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商标中含有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形状的。
具体包括3种情形:
一是使用本法第十条的禁止性使用标志的,包括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同时,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二是使用本法第十一条禁止作为商标注册标志的商标,包括
(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2)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3)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但是,上述3类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三是使用本法第十二条禁止注册形状的商标,例如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1、签订合同。
一些代帐公司没有与客户企业签合同,这样是非常不安全的,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都缺少明确的规定。所以在选择代账公司时,企业就要注意合同的签订。
签协议的时候,要注意看明合同内写的项目和费用,代账公司会根据要求建立客户档案,到时候好安排人员来进行交接。
2、代理资格。个别“代账公司”不具备记账代理这一项业务的资格,若出现问题他们可能就会推卸责任,损害企业的利益。
3、财务软件。会计使用的财务软件要到财政局备案方可使用,若代账公司用的那些财务软件是不合规的,没有经过批准的,那么也很容易导致财务出现问题。
4、票据交接。移交会计资料资料的手续要办好,不够规范可能会带来麻烦。公司的原始会计资料会比较杂,因此在进行材料交接时,双方要及时沟通,保证材料的寄送在合理的渠道之内。在做代理记账的期间,一定要规范交接手续,最好能未雨绸缪,避免出现损坏的情况发生。
1、可以不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
(二)施工主要技术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
(四)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并且其他人承担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2、可以邀请招标
另外,第十一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
(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根据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必须招投标的项目
1、项目范围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2、工程规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的上述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l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1.医疗器械销售、生产(一类医疗器械除外)(区药监局)、药品(区药监局、卫生局)
2.图书报刊、报刊出版物零售、印刷(区文化管理所、市新闻出版局)
3.音像制品销售(区文化管理所)
4.酒类批发(区酒类专卖局)
5.食品(区卫生局)
6.医疗结构设立(区卫生局)
7.烟销售(烟草专卖局)
8.餐饮(区环保局、区卫生局、区消防处)
9.旅馆、客房(区公安局、区消防处、区卫生局)
10.塑料制品、水性涂料生产加工(区环保局)
11.道路运输、水陆运输(交通局)
12.汽车、摩托车维修(市交委维修管理处)
13.人才中介(区人事局)
14.劳务服务(区劳动局)
15.废旧金属收购(区公安局、区环保局)
16.成品油经营、储存(市经委、公安局)
17.加工、销售、回收金银(市人行金融处)
18.文物经营(文物管理委员会)
19.经营性舞厅(市文化局、文生局、公安局、消防处)
20.国画书法(市文化局)
21.咖啡馆、酒馆(卫生部门、公安部门、市酒类专卖局)
22.报关业务(海关总署)
23.水泥生产(市建委)
24.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民航中南管理局)
25.化妆品生产(市卫生局)
26.工程承包(市建设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