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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人看过2024-01-29
一、地域管辖
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上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或者将本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以及下级人民法院需要将自己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交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因特殊情况需对个别企业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作调整的,须经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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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人看过2024-01-29
企业重整失败的情形有:
1、重整期间内,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可能的;
2、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的;
3、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的;
4、债务人或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
5、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关系人会议通过且未获法院批准的;
6、重整计划草案通过后未获人民法院批准的;
7.债务人不执行或不能执行重整计划的。
企业重整失败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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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人看过2024-01-29
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实际出资人有权追回。但是如果受让人为善意第三人,即受让该股权时满足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相关条件,那么实际出资人无权追回,只能要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
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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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人看过2024-01-29
一般而言股份公司股东转让股份是没有什么限制的,只要是在法定的场所并依法定方式就可自由转让股份公司股份,但是以下几种人转让股份有一定的限制:
1、股份公司发起人。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对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并且其所持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本公司的章程也能做出其他限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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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人看过2024-01-29
1、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在公司连续五年盈利,却连续五年不给股东分利润的情况下,股东才可以请求公司收购自己的股权,公司会提供收购方案然后支付给股东合理的价位,股东完成退股。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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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人看过2024-01-29
如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想继续投资公司,可以通过转让股权的方式退出投资。依据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将自己的股份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其他股东或股东以外的人。如果是转让给其他股东的,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如果是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的,应当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通知其他股东,并按规定的程序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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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人看过2024-01-29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在召开创立大会决议设立公司并选出董事会成员后,由董事会于创立大会结束后的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公司登记机关自接到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对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对不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
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因为公开募集设立的公司与公众联系较多,又有众多的出资人,应当有较高的公开性,所以公司成立后,应当进行公告。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同时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就所设分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如果在设立本公司之后再行设立分公司的,应当由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进行分公司登记的,应当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市、县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分公司的营业范围可以与本公司相同,或者有所缩减,但是不得超出本公司的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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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人看过2024-01-29
发起设立与募集设立的区别:
由于发起设立没有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所以,以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比较简便,只要发起人认足了股份就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但它要求各个发起人的资金比较雄厚,仅发起人就能够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由于募集设立涉及到广大社会公众,所以,法律对募集设立规定了较为严格的程序,以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保证正常的经济秩序。但由于以这种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只需投入较少的资金,就能够从社会上聚集到大批的小股资金,从而使公司能够迅速聚集到较大的资本额,所以,在国外,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是一种比较普遍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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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人看过2024-01-29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应达到的要求和办理的事项是:
1.发起人先行认购股份募集设立方式是要求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以上,然后才能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因此在公开募集前,发起人应先行认购。
2.公开募集申请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发起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募股申请。
3.公开募集股份的核准由于公司的股份是采取股票的形式,因而公开募集股份就是公开发行股票,需要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核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股份发行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作出说明。
4.公开募集核准后的发行公开募集股份的申请经核准后,发起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股份公开募集前,公告公开募集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对已经作出的公开募集的核准,发现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予以撤销;尚未募集股份的,停止募集;已经募集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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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人看过2024-01-29
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发起人以货币出资时,应当缴付现金。发起人以货币以外的其他财产权出资时,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折合为股份,且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将财产权同发起人转归公司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