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3.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4.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公司变更登记。
1、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2、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债务产生前的预防:
一是重视审查债务方的主体资格;
二是审查债务方的经营范围;
三是审查两方所经营内容可否合法;
四是审查债务方的偿债本领;
五是审查债务方可否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六是审查有无必要签订合同或协议,准备签订的合同或协议条款可否齐备,两方权利义务关系可否明确;
七是审查有关条据可否规范。
2、但是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3、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4、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
5、分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6、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7、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的区别:
1)两种公司股东人数限制不同。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规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公司法》规定,由5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2)两种公司股东都只负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就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权人负责,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就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负责。
3)就股东权力而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表决权原则上按股计算,每股有一票表决权,而有限责任公司则是按人计算,每股东有一票表决权。
4)从资本募集方式看,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封闭性质,不在社会上公开发行股票、债券,股份转让严格限制,财务不公开。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开放性质,其股票公开发行,自由转让,财务公开。
5)从筹资工具看,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的是股票及债券形式,有限责任公司筹资并不采取股票债券形式,而是内部认购。
变更股东的申请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公司加盖公章);
3、《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4、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提交股东会决议(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有限责任公司未就股东转让股权召开股东会的或者股东会决议未能由全体股东签署的,应当提交转让股权的股东就股权转让事项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30日内其他股东的答复意见,其他股东未答复的,须提交拟转让股东的说明。
5、股权转让协议或股权交割证明(由转让双方签署,股东或发起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或发起人加盖公章);
6、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7、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股东或发起人应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9、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公司名称侵权的处罚是:1、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2、赔偿被侵权人因该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3、没收非法所得;4、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公司名称专用权受到侵犯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要求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要求处理。
登记主管机关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因该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的,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五个条件。
1、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合伙企业合伙入至少为2人以上,这是最低的限额。最高限额未作规定。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同,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承担的是无限责任,合伙企业不允许有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是由各合伙人通过协商,共同决定相互间的权利义务,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合伙协议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合伙人的出资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缴纳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对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4、有合伙企业名称。
合伙人在成立合伙企业时,必须确定其合伙企业名称。该名称必须符合企业名称管理的有关规定。
5、有营业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合伙企业要经常、持续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就必须有一定的营业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所谓必要条件,就是根据合伙企业的合伙目的和经营范围,如果欠缺则无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物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