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市场前景也越来越好。今天,华律知产小编通过邻接权的种类包括哪些这个问题带来了以下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各位读者朋友有所帮助。
(一)出版者权
出版者权,是指书刊出版者与著作权人通过合同的约定或者经著作权人许可,在一定期限内对其出版的作品所享有的专有使用权。出版者权包括:
1、专有出版权。
专有出版权是指出版者经著作权人的授权,在合同约定期限和地区,享有并排除他人出版某一作品的权利,又叫独占出版权。
出版者对某部作品享有专有出版权即意味着:对于著作权人,在其授权出版者出版其作品后,在合同许可期限和地区内,不得再次授权他人出版;对于出版该作品的出版者,在其享有出版权的期限内,只能自己出版,不能许可他人出版;其他人均不得复制发行该作品,不得侵犯出版者的专有出版权。
在各类出版者中,只有图书出版者对其所出版的作品拥有法定的专有出版权。报纸、期刊出版者能否对其出版的作品享有专有出版权则取决于与作者的合同约定。
出版者所享有的专有出版权还受到版本的限制。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对作品某一种文字版本的专有出版权只能限于该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和缩编本,著作权人许可其他出版者以其他版本形式出版该作品的,不构成侵犯专有出版权。
2、出版者的义务。
(1)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书面的出版合同。
(2)按期、按质出版作品。
(3)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时,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
(4)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二)表演者权
1、表演者的权利。表演者的权利包括下列内容:
(1)表明表演者身份。
(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3)许可他人现场直播。表演者有权许可广播电视组织直播其演出,也有权收取一定的报酬。
(4)许可他人为营利目的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2、表演者的义务。
(1)表演者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时,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2)表演者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进行营业性演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是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如果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属于法定免费表演的,表演者无需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3)表演者使用通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营业性演出,应当按照规定向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4)表演者为制作录音录像和广播、电视节目进行表演而使用他人作品的,如属已发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