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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5人看过2024-01-30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114人看过2024-01-30
    到国外也能使用。
    1、国内商标注册了,到国外也能使用,但是一般不受当地法律保护。
    2、如果申请商标的是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
  • 106人看过2024-01-30

      董事长和法人没有地位大小之分。董事长和法人二者都是公司组织机构中的重要组成人员,其职责互相配合、相辅相成。董事长是公司的执行机构,即董事会的主要负责人,而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的是公司,能够以公司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并且法定代表人也可以由董事长担任,二者可能是同一人。

  • 106人看过2024-01-30

    公司解散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

  • 106人看过2024-01-30

    公司合并的债务处理如下: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被兼并企业应当办理而未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债权人起诉被兼并企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企业兼并后的具体情况,告知债权人追加责任主体,并判令责任主体承担民事责任。

  • 107人看过2024-01-30
    公司吊销后,偷税漏税肯定是需要处罚的。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 104人看过2024-01-30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破产企业资产进行拍卖的,拍卖的流程包括委托拍卖机构、发出拍卖公告、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进行拍卖、支付佣金和拍卖款等。

    委托人委托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和拍卖人要求提供的拍卖标的的所有权证明或者依法可以处分拍卖标的的证明及其他资料。

  • 109人看过2024-01-30

    1、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该困难应当理解为公司治理中的严重困难,而不仅不仅理解为公司财务困难。

    2、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3、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4、股东人数要求: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

    在法院采用强制解散公司之前,应当组织股东、经营者、高管尽量协商找到解决严重困难的途径。只有股东无法通过查账、转股、退股等方式缓和、有效的救济途径解决重大困难时,才能要求强制解散公司。

  • 109人看过2024-01-30

    一、公司欠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但是股东假借公司名义借款公司未追认的,由股东承担此债务。

    二、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 105人看过2024-01-30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3、国家股的转让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4、除法定情形外,公司不得为本公司股份的受让人,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

    5、股东在法定的“停止过户期”的时限内不得转让股份。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国有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7、公司公开发行股份的,对公开发行股份前公司已经发行的股份的转让限制。这是根据我的现实情况,在这次修改《公司法》时新增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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