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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8人看过2024-01-23

    不合法。

    《劳动法》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公司制度规定旷工扣三倍工资是不合法的,中劳法中有明确条例,在伤害人身健康以及利益的情况下签署的合同无效,而且中劳法有规定,扣除工资最高只是当日工资的百分之七十,或月终奖金的百分之三十。

  • 109人看过2024-01-23

    公司被注销了,法人资格消灭,不能以公司为诉讼主体,若是未依法清算的,应当起诉清算的义务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注销之前应当依法清算,并制作清算报告。

    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

    (1)法人解散;

    (2)法人被宣告破产;

    (3)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 106人看过2024-01-23

    取得法人资格的条件有依法成立,必须进行设立登记且有独立的财产,合伙企业以及个人独资企业便没有独立的财产权。便没有法人的资格。分公司也没有法人的资格。

    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三)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 111人看过2024-01-23

    不合法。

    《劳动法》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公司制度规定旷工扣三倍工资是不合法的,中劳法中有明确条例,在伤害人身健康以及利益的情况下签署的合同无效,而且中劳法有规定,扣除工资最高只是当日工资的百分之七十,或月终奖金的百分之三十。

  • 105人看过2024-01-23

    从人数的多少上看,可以分为单一之债的债权人和多数之债的债权人等等。这种种不同的债权人,概括地看,都应享有破产申请权。

    破产法上的债权人有多种,可依不同的标准作出不同的分类。例如,从债权的性质看,可以分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和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

    从债权是否附期限或条件看,可以分为一般债权人和附期限、附条件的债权人;

    从人数的多少上看,可以分为单一之债的债权人和多数之债的债权人等等。这种种不同的债权人,概括地看,都应享有破产申请权。

    但是,如果具体地看,他们是否享有破产申请权,需作区别对待。我国企业破产法未就此作进一步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均没有作出相应的解释。

  • 109人看过2024-01-23

    一、传真文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1、传真文件若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以及协议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是有效的。传真的形式是符合合同的形式的。

    2、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二、签订传真合同要注意什么

    1、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2、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合同是否生效与合同的成立是两回事,建议事前要求对方先签定确认书,同时,就其注册登记的真实合法情况进行必要的核实后,可结合合同的实际内容就合同生效附条件或附期限,再互相传真签字盖章的合同,注意尽量持有合同原始文本。

    3、“合同双方盖章传真生效”的做法有风险,要慎重而行。

  • 107人看过2024-01-23

    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方式有:

    一、合伙人共同执行:

    1、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2、法人、其他组织的合伙人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合伙事务。

    二、委托执行:

    委托部分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须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2、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

    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三、分别执行:

    1、异议权: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2、撤销权: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2、分公司虽然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但是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登记,取得了营业执照,具备了经营经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签订经济合同,但一般要在公司的授权范围内进行,司法实践中一般不会因为是分公司签订的合同而认定无效。当然,为保证合同的履行,在与分公司签订合同之时,第三人可以要求加盖公司印章,或在合同未履行前,要求公司进行追认。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的保证合同无效。

  • 106人看过2024-01-23

    公司股权转让有哪些限制或禁止性规定

    1、股份公司发起人持有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主体,不得受让公司股份,如商业银行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

    3、法人股只能在法人之间转让,不能转让给自然人或其它非法人组织;

    4、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方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5、除为核减公司资本或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它单位合并,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票;

    6、中国公民个人不能作为中外合资(合作)有限公司的股东;

    7、属于国家禁止或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的公司股权,禁止或限制向外商转让。

  • 102人看过2024-01-23

    1、混淆交易行为——造假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客观上实施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禁止的不正当竞争手段,如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仿冒国家名优标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伪造产地名称等。

    2、商业贿赂行为——回扣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行为。

    3、虚假宣传行为——散布虚假信息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产品的质量、性能、成分、用途、产地等所作的引人误解的不实宣传。

    4、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5、低价倾销行为——恶性价格战低价倾销行为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 109人看过2024-01-23

    1、混淆交易行为——造假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客观上实施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禁止的不正当竞争手段,如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仿冒国家名优标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伪造产地名称等。

    2、商业贿赂行为——回扣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行为。

    3、虚假宣传行为——散布虚假信息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产品的质量、性能、成分、用途、产地等所作的引人误解的不实宣传。

    4、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5、低价倾销行为——恶性价格战低价倾销行为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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