作为公司再融资的首要条件,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益。
对于股利支付,就上市公司可以何种方式支付股利,分配额度最低为多少,分配的时间间隔最长为多久,如果企业在股利分配方面没有符合规定会受怎样的处罚等方面应做出具体确切的规定,强化股权融资的约束硬度。
三、转变投资者投资理念
西方成熟资本市场上的投资者把公司发行新股筹集资金作为一种“坏信号”,而把发行债券融资作为“好信号”,促使上市公司减少股权融资,增加债务融资,除提高证券市场反映信息的效率,提高证券市场对信息的客观、及时、准确的反映速度外,在我国目前的资本市场条件下,优化投资主体结构,培育理性投资理念成为关键的因素。可以引入更多的机构投资者,转变投资者的投资理念,使他们走上理性化的投资道路,使投资者更注重所投资企业的经营状况、收益分配状况,促进投资者理性看待上市公司的融资决策。
随着投资者投资行为的逐步理性化,市场约束力的逐渐增强,上市公司过度依靠股权融资将是不可能的,上市公司必须充分利用各种融资方式优化资金结构。
四、加强企业信用建设
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企业融资的过程既是市场的过程也是信用的过程。企业利用债券市场融资的难易,除制度和环境等外部因素外,根本上取决于发债企业自身的偿还能力和信用级别。因此,我国企业应加强信用制度建设,凭借自身优良的信誉和完善的信用结构赢得市场。
同时,政府也应建立可靠的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加强企业债券评级,增强投资者对企业债券的信任度,实行企业债券发行利率与企业信用级别挂钩,让企业依靠自身的信用和经营来获得投资者的青睐,让资本市场通过严格的信用权责约束机制配置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