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毁损。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检查后销毁。
丢失发票以及擅自损毁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税务局是认可现金发放工资的,只要按照规定交个人所得税就可以了。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现金是可以用于发放职工个人的工资以及各项工资性的补贴的。但是如果企业用现金发放职工工资,然后不申报个税,那么这是税务局不允许的,是违反规定的。企业在用现金发放工资时,需要扣除个人所得税,然后代替职工交到税务局。
税务机关会根据企业生产能力分析企业生产规模,确定销售收入情况,看是否全部纳入账内核算;查看企业职工人数,并了解工资待遇,确定生产规模;查看库存产品,与账面数核对,品种多的可抽取主要的几个品种,来核定生产销售规模;接着到业务来往频繁的企业调查购销往来情况,核查所有经营是否都纳入账内,审查销售部门业绩方面资料,推算企业市场销售规模,据以确定企业核算的真实性。通过财产清查,可以查明各项财产物资和货币资金的保管和使用情况,以及往来款项的结算情况,监督各类财产物资的安全与合理使用,使账面数额与实存数额保持一致,以保证会计核算资料的正确性和真实性。
(一)纳税人改变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经济类型、经济性质、住所或者经营地点(指不涉及改变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生产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开户银行及帐号等内容的,纳税人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变更登记书面申请报告。
1、营业执照;
2、变更登记的有关证明文件;
3、国家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税务登记表等);
4、其他有关证件。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变更登记书面申请报告。
(二)纳税人办理变更登记时,应当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领取变更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按照表式内容逐项如实填写,加盖企业或业主印章后,于领取变更税务登记表之日起十日内报送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核准后,报有权国家税务机关批准予以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领取填发的税务登记证等有关证件,并按规定缴付工本管理费
可以开出整数的,开票界面上方有一个价格的按钮切换含税与不含税,但是不管了含税还是不含税打印出来价格的地方都是不含税的,你可以看最终的价税合计,在含税状态下输入价格是多少,打印出来的就是多少了.
数量不是整数当然可以了,没有规定数量必须是整数!2008年以前销货清单都是去税务局买的,后来税务不卖了就让自己打印.可以用2联/3联的压感纸,也可以用A4的纸打印,最少两份,对方一份,自己留存一份.只要盖上发票章或财务章就都有效的.
十个工作日。注销营业执照的流程:
1.准备营业执照正副本,注销时须将正副本原件上交,若丢失,需要在当地报纸上发布遗失声明;
2.准备经营者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必须是本人的身份证,本人可委托代办,必须出具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3.清税证明,办理注销之前,先看执照是否为两证合一的执照,手续准备齐全即可办理;
4.办理地点为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部分省市已经统一安排至行政服务中心。
1、搜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选择官网进入
2、选择“企业信息填报”
3、选择要年报的营业执照地址所在地
4、进入所在地页面,首次登陆选择“工商联络员注册”
5、分别填入要年报的企业执照注册号,法人代表姓名,法人代表身份证号。
6、输入完成后点击“验证企业信息”
7、登陆后选择“年报报告填写”
8、选择要年报的年度
9、依据企业的经营状况,填写报表,选择“保存并下一步”
10、一直保存到最后一页,核实好信息是否有误,修改错误的选项选择“保存并公示”
11、确认后本次的年度报告基本已经公示完成
1、《变更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
2、变更后工商营业执照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3、变更后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名称、经营期限、地址变更的);
4、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涉及证件项目内容变更的);
5、外经委批复、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外资企业变更需提供);
6、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正案(涉及章程内容变更的)复印件各一式两份;特殊事项:
7、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8、变更经济性质、股权、注册资金或投资比例:股权转让协议一式两份、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9、变更地址:《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一份;变更后的企业经营地址证明材料:
(1)自有房产,提供自有房产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各一式两份;
(2)承租房产,提供租赁合同、出租方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各一式两份。
如果纳税人因生产经营地址发生变化而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应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1)符合迁移条件的纳税人按企业迁移登记的有关规定处理。
(2)不符合迁移条件的纳税人应至原主管国税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然后持《税务事项通知书》以及相关资料办理开业税务登记手续。
10、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变更为其他经济性质企业(反之亦然):应至原主管国税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然后持《税务事项通知书》以及相关资料至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国税登记窗口办理开业税务登记。
11、工商行政管理局《准予变更通知书》。
12、其他有关证明资料一式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