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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6人看过2024-01-23
    具体流程是:
    一、签订合并协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作出合并决议。
    三、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四、通知公告债权人。
    五、、实施税务合并协议。
    六、办理税务合并登记。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 107人看过2024-01-23
      合伙合同纠纷可以申请财产保全。法律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在合伙合同纠纷中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 105人看过2024-01-23

      合伙企业的清算程序,指合伙企业清算条件成就时,合伙企业进行清算的途径、手段、方法。

      合伙企业的清算程序,可以分为二种清算程序,即普通清算程序和特别清算程序。合伙人或合伙人同意的第三人对合伙企业组织清算的,为普通清算,又称为一般清算;合伙人不组织清算或无法组织清算时,由法定机构指定清算的,为特别清算,又称强制清算。

      合伙企业法

      第八十六条

      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 104人看过2024-01-2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同时根据该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 126人看过2024-01-23

      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法律责任:(1)承担赔偿责任、会被取消从业资格;(2)由证券监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 103人看过2024-01-23
    公司解散后,公司在清算期间存续,所以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注销登记后,法人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十八条【法人终止的原因】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
    (一)法人解散;
    (二)法人被宣告破产;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 105人看过2024-01-23
      合伙企业解散清算的注意事项有:1、由清算人进行清算;2、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3、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 104人看过2024-01-23

      法人代表不一定是老板。

      根据《公司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根据2024年生效的《民法典》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 106人看过2024-01-23

      企业欠税对股东的处理如下:

      1、股东滥用股东权利造成企业欠税的,股东应当依法对企业承担赔偿责任。

      2、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造成公司欠税,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股东应当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105人看过2024-01-23

      是的,申报出口货物退税手续已经实行简化了。

      不需要在统一装订成册了。

      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一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99号)第二条规定的第二种方式进行单证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简化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通知》(国税函〔2009〕104号)规定,自2009年4月1日起,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一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99号)第二条规定的第二种方式进行单证备案,即在《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的“备案单证存放处”栏内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即可,不再按照第二条规定的第一种方式进行单证备案,不必将备案单证统一编号装订成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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