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转让的具体费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包括:公司的类型、注册资金数额、公司性质、是有限的,还是股份制等等计算费用。
一、公司转让,也是股权转让,涉及到印花税、所得税、契税等。若是转让方属于个人,要交纳个人所得税,依照20%税点缴纳。若转让方属于公司,就需涉及的税费较多,内资公司转让股权涉及到的税种,公司将股权转让给其他公司,该股权转让所得,将会涉及到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契税、印花税等。变更当中有可能会产生手续费跟资料费用等等
二、其实对于想要或者需要把公司转让出去的企业来说,直接找代理转让公司就十分方便,代理转让公司会依据实际情况给你的公司进行估值,给出一个转让出价,之后由转让公司帮你寻找公司买家,找到买家确定购买以后,办理完股权转让就能收到费用了,转让方是无需要其他费用的,要做的就是等着收钱即可。其中公司的转让费用要依据你公司的注册年限,公司经营类型,注册资金,有无债务,有无不良记录等一系类的因素确定转让费用。若是自己去找工商部门注销的话,不仅费时,还要自己承担一些注销过程产生的费用。
1、有限合伙人知情权,即有限合伙人获取合伙企业信息、了解企业经营情况的权利。
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掌握着有限合伙企业生产经营决策的各种权利,而有限合伙仅仅以协议的形式去规范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经营管理决策大权通常都由普通合伙人行使,企业管理形式比较简单,这种权利义务的安排虽然有利于普通合伙人不受外界的干扰和制约而果断地做出决策,但是对于有限合伙人来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情况,而有限合伙协议对普通合伙人的管理行为无法作出完备的约束性规定。因此,有必要通过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来确定有限合伙人的知情权。我国《合伙企业法》第28条规定:“合伙人为了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可见我国立法上确认了有限合伙人财务信息知情权,主要包括财务会计报告的查阅权、账簿查阅权等其它权利。对保障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利益提供了基本的保障。但同时可以看到有限合伙人知情权尚不够完善、不够充实,不足以扭转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权利地位的差距。根据我国的现行规定,有限合伙人的知情权的知情对象还仅限于财务会计报告和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对于与企业经营管理直接相关的决策过程、决策会议等记录均未列入知情权的范围。有限合伙人知情权过于狭窄。
2、有限合伙人的监督权,即不执行合伙事务的有限合伙人有权监督普通合伙人经营合伙事务的情况。
因为合伙事务是合伙企业的公共事务,事务的执行情况涉及到每个合伙人的个人利益,每个合伙人都有权去关心合伙企业的利益。如果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的经营活动没有受到任何监督,其所享有的专有的经营管理权被滥用,将损及到有限合伙人甚至第三人的利益。可见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之间存在巨大的差距。因此为了平衡两者之间的差距,应当赋予有限合伙人一定的监督权。而有限合伙人行使监督权则主要通过,以行使询问和检查执行的方式来进行。
合伙人之间都有权了解全部的经营活动,有限合伙人虽然不执行合伙事务但是有权了解普通合伙人的经营情况,以询问和检查的方式来起到监督的作用。有限合伙人行使监督权的另一种方式,就是当处于监督地位的有限合伙人发现正在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行为不当或错误的有可能给全体合伙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时,有权请求停止这项不利的行为。这样的监督权同样是狭窄的。
1、成立基础:合伙企业以合伙协议为基础,较多约定性特征。公司则以公司章程为基础,较多法定性特征。
2、出资人要求:合伙企业基于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和“人合”的基础,合伙人应为自然人。而公司则无此方面的限制。
3、法律地位:合伙企业仅有相对的独立人格,且不具法人资格。公司有绝对的独立人格,且具有法人资格。
4、管理权利: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可以依据合伙协议以及其他约定自行决定对合伙企业的管理方式。公司相应的管理权由公司治理机构行使,公司股东只能通过公司治理机构行使对公司的管理权。
5、财产关系:合伙企业仅强调财产的相对独立性,企业的财产和合伙人的财产具有一定的关联性,且并不强调财产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公司强调的是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必须严格分离,同时公司的财产应具有完整性与独立性。
6、盈利分配和亏损分担:合伙企业的盈亏分配由合伙人自行约定,无约定时平均分配盈余并平均分担亏损。公司的盈亏分配,原则上按出资比例进行,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7、责任承担: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公司股东则以有限责任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其中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合伙企业注册的流程是,先准备好书面的合伙协议、合伙企业的名称、经营场所、出资额等设立条件,然后向登记机关申请,经审查通过的,就予以登记,再领取营业执照,最后就可以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申报税务登记。
优点:1、设立简单。普通合伙企业未限定合伙人上限人数;
2、出资方式多样。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
3、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4、稳定性相对较强。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需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有利于保持合伙人的相对稳定;
5、作出决议,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避免完全由出资大小决定;
6、管理结构简单。普通合伙人可以以较少的出资额控制合伙企业。除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担任普通合伙人,并执行合伙事务,普通合合伙人可以由居民企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7、普通合伙企业的税负轻。普通合伙企业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只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等等。
缺点:1、无限连带责任。无限连带责任可以说是普通合伙企业最大的缺点,当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任何一个合伙人都有义务以其个人全部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哪怕合伙人已经退伙了,他仍然要对退伙前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公司股东只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负责,所以公司需要交纳高额的税款也是有其道理的。
2、继承困难。普通合伙企业是以合伙人为基础设立的企业,合伙人死亡后,其继承人对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但如果继承人想成为合伙人,则需要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否则继承人只能继承合伙企业退还的合伙人财产份额。而公司股权则可直接继承,不需要经过他人的同意。
3、普通合伙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和所投资企业用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转增股本,法人合伙人不能如有限公司股东一样,作为税后收益,免征所得税;同时,合伙企业的经营亏损,法人合伙人不能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营利、在所得税前扣除。
4、普通合伙企业未明确可以作为重组当事人,享受特殊重组递延纳税优惠。
5、普通合伙企业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不能如居民企业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优势
1、与个人独资企业相比较,合伙企业可以从众多的合伙人处筹集资本,合伙人共同偿还债务,减少了银行贷款的风险,使企业的筹资能力有所提高;
2、与个人独资企业相比较,合伙企业能够让更多投资者发挥优势互补的作用,比如技术、知识产权、土地和资本的合作,并且投资者更多,事关自己切身利益,大家共同出力谋划,集思广益,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力;
3、与一般公司相比较,由于合伙企业中至少有一个负无限责任,使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更大保护,理论上来讲,在这种无限责任的压力下,更能提升企业信誉;
4、与一般公司相比较,理论上来讲,合伙企业盈利更多,因为合伙企业交的是个税而不是企业所得税,这也是其高风险成本的收益;
二、劣势
1、由于合伙企业的无限连带责任,对合伙人不是十分了解的人一般不敢入伙;就算以有限责任人的身份入伙,由于有限责任人不能参与事务管理,这就产生有限责任人对无限责任人的担心,怕他不全心全意的干,而无限责任人在分红时,觉得所有经营都是自己在做,有限责任人就凭一点资本投入就坐收盈利,又会感到委屈。因此,合伙企业是很难做大做强的;
2、虽说连带责任在理论上来讲有利于保护债权人,但在现实生活中操作起来往往不然。如果一个合伙人有能力还清整个企业的债务,而其他合伙人连还清自己那份的能力都没有时,按连带责任来讲,这个有能力的合伙人应该还清企业所欠所有债务。但是,他如果这样做了,再去找其他合伙人要回自己垫付的债款就麻烦了,因此,他不会这样独立承当所有债款的,还有可能连自己的那一份都等大家一起还。
1、退伙应当允许:
(1)合伙人退伙,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书面协议处理;
(2)书面协议未约定的,原则上应予准许。
(3)因退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考虑退伙的原因、理由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等情况,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2、退伙仍应承担连带责任:
(1)退伙人对合伙内部承担约定分担或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按份责任: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
(2)退伙人对既存合伙债务对外承担连带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