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核心类别
第07类:各型机械;
第12类:车辆器械和设备、陆海空器械和设备;
第28类:运动、体育器械;
2、重要类别
第06类:机械金属零部件;
第08类:手工用具和器械;
第09类:电子机械产品、机械用精密仪器;
第37类:各型机械设备的安装与维修;
第35类:机械设备的展览展示、代理销售、广告宣传等;
第42类:机械研发、材料测试、电子器械软件安装等;
第40类:机械加工;
第16类:机械宣传期刊杂志;
第39类:仓储运输;
3、关联类别
第01类:用于机械方面的化工产品,如粘合剂、焊接制剂等;
第02类:机械防锈剂、表面油漆;
第03类:机械打磨抛光制剂、上光剂;
第04类:机械用润滑油、润滑剂、燃料;
第17类:机械用的橡胶垫圈、隔热材料。
不能申请注册商标的情形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1、商标查询:中国《商标法》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所以,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前一定要进行商标查询,以了解自己申请的商标是否存在在先近似或者相同的商标,从而降低盲目性,降低商标注册的风险。
2、商标申请: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有两种途径:一是直接到商标局办理;二是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代理。
3、形式审查:商标注册的形式审查是指商标申请提交之后,对申请书的审查、对商标图样规格、清晰程度及必要说明的审查、对填报的商品/服务项目的审查。形式审查合格之后会下发受理通知书。
4、实质审查:实质审查是对商标是否符合商标法的法律法规的审查,资料检索、分析对比、调查研究并决定给予初步审定或驳回申请等一系列活动。
5、初审公告:经商标局审查,对符合商标法规定的商标予以初审公告,自公告之日起规定期限内,任何人如认为初步审定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有关规定,均可向商标局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