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异地缴纳社保费可以税前扣除,其根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社会保险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综上所述,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并未提及到单位用人为异地员工购买社保的不能扣除的规定。故而能够员工异地缴纳社保费可以税前扣除,只是一定要有财政票据为税前扣除凭证。但职工自行申报社会保险并以复印件形式到公司报销,不得税前扣除。
注册一个公司的费用大约在1万元左右,因为各个城市费用会有所不同,具体费用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主要划分下面两大块:
(一)以下为必须花费:
1、刻章:200-500元
2、税务报到(国地税ca证书):120-400元
3、印花税:注册资本*万分之五(我们以注册资本为100万元为例,则需要支付印花税500元)
总计:320元~1000元左右
(二)以下为非必须花费:
1、银行开户:200~500元(代办费)
2、社保开户:200~500元(代办费)
3、公积金开户:300~800元(代办费)
4、税控机和发票打印机:2600~3100元
5、代理记账:2000~3000元/年
2、公司的法人资格证明:经工商行政管理局加盖公章的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执照》复印件(用工商局的营业执照专用复印纸复印)
3、分公司负责人照片两张、非当地户籍的需暂住证、计生证,有些地方还需要务工证
4、联系电话
5、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授权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6、主要经营范围
需要总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正副本原件,总公司董事会设立子公司的决议,总公司法人代表的委托书,子公司所在地的房屋租赁协议,总公司对子公司的法人代表任命书,向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设立子公司,并且需要验资。而分公司就不需要验资。只是简化了股东和股份这一项手续,其他与设立公司的程序一样。
1、金融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的设立条件为严苛,核心条件如下:第一,要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起人,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在中国境外注册的融资租赁公司以及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第二,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第三,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且从业人员中具有金融或融资租赁工作经历3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50%;第四,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
2、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条件亦较为严苛,核心条件如下:第一,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17,000万元;第二,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第三,拥有相应的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不少于三年的租赁业从业经验。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内资融资租赁企业登记时不需要履行前置审批程序,也无须实缴注册资本。
3、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条件相对较为宽松,核心条件如下:第一,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第二,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第三,拥有相应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资质和不少于三年的从业经验。
目前,对于纳税人异地销售存货如何确定增值税纳税地点尚无明确的规定,但可借鉴“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的相关税收政策确认纳税地点。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其中第三项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要。
1、在外地有分公司的公司,按照税务局的规定,需要执行属地管理,在分公司的驻地办理税务登记并申报纳税纳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15条、19条的规定,企业和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属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
3、如果分公司属于独立核算的纳税人,应当独立建账核算;如果分公司不属于独立核算的纳税人,财务并入总公司统一核算管理,是否要建立有关辅助帐、明细帐,可由总公司确定。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
4。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
5。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误收退税"的具体核算范围,是因征收单位误收,或纳税人误缴而产生的应退还给纳税人的税款.
在实际征收过程中,由于征纳双方的疏忽,如计算错误、错用税目税率等原因导致征收单位多收了税款,或纳税人多缴了税款,对于这些多收多缴应当退还的税款,税务部门统一在"误收退税"类型下核算,因此"误收退税"是税务部门用来核算多收多缴退税的专用术语。
异地经营不是必须设立分公司,可以申请变更经营地址。
公司其住所只能有一个,以住所之外自有或租借场所设点经营的,必须办理相关登记注册。
公司异地办公属于公司住所变更,需要向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申请新的营业执照。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