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避免合并无效
公司合并只要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都可以作为合并无效的原因。在实务中,违反下列强制性规范是常见的导致公司合并无效的原因:
1、违反公司法第38条和103条规定,公司合并应经股东(大)会决议。
2、违反公司法第184条规定,债权人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但公司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
二、确定合并后的公司性质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权利除章程有特殊规定外以出资比例确定股东权利,股东公司以股份确定股东权利。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为500万元。
三、对目标公司进行相应调查
重点在于公司资产文件、公司合同及债权债务清册、公司财务资料、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四、建议合并全程由律师介入
相应的文件以及程序严格按照律师制定程序进行,否则会得不偿失。由于我并不了解你们的具体过程无法提出针对性的意见,故以上只是一些比较宏观上的看法。直接受偿,可以应诉并以清理所得的财产偿还债务。
相关知识:
公司合并的条件:
公司合并一般是指两个以上公司依法定程序组成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
首先它须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存在为前提;
其次,应按一定的法定程序进行,这主要是由于公司的合并不仅引起合并前公司的权利义务的变更,而且关涉到与这些公司有相关权利义务的民事主体的利益;
再次,合并的结果是多个公司合成一个公司,原有的公司主体资格既可能是全部地消失,从而生成一个全新的主体,也可能是其中一个主体资格保留,其余主体均丧失独立的法律人格;
最后,它是一种独特的合同行为。它既需要普通合同成立的诸如协商、自愿及合意等条件,但它又有其特殊性。一是它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甚至有的国家还要求必须公证
还有。有比普通的合同订立要求更严的授权,即需经公司的股东会以特殊表决程序作出表决;二是合同标的不是普通的财产转移,而是内容复杂的债权债务的混合转移或重新组合;三是它突破了传统民法中"契约专有"的原则,公司合并合同的权利义务的实现影响到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利益,因此有的国家的公司法明确规定此种合同不适用民法典中的契约规则。
一、母公司吸收合并后注册资本如何确定?
1、如果两公司均为内资企业的,则对这一点并无规定,可以由母公司决定。当然如果地方工商局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比如“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关于印发<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操作意见>的通知》”。
2、企业合并涉及企业新设或者存续企业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变更的,均须验资。这种情况,被合并企业如果亏损导致净资产小于实收资本的,则存续企业注册资本不能是简单的加总,否则就内资企业而言就会存在出资不实问题,需要用现金或者其他可用作出资的财产补足差额。对于外商投资企业而言,虽然严格来说也是出资不实,但这是法规的强制性要求,实务中多数不补足差额(实务中外商投资企业的吸收合并以同一控制下居多,一般都是为了利用合并方或者被合并方的税务亏损,因此被合并方净资产小于其原注册资本的情况不少见)。
母公司是在国际商务中指以母国为基地,通过对外直接投资对海外经济实体进行有效控制的总公司。大多数跨国公司的母公司为一个国家的资本所建立,但在少数情况下也可能由两个或更多国家的资本联合建立。母公司作为整个跨国公司的决策中心,是在母国政府机构登记注册的法人组织,负责组织和管理跨国公司在海内外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
根据公司在控制与被控制关系中所处地位的不同,可以划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实际控制其他公司的公司是母公司,受其他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是子公司。它们都具有法人资格。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取得用地的方式上,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种:
一、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即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外商投资企业,由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外商投资企业与市、县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出让合同并支付全部出让金后,办理土地登记,取得土地使用权。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自有财产,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但是企业取得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将要为此而支付较大数额的出让金。
二、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外商投资企业可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与外商投资企业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取得土地使用权。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外商投资企业要向政府一次性缴纳场地开发费和每年缴纳土地使用费;或者将开发费和使用费综合计收,每年缴纳场地使用费。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可以较小的代价取得土地使用权,但土地使用者只能自己使用土地,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如需转让、出租、抵押应按规定补办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按照法律的规定,只有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以及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可以采取划拨方式。
三、通过合资或合作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中方企业把企业拥有的厂房及设备连同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或作为合作条件与外商组成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从而使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以上行为必须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中方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或合作条件的,则由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中方每年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费。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时,应补办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外商投资企业以这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目前在中国有很多。
四、通过租赁房屋及场地取得土地使用权。
这种形式是外商投资企业直接向国有、城市集体、乡镇企业和集体经济组织租赁房屋及场地,并按租赁合同的约定向出租者支付租金,从而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但需明确的是,出租房屋实际上是连同土地一起出租,如果供出租的土地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必须先补办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否则是违法行为。
五、通过土地使用者转让而取得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转让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为此支付一定的地价款而取得土地使用权。有两种情况:一是外商投资企业直接受让于合资、合作者或者第三人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二是外商投资企业受让于合资、合作者或者第三人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但在受让的同时应补办出让手续,如经批准也可不办出让手续,仍保持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性质。
六、接从国家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外商投资企业与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通过签订国有土地租赁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向国家缴纳年租金而取得土地使用权。目前这一方式尚在试点阶段,各地的具体做法不一,对租金、租期以及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能否转让、转租和抵押的规定也不尽相同。外商投资企业以这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目前主要的依据是各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这种方式既可以保证国家土地收益,又可以减轻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的支付压力,有很多优越性,有可能成为今后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主要方式。
七、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形式。
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集体所有的土地先由国家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再以出让、划拨或租赁等方式由外商投资企业取得,集体土地不得直接出让和出租。二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乡镇企业以集体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与外商举办合资、合作企业,但集体土地的股份不得转让。这种以集体土地作为联营条件的作法,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一、公司解散财产怎样分配
公司解散后,如果清算完债务后有剩余的,一般是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给股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程序】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公司解散财产怎样分配
二、公司申报期限
债权申报期限是允许债权人向法院申报其债权的固定期间。限定债权申报期间,对于破产程序及时、顺利进行是必要的。因为,只有在债权人人数和债权数额业已确定的情况下,才能召开债权人会议和进行清算分配。
对债权申报期限的立法体例,有法定主义和法院酌定主义两种。我国破产法对债权申报期限实行法定主义。其法定期限为:收到法院通知的债权人,其债权申报期限为收到通知后30日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其债权申报期限为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故债权人收到通知的当日或者公告发布的当日,不计算在申报债权的期间内。
一、申请成立股份有限公司需报送哪些文件
1、申请成立股份有限公司需报送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明、公司登记申请书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为二至二百人。
2、法律依据:《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后,应当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
(三)债券总额和债券的票面金额;
(四)债券利率的确定方式;
(五)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六)债券担保情况;
(七)债券的发行价格、发行的起止日期;
(八)公司净资产额;
(九)已发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债券总额;
(十)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