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地产开发商采用“售后租回”或“售后回购”方式,会计上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进行账务处理,但必须根据税法规定计算缴纳营业税(增值税)。
2、《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事“购房回租”等经营活动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144号)文件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采用“购房回租”、“售后回购”等形式,进行促销经营活动(即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书”,将商品房卖给购房者;同时,根据合同约定的期限,在一定时期后,又将该商品房购回),对房地产开发公司和购房者均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增值税)。
需要。并且缴纳营业税的项目已经改为缴纳增值税。
以不动产作为投资入股是需要缴纳营业税(增值税),但是以动产作为投资是不需要缴纳相关的税用。
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与投资方不共担风险,收取固定的利润的行为,需要缴纳增值税。
应当缴纳增值税。
营业税已经改为增值税。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已经失效。
营业税已经改为增值税。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已经失效。
1、转让已完成土地前期开发或正在进行土地前期开发,但尚未进入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缴纳营业税。
2、转让已进入建筑物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已经改为增值税。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已经失效。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
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
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
3、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是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的。
2、所谓赔偿金,是指当事人一方,因其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时,为了补偿违约金不足部分而支付给对方的一定数额的货币资金。
3、从货物销售收入确认原则来看,必须同时满足“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等五个条件时才可以确认为收入,也就是说,收入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增加或者负债减少、且经济利益的流入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赔偿金”列为价外费用计算征收增值税,必须是在销售收入确认的同时以“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形式取得,才能作为依据计算征收增值税;如果收入不能确认,纳税义务没有形成,此时,销货方向购买方收取的赔偿金就不属于随“价外向购买方收取”,仅作为一种违约赔偿,列为营业外收入,无需缴纳增值税。
1、不征收营业税(增值税)。
2、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包括独立核算的单位和不独立核算的单位”中的“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是指发生应税行为的独立核算单位或者独立核算单位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向本独立核算单位以外单位和个人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从本独立核算单位内部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
所以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从本独立核算单位内部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不征收营业税(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