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企业名称的步骤:
1、申请名称预先的核准,提交规定文件;
2、登记主管机关在10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
3、经审查核准的,核发《企业名称登记证书》。
1、成立清算组
2、接管公司
3、清理公司财产
4、接管公司债务
5、设立清算帐户
6、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进行债权登记
7、处理与清算相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收取公司债权
8、参与公司的诉讼活动
9、处理公司财产
10、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11、制定清算方案
12、确认并实施清算方案。
股东虚假出资有可能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具体如下:
1.民事责任。
(1)对内责任。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资本为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时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并符合最低资本限额的要求。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其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没有按照上述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的,应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对外责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座位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2.行政责任。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3.刑事责任。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挂名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后果主要包括:1、一般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由公司担责;2、对外需要代表公司从事民事活动,如果违反法律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需要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挂名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后果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1、被其他公司告侵犯商标权的,被告人可以收集没有侵犯商标权的证据,收到起诉书后进行答辩;
2、或者委托律师处理案件。
3、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公司破产的,其法定代表人在通常情况下是不要赔钱的。公司破产的应以其全部财产承担债务,但如果是因为法定代表人的违法行为造成企业破产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法定代表人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民嘱立职权的负责人。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股东平等原则的含义
股东平等原则包含以下几层含义:
第一,所有股东的法律人格是平等的,基于股东身份所享有的权利性质和类型是相同的;
第二,所有股东对自己投入公司的资产享有平等的收益期待权,法律应保持和保护股东的期望;
第三,在公司的实际运作中,股东权利的行使在状态上是有差异的,但是这种差异可以依据股东自愿增减其所持股份而发生变化;
第四,这种平等要求控股股东不能通过任何特殊途径获取股份收益以外的额外利益,也不能以任何方式单独弥补自己股份收益的损失。股东平等原则是调整公司与股东以及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准则,它适用与股东基于股东资格(地位)而与公司之间发生的全部法律关系,凡基于股东资格而产生的独立的、具体的债权债务关系亦应遵循股东平等原则。
股东平等原则所体现的是一种相对的、实质的平等,它并不笼统地禁止所有的股东间的不平等待遇,而是禁止那些不具备正当理由的不平等待遇。股东平等原则是在股份平等原则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并对后者具有矫正和补充作用,广泛地渗透于股东权保护及公司治理结构的全过程。概括而言,有利于防止和救济资本多数决之滥用,使大、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得以平衡,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形成实质上的平等。而对中小股东的保护,又将保护公众的投资热情,保持资本市场存在活力。
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产生代持股份的原因一般有以下几种:某些实际出资人基于某种考虑不愿意显示于公司股东名册或登记机关的备案文件之中;为了规避公司法对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有限责任公司50人以下,股份有限公司200人以下);为了规避经营中的关联交易;为了规避国家法律对某些行业持股上限的限制;为了规避公司对股东身份的特别要求。
避免风险应遵循应采取以下措施:
(1)保证股份代持协议为有效协议,实际出资人主张权利的基础是股权代持协议的有效。
(2)签订股权代持协议时,详细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并约定高额违约责任并公证。针对上述所提及的法律风险,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应在股权代持协议中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违法责任,以防范上述风险。另外,约定高额违约责任并公证。约定严格的违约责任,加大违反协议的成本,使违约方的行为得不偿失,有利于对意图违反协议的一方双方予以震慑。
(3)设立股权质押担保。在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的同时,将显名股东代持的股份向实际出资人办理质押担保。这样就确保了显名股东无法擅自将股权向第三方提供担保或者出卖转让;即使由于其他原因,比如法院执行或者继承分割需要变卖股权,实际出资人也可以质押权人的身份,获得优先权。
(4)将股份代持协议要告知其他股东或者公司的利害关系人。如果条件许可,应将股份代持协议告知公司的其他股东或者由其他股东在协议上书面认可,此时若代持股人私下将股权出让给其他股东,实际出资人可以其他股东知情而恶意受让为由宣告转让无效而取回股权。
对于股权代持的有效性,我国目前只针对“有限责任公司”有明确规定,并未涉及股份有限公司。而在中国证券市场,代持是“绝对禁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规定:“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股权清晰”成为证监会禁止上市公司出现代持现象的理论依据。“如果企业给保荐机构如实说了代持的问题,一般分为两种处理:一种是代持比例非常非常低,企业也保证不会有举报的情况,大家就都装作不知情;第二种是有比例明显的代持,保荐机构一定会让企业整改,就是让实际出资人‘复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