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主要在于二者的投资主体不同、法律形式不同、设立条件不同、税收征缴规定不同、投资者责任承担不同等。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优点:
1、自己是老板,一人注册独资公司持有公司全部的股权,说话权威最大;
2、一人有限公司在运营中的所有纯净利润都是归一人所有;
3、可以一个人决策今后公司发展的所有规划和方向,无需经过股东会议商议,简化流程;
4、对个人来说,只要社会信用度较好,开一人独资公司就能帮他获得更多商业机遇;
其次便是注册一人有限公司的弊端上:
1、需要一个人付出所有的资金和费用,不适合积蓄不足的商家;
2、承担的风险较高,没人协助帮忙分担,盈利就赚钱,亏损就失败;
3、在公司发展和规划上,因为没有人出谋划策,决断更容易独断独行,方向错误。在没有足够丰富的认知和经验情况下,判断错误就有可能导致公司走上万劫不复的道路;
4、一个人承担所有的法律责任,压力可不小,严重的可能整晚都睡不好觉;
5、无法更好的从细节上管理公司,极容易就半路夭折,一家公司要发展壮大,就必然不可缺少公司股东与董事,以及各部门之间的协作共同努力管理和用心经营,而一个人的精力始终有限,没有可靠的人在身边,股东制度的单一化,就会让个人感到对公司的管理有心无力。
1、对于一人有限公司的债务,在原则上由公司以公司的财产来承担,股东以其对公司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2、但为了维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和正常的经济秩序,我国对一人有限公司规定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时,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而非有限责任。
3、由股东对其个人财产是否与公司财产相分离负举证的责任。
一人公司章程不设董事会不设监事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1、一人公司章程不设董事会不设监事会是合理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只有一个,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2、法律依据:《公司法》
第五十七条【一人公司的概念】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第五十九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第二个问题不对只有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才存在分期缴纳的问题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是无法分期缴纳出资的第八十一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同理一个自然人也只能注册一家个体工商户。但是一个人可以同时拥有“一人有限公司”和“个体工商户”。否则办理注册公司手续会被驳回。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公司,一个人只能注册一个。如果还想成立别的公司,要有新股东,而不能以这个“一人有限公司”作为法人股东成立新的一人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