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级**公司成立条件:
1、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控股子公司;
2、母公司与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3、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省级**公司成立条件:
1、母公司的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以上;
2、有三个子公司(即控股企业);
3、母公司的注册资本与三个子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和为6000万元以上。
市级**公司成立条件:
1、母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以上;
2、有三个子公司(即控股企业);
3、母公司的注册资本与三个子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和为2000万元以上。
集团应具备条件
1、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核心企业)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2、母公司(核心企业)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3、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核心企业)应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可以作为核心企业组建企业集团,但注册资金应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4、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受理审核时限:申请办理集团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备案,凡文件、证件齐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受理后5-15个工作日完成核准或核驳手续
第一步:申报名称。
第二步:到刻章厂刻章一套分为公章、财务章、法人章、合同章。同时到银行开立验资户并存入投资款。
第三步:整理资料到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
第四步:整理资料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则不需要)
第五步:整理资料到国税局办证处办理国税证。(三证合一则不需要)
第六步:整理资料到地税局办证处办理地税。(三证合一则不需要)
第七步:到开立验资户的银行或其他银行开设公司基本账户。
第八步:公司会计整理资料到国地税务分局办理公司备案及报税事宜。
(一)、破产申请,破产企业财产的清理,主要是指清算组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权属界定、范围界定、分类界定和登记造册的活动
(二)、破产财产的评估。这是为破产财产的处理作准备,提供参考价格和底价。一般由专业的评估师进行。
(三)、破产企业财产的处理。一般指清算组对破产财产中非货币财产变现为货币财产的过程,是整个财产清算的最后一项工作。一般由清算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循先估价再公开最后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的程序,在债权调查完结后,以不公开变卖或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
(四)、公告终结,办理注销登记。
2.也可以找当地的单位或社区给保管档案的单位发函调档。
3.由老单位的负责人给开离职证明到工商局企业管理科盖一个章即可。
不可以。《公司法》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董事长、经理担任。那么,在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时候,只需要开股东会(股东决定)、董事会决议更换执行董事、董事长、经理即可。公司法另外还规定:当公司所有股东都同意某件事情的时候,可以不开股东会,而是所有股东签字同意即可。
1、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工程设计与施工,园林绿化工程(工程类项目凭许可资质经营),建筑材料、家用电器、五金工具、阀门、管道配件、卫生洁具、机电设备、包装材料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建设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预应力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钢结构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按资质证书);建筑机械修理;金属材料,建筑材料(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建筑工程设计、施工,室内外装潢,土石方工程施工,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水电安装,市政工程施工,外墙清洗,玻璃幕墙安装工程施工,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景观工程施工,保温工程施工,钢结构安装工程施工,保洁服务,玻璃制品、铝合金门窗、办公家具、陶瓷制品、卫生洁具、地板、五金交电、机械设备及配件、建筑材料、装饰材料、保温材料、不锈钢制品、日用百货的批发、零售,建筑劳务分包,为国内企业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4、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建筑材料的销售。承包境外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及境内国际招标工程,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有: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3、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5、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对各合伙人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6、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7、《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设立申请前已经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须提交);
8、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9、以非货币形式出资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委托的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10、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经批准的,或者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经营项目,须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1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