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设立所需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公司章程(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等。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同时满足以上两个条件才可申请企业破产。
不能清偿,是指债务人对请求偿还的到期债务,因丧失清偿能力而无法偿还的客观财产状况,也称不能支付或支付不能。不能清偿的要件为:
第一,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认定债务人是否具有清偿能力,一般根据债务人的财产、信用、劳务等因素综合构成的。支付货币或财产为通常的债务清偿方法;以信用方法清偿债务,主要是指债务人借新债还旧债,或者协议延期偿还债务;以能力方法清偿债务,主要是指债务人以提供债权人接受的劳务、技能服务等折抵货币清偿债务。当债务人以所有方式均不能清偿债务时,即构成丧失清偿能力。缺乏清偿能力的认定应以客观状态作为标准,即缺乏清偿能力并非债务人主观上不愿或出于恶意而拒绝支付,而是不能支付的客观情况。
第二,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是已到偿还期限,提出清偿要求的、无争议或者已有确定名义的债务。
第三、债务不限于以货币支付为标的,但必须是能够以货币评价的债务,否则因其债务形式在破产程序中无法得到偿还,宣告债务人破产没有实际意义。
第四、不能清偿是债务人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或者可预见的相当时期内持续不能清偿,而不是一时的资金周转困难等问题暂时停止支付。
第五、不能清偿指债务人的客观财产状况,不依其主观认识或表示确定,应由法院根据法律和事实裁定。
可以.但是有条件.。
1、首先想要担任公司应与前公司没有任何业务上的网来或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不会妨碍公司正常经营活动。
2、法定代表人与该公司签定合同前必须取得前公司股东的书面认可。有了这两条法定代表人大可放心地与该公司签定合法的雇佣合同。
一个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但分公司负责人没有法人资格,也就是说分公司的民事责任都由总公司的法人承担。
《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对公司法人是否可以申请解散公司没有作出规定。但公司法规定,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解散公司。
公司解散的情形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公司的,可以由董事会制订公司解散公司的方案,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作出公司解散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需要注意的是,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虽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解散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解散,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解散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解为两个以上公司,本公司解散,并设立两个以上新的公司。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停止经营一年后应当进行清算,因为此时登记主管机关会收缴营业执照。公司经过依法清算后才能注销。否则清算义务人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还应注销税务登记证。
公司终止经营的,需要股东或董事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履行清算义务。如果因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贬值或灭失,而无法继续进行清算的,可能会面临债权人要求公司股东对公司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