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签署);
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7、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如下:
1、股权表现形式差异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2、股东人数限制:
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3、设立方式及流程差异:有限责任公司只能由发起人集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社会募集。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
4、组织机构设置规范化程度不同: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立董监事会,有限责任公司就可以不设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5、股权转让方面,股份有限公司有更多限制: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注册资金是可以进行变更的。不过变更所需要的材料很多,而且流程也相对较为复杂。公司注册资本变更分为公司注册资金增资和公司注册资金减资。
公司注册资本变更工商营业执照办理需提交:
1、股东会决议或股东决定(一人有限公司);
2、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3、验资报告;
4、报刊公告(减少注册资本)。若贵公司是外资企业还需提交商务委批复及批准证书。
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是由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全部责任的经济组织。
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有:企业管理,企业内部职工培训,计算机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培训,为国内企业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翻译服务,商务信息咨询,文化艺术交流策划,会务服务,市场营销策划,投资管理等。
不是
合伙企业不属于公司。未经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得冒用公司的名义。而合伙企业,是指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个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盈利性的组织。
如果企业破产清算资不抵债,也只以企业财产清偿。破产财产清偿完一个顺序后还有剩余的,清偿下一个顺序;不足以清偿一个顺序,而该顺序又有多个受清偿权利人的,则在不同权利人之间按比例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
(二)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额;
(三)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数额;
(四)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比例及数额;
(五)实施破产财产分配的方法。
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将该方案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
变更公司注册地址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
依据变更应当提交的材料及注意事项: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住所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7、公司营业执照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