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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申请相关规定商标申请禁止条款解析
我国《商标法》第十条就明确规定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几种情形,其中第一项至第七项列举了损害我国公共利益以及社会公序良俗原则的几种情形,而第八项“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作为兜底条款,来规制其他可能出现“不良影响”的申请商标。我们通常把该条称之为商标禁用条款。禁用条款可以有效起到事先预防作用,以免该类商标被初审核准后破坏良好的社会秩序。
而我们的商标申请相关规定当中是有最后一条进行模糊处理的条款,也就是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其他不良影响”是没有明确表示的,但是以下提及的都是属于“其他不良影响”的范畴当中。
1、历史人物姓名

由于历史人物社会知名度非常高,所能带来的商业价值和竞争优势非常大,所以难免会出现被抢注的情况。
关于姓名权与商标权的冲突,《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在先权利就包括了在先的姓名权。但是该条中的姓名权仅仅指向在世的知名人物的姓名。对于已故的历史人物姓名权的保护,通常就会运用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予以驳回或者无效。这主要是出于维护公序良俗的角度考虑。历史人物具有其特殊的社会意义,甚至已经成为社会某一部分群体的精神支柱,因此如果真的把该类人物的姓名当作商标使用,会给社会道德和社会公共利益带来恶劣的影响。
2、道德文化考量
任何申请主体都有权利按照自己的想法设计自己的商标。有的时候为了吸引消费者眼球,经营者还会故意把商标设计的标新立异、非常“酷炫”。但是一味地追求个性而忽视商标内涵是绝对禁止的。所以商标申请相关规定才会有一个模糊的界限进行预防,因为社会发展变迁迅速,可能过去的禁忌在未来成为常态,所以还是要有不同尺度的考量。
3、过分夸大宣传
夸大宣传,是指商标对指定产品或服务的质量描述超过了其固有成都的范围,导致相关公众对产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错误认识,误导消费。
4、具有宗教方面不良影响
尊重各个民族、各个宗教的文化信仰是我们国家坚持的准则。在申请商标时,也必须尊重各个民族、宗教文化,不能为所欲为。把宗教文化偶像、代表作为商标使用,会极大的损害信仰这些宗教的群体的心理情感,不利于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当然要禁止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