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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2人看过2024-01-01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时需要进行清算吗?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时,不需要进行清算。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的,只需有各方协议,以及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再按时通知债权人即可。并不需要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只有在公司解散时,才需要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 133人看过2024-01-01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4、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经营范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经营范围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下载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 100人看过2024-01-01
    外来原始凭证种类繁多,格式各异,但在审核时都要重点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凭证真实性的审核。凭证是否真实,例如,是否为税务局的统一发票,防止虚假发票;凭证所记载的经济业务是否真实发生;开出发票的单位是否存在等等。

    (2)凭证完整性的审核。即审核外来原始凭证所应填写的内容是否全部具备,不得有遗漏。

    (3)凭证合规性的审核。凭证所记载的经济业务是否符合有关财经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是否符合开支标准;凭证所填写的文字和金额是否字迹清楚、规范,使用的笔和颜色是否符合要求等等。

  • 153人看过2024-01-01
    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可能会有以下几种情况:
    1、公司清算程序尚未结束;
    此时债权人可以补充申报债权。但此时该债权人的债权只能在公司尚未分配的财产中依法清偿,如果这些财产不足以清偿的,可以要求股东以其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予以清偿。但是债权人因重大过错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除外。
    2、公司清算程序已经结束。
    此时只有在债权人未申报债权是由于该公司未按规定通知债权人的情况下,债权人的债权才有可能获得清偿。
    根据法律规定,清算组应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自清算组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清算组未按照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债权人可以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143人看过2024-01-01
    1、免税分立的税务处理。如果分立企业支付给被分立企业或其股东的交换价款中,除分立企业股权以外的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企业分立当事各方可选择按下列规定进行分立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1)被分立企业可暂不确认分离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所得税。
    (2)被分立企业已分离资产相对应的纳税事项由接受资产的分立企业承继。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离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接受分离资产的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3)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的全部资产和负债的成本,须以被分立企业的账面净值为基础结转确定,不得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进行调整。
    2、应税分立的税务处理。如果企业分立不符合免税分立条件,或未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按照119号文的规定:“被分立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其被分离出去的部分或全部资产,计算被分立资产的财产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的资产,在计税时可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
    3、取得分立企业股权的税务处理。无论是免税分立还是应税分立,依据119号文的相关规定,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新股的成本应以放弃的旧股的成本为基础确定。如不需放弃旧股,则其取得的新股成本可以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
    (1)直接将新股总投资成本确定为零;
    (2)以被分立企业分离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先调整减低原持有的旧股的成本,再将调整减低的投资成本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 141人看过2024-01-01
    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通过有关法律的规定分立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我们知道公司还有合并的情况,而公司分立正是与公司合并相对立的。下面,就让我们一起看看我国公司分立方式有哪些。
    公司分立有两种基本方式:
    1、新设分立。即将原公司法律主体资格消而新设两个及以上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
    2、派生分立。即原公司法律主体仍存在,但将其部分业务划出去另设一个新公司。
    派生分立方式,本公司继续存在但注册资本减少。原股东在本公司、新公司的股权比例可以不变。在实践中,总公司为了实现资产扩张,降低投资风险,往往把其分公司改组成具有法人资格的全资子公司。此时总公司亦转化为母公司。母公司仅以其投资额为限对新设子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
  • 131人看过2024-01-01
    企业兼并的原则:
    1、企业兼并要以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为指导,使存量资产向需要发展的重点产业、新兴产业和生产短线产品的企业流动,实现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和合理流动。
    2、企业兼并应遵循自愿、互利和有偿的原则,在市场竞争中进行,实现优胜劣汰。不能用行政命令强制或阻挠优势企业兼并劣势企业。
    3、企业兼并要注重实效,其衡量标准是优化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提高企业的整体素质和社会效益。
    4、企业兼并除国家有特殊规定者外,不受地区、所有制、行业和隶属关系的限制。
    5、企业兼并既要促进规模经济效益,又要防止形成垄断,以有利于企业之间的竞争。
    6、商业企业的兼并,不仅要考虑经济效益,还要方便人民生活。一些经营蔬菜、小百货和从事其他生活服务的小型商业、服务业门店,在兼并时应统筹考虑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向。
  • 150人看过2024-01-01
    公司分立可以采取派生分立和新设分立两种形式。
    公司需分立的,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并按《公司法》的规定,履行通知债权人、处理债权债务义务后,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相关登记材料,申请变更登记。
    (一)派生分立
    派生分立是指公司将一部分资产分出去另设一个或若干个新的公司,原公司存续。另设的新公司应办理开业登记,存续的原公司办理变更登记。
    (二)新设分立
    新设分立是指公司将全部资产分别划归二个或二个以上的新公司,原公司解散。原公司办理注销登记,新设公司办理开业登记。
  • 128人看过2024-01-01
    企业兼并是我国企业的一种重要的形式和生存的方式,企业兼并就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企业进行合并,我们就称之为企业兼并,但是企业兼并在我国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所以企业兼并的手续繁琐复杂。
    1.初步确定兼并方和被兼并方企业
    兼并方和被兼并方企业一般通过产权市场或者直接洽谈的方式予以初步确定,实践中,由于现有产权市场存在诸多不规范之处,因此采取直接洽谈或者自找对象确定兼并方和被兼并方的情形较为常见。
    2.清产核资和财务审计
    企业采取兼并形式进行改制的,应当对被兼并方企业各类资产、负债进行全面、认真的清查,以清理债权、债务关系。要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核实和界定国有资本金及其权益,以防止国有资产在兼并中流失。
    3.资产评估
    企业采取兼并形式进行改制的,必须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资产实施评估。
    4.确定产权底价
    被兼并企业应当以有关主管部门确认的评估值为依据,合理确定出售底价。并可以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确定成交价。
    5.签署兼并协议和转让价款管理
    成交价确定后,兼并双方的所有者应当签订兼并协议。全民所有制企业被兼并的,由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批准。
    6.办理产权转让的清算手续和法律手续
    被兼并方企业产权转让的收入,归该企业的产权所有者。
    7.权利义务的承担和职工的安置
    对于合并式兼并,兼并企业应当承继被兼并企业的债权和债务。
  • 100人看过2024-01-01

    如果列入了失信人员(被执行人)名单并被执行法院发出了“限高令”,在没有履行法定义务前,是不可以购机票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法释〔2024〕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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