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26人看过2024-01-01
1、追究主办单位的偿债责任
企业无力偿还债务或者已经撤销、歇业无力偿还债务,主办单位(可在工商注册档案中查到)在两种情况下承担偿债责任,一是该企业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开办单位应承担全部责任;二是该企业注册资金不实的,开办单位在注册资金差额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
2、追究出资方的责任
企业开办时出资方一般有开办单位、股东、合伙人等。如果出资者已足额投入,则以企业资产承担债务,不另外追究投资者责任(合伙人除外)。如果出资者没有出资、出资不足或抽逃资金的,应在出资差额范围内追究其偿债责任。
3、追究验资部门的责任
企业注册登记时,其注册资金都要经过检验审核,如果验资部门出于故意或者过失,出具错误的验资报告,给债权人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要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
419人看过2024-01-01
一般情况下,当法人无力偿还债务的时候,可以先申请破产。等清算完毕之后,把财产用来偿还债务。如果清算出来的财产没办法清偿完同一顺序的债务,那么可以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分配。除此之外,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通常要根据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来进行结算。
-
144人看过2024-01-01
公司恶意逃避债务的刑事责任:
对下列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
(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
126人看过2024-01-01
(一)董事会制定分立方案。在公司分立方案中,不仅应当对分立原因、目的、分立后各公司的地位、分立后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问题作出安排,还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对其财产分割作相应安排。
(二)股东会通过分立方案的决议。公司分立属于重大事项,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签订分立协议。公司分立,涉及多方当事人的利益,如分立前公司的股东、公司债权人、债务人,还涉及公司资产的分割、债权债务清理等。为避免争议,有关各方应订立分立协议。
(四)通知债权人和公告。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进行资本分立及财产的转移。通知债权人并履行债权人保护程序后,分立的公司可以进行资产分割和财产移转。
(六)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新设分立的,新设立的公司要办理设立登记,原公司办理注销登记;存续分立的,派生的公司办理设立登记,原公司办理变更登记。因公司分立申请办理公司登记,自公告刊登之日起45日后,申请人可以同时申请办理公司注销、设立或者变更登
-
100人看过2024-01-01
有时间限制。
对于销售方来说,一般手撕发票上会印制有效期。销售方不能晚于此时间使用。
对于购买方来说,正常的业务只要正常入账就行。如果因各种原因晚入账,也要有能解释的通的正常理由。为了规范入账行为。税局一般不允许跨年入账(即今年用上年的发票入账)。
-
128人看过2024-01-01
第一,清算义务人未在法定时间内开展清算义务或不适当执行清算义务;
第二,清算义务人的行为造成了公司财产或债权人、股东利益的直接损失,如被清算公司有效资产的直接减损、公司债务的增加等;
第三,清算义务人怠于或不适当履行清算义务的行为与公司财产或债权人、股东利益的损失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如果有证据表明,公司债权人的债权在公司未解散或未进入清算状态之前即已经不能获得偿还,清算义务的未履行与债权不能获得偿还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则未尽清算义务人即便未尽清算义务,亦不构成所谓的侵权责任,且上述的赔偿责任以清算义务人积极损害债权人权益行为和消极行为(不作为)损害债权人权益的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为限。
-
134人看过2024-01-01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或成立证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3)地税登记证。
(4)私营企业如相关证件无法清楚地认定其单位性质,应补报能证明其私营性质的相关资料(如:工商部门的证明、国税登记证、验资报告等)。
(5)事业单位应附有关事业单位成立的文件批复。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医疗保险,劳动者患病时应当由医疗保险承担的部分,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失业保险损失、甚至有地方法院判决可以支持养老保险的损失等都能得到支持。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社保补缴后拖欠的社保款项进入劳动者的社保账户,最终劳动者受益,但是实务中很多劳动者不重视这项权益。
-
136人看过2024-01-01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
127人看过2024-01-01
1、成立清算组。
2、通知或公告债权人,清算组应当在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3、登记债权。债权人申报期债券,应当说明债券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4、制定清算方案,财产处理应依下列顺序安排:第一顺序,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第二顺序,按第一顺序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公司财产在未按第一顺序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5、确定并实施清算方案。清算组制定的清算方案,应报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确认后,清算组即可按清算方案执行。
6、清算报告。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制作清算报告。
7、注销登记并公告。清算结束,应将经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及确认文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公司自行解散清算流程中第一步对外操作即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的成立需向工商部门进行登记,取得《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清算组的组成由股东层面决议文件确认,具体登记内容为清算组成员组成及清算负责人,其中清算组成员可以为法人股东,负责人则由自然人担任,人数组成未有限制。
-
133人看过2024-01-01
(一)清算组通知公告:
1、通知: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
2、公告:于60日内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3、未通知公告的法律责任:清算组未按照上述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二)债权人申报债权:
1、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2、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三)债权人对清算组核定的债权有异议:
1、公司清算时,债权人对清算组核定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清算组重新核定;
2、清算组不予重新核定,或者债权人对重新核定的债权仍有异议,债权人以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四)债权人补充申报债权:
1、时间: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的,清算组应予登记。公司清算程序终结,是指清算报告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完毕。
2、清偿: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中、股东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中依法清偿。但债权人因重大过错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不得在股东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中依法清偿。
3、债权人或者清算组,以公司尚未分配财产和股东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不能全额清偿补充申报的债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