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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标中未注册商标转让合同
一般而言,在我国未注册商标不具有专有性和排他性,非但没有受法律保护的价值,使用时甚至还有冒充注册商标和侵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其他商业标识(如企业名称、地理标志、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等)权益的法律风险,因此,实践中很少有就未注册商标达成的转让协议。但在两种特殊场景下,未注册商标转让合同或会成立:一是该未注册商标因使用而具有较高知名度和一定影响;二是该未注册商标已经提交注册申请正在等待授权。对于第一种未注册商标,因其具有阻却在后商标注册申请的消极价值,
〔1〕先用权的积极价值,
〔2〕在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时,其甚至具备与注册商标相当的权利,
〔3〕这种未注册商标是具有商标法意义的价值的,故而当然具备交换价值。对于第二种未注册商标,因其具有阻却在后商标注册申请的消极价值,
〔4〕获准注册的期待价值,这种未注册商标也是具有商标法意义的价值的,据此拥有交换价值。前者的转让协议,我们称之为普通的未注册商标转让合同;后者,我们称之为商标注册申请权转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