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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6人看过2024-01-30
    有限责任公司一般应经过如下程序:

    1、发起人发起。这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预备阶段,由发起人明确设立公司的意向,并作出必要准备。如果发起人为多人的,发起人之间应签订发起人协议,以明确各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

    2、公司名称的预先核准。在我国,实行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制度,在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拟设立公司的名称的预先核准。只有待名称获得核准后,再进行设立公司的后续行为。

    3、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应当由全体发起人共同商议起草,并经全体股东共同同意通过方可生效。全体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4、必要的审批手续。如果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报经批准的有限责任公司,则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必要的批准手续。

    5、缴纳出资。股东按照公司章程记载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及时缴纳出资。未按照约定交付出资,按时出资的股东和公司可以追究该股东的责任。

    6、申请设立登记。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经审批的,还需要提交批准文件。

    8、登记发照。公司登记机关对设立登记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公司取得法人资格,开始对外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 104人看过2024-01-30
    公司破产后债务以公司财产清偿。破产财产首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再按顺序清偿所欠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社会保险费用,补偿金,所欠税款,最后清偿普通破产债权。
  • 105人看过2024-01-30
    股东抽逃出资要承担的责任如下:

    一、对公司要承担的责任

    公司对抽逃出资的股东可以要求其补足出资,且抽逃出资的股东不可以诉讼时效经过抗辩,即,抽逃出资的股东对公司补足出资的责任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股东抽逃出资,其实是对公司的侵权行为,且是对公司的不守承诺的行为,另外,股东抽逃出资会使公司资本补足一直处于持续状态,即侵权行为处于持续状态,因此,补足出资的责任可以突破诉讼时效的限制。再者,为了公司资本维持的原则,也应当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二、对公司其他股东的法律责任

    除了公司可以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补足出资外,公司其他已经按约全面出资的股东还可以根据发起人协议或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其他守约的股东对抽逃出资的股东的违约请求权是基于合同合意的请求权,不同于公司要求抽逃出资股东补足出资的是基于法定出资义务,所以,公司其他股东对抽逃出资股东的违约请求权,并非与公司的请求权一样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三、对公司债权人的法律责任

    抽逃出资的股东需要在其抽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在这里,只要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抽逃出资的股东的补充赔偿责任就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即,需要区分抽逃出资股东的责任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和债权人的债权需要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四、知情或者应当知情的股权受让人需要承受其抽逃出资的责任

    另外,如果抽逃出资的股东转让股权,受让人对其抽逃出资是知情的话,受让人需要对公司承担补足出资责任和对债权人的补充赔偿责任。

  • 106人看过2024-01-30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合同的变更以原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即使是进行合同变更也不得超出原合同关系而且还需要在特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合同变更。
  • 105人看过2024-01-30
    没有实缴的公司股权可以转让。公司依法设立后,股东可以转让股权。内部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股权,不受其他股东表决权的限制,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106人看过2024-01-30
    监事会的成立办法是,其中的股东监事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选举,而职工代表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等组织机构民主选举。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会。
  • 106人看过2024-01-30
    公司股权转让以前的债务和新股东没有关系。股权转让并不影响公司对外负债的承担,转让前后的公司债务都应由公司对外承担。因为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股东作为出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一般不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104人看过2024-01-30

    股东会可以行使以下职权:1、修改公司章程;2、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3、审批公司的弥补亏损方案;4、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 105人看过2024-01-30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营业场所在公司住所以外;

    3、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4、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所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应当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

  • 107人看过2024-01-30
    1、增资扩股公司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委托第三方进行增资扩股的需要提交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

    3、委托第三方办理的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并验原件;委托方为企业登记代理机构的,需要再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并加盖代理机构的企业公章,并与复印件上标注与原件一致。

    4、提交已修改的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需要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增资扩股企业需要提交股东或发起人改变名称或姓名的更名证明的复印件1份,验原件,以及更名后的主体资格证明的复印件1份,验原件。

    6、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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