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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48人看过2024-01-21
    商标一共45类,1-35类是商品,36-45类是服务。 商品类别速记口诀 
      一二三四五,化学颜料洗油药。 
      六七八九十,金属机器工电医。 
      十一至十五,家电车船军宝乐。  
     十六至二十,办公橡塑皮建家。 
      二一至二五,家居绳缆线布服。
       二六至三十,缝纫毯席玩食物。
       三一至三五,生鲜饮料酒烟商。
       三六至四十,保险建筑通运修。 
    四一至四五,教育设计餐美法。 
    商标分类表官方名称:《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百度搜索,就能查询明细。  第一类 
    用于工业、科学、摄影、农业、园艺和林业的化学品;未加工人造合成树脂;未加工塑料物质;肥料;灭火用合成物;淬火和焊接用制剂;保存食品用化学品;鞣(rou二声)料;工业用粘合剂。
      第一类主要包括用于工业、科学和农业的化学制品,包括用于制造属于其他类别的产品的化学制品。   本类犹其包括:   ——堆肥;   ——非食品防腐盐; 
      ——某些特定的食品工业用添加剂(查阅按字母顺序排列的商品分类表)。   本类尤其不包括: 
      ——未加工的天然树脂(第二类);   ——医学科学用化学制品(第五类); 
      ——杀真菌剂、除莠剂和消灭有害动物制剂(第五类);   ——文具用或家用粘合剂(第十六类);   ——食品用防腐盐(第三十类); 
      ——褥草(腐殖土的覆盖物)(第三十一类)。 第二类 
    颜料,清漆,漆;防锈剂和木材防腐剂;着色剂;媒染剂;未加工的天然树脂;画家、装饰家、印刷商和艺术家用金属箔及金属粉。 
      第二类主要包括颜料、染料和防腐制品。   本类尤其包括: 
      ——工业、手工业和艺术用颜料、清漆和漆;   ——服装染料; 
      ——食品和饮料用着色剂。   本类尤其不包括: 
      ——未加工的人造树脂(第一类);   ——洗衣和漂白用上蓝剂(第三类);   ——美容用染料(第三类); 
      ——颜料盒(学校用文具)(第十六类);   ——绝缘颜料和绝缘漆(第十七类)。 第三类 
    洗衣用漂白剂及其他物料;清洁、擦亮、去渍及研磨用制剂;肥皂;香料,香精油,化妆品,洗发水;牙膏。 
      第三类主要包括清洁制剂和化妆品。   本类尤其包括: 
      ——人用或动物用除臭剂;   ——室内芳香剂;  
      ——化妆用卫生制剂。   本类尤其不包括: 
      ——清洁烟囱用化学制品(第一类);   ——生产过程中用的去渍制剂(第一类);   ——非人用、非动物用除臭剂(第五类);   ——磨石和砂轮(手工具)(第八类)。 第四类 
    工业用油和油脂;润滑剂;吸收、润湿和粘结灰尘用合成物;燃料(包括马达用燃料)和照明材料;照明用蜡烛和灯芯。
      第四类主要包括工业用油和油脂,燃料和照明材料。   本类尤其不包括: 
      ——某些特殊的工业用油和油脂(查阅按字母顺序排列的商品分类表)。 第五类 
    药品、医用和兽医用制剂;医用卫生制剂;医用或兽医用营养食物和物质,婴儿食品;人用和动物用膳食补充剂;膏药,绷敷材料;填塞牙孔用料,牙科用蜡;消毒剂;消灭有害动物制剂;杀真菌剂,除莠剂
      第五类主要包括药品和其他医用或兽医用制剂。   本类尤其包括: 
      ——化妆品除外的个人保健用卫生制剂;   ——非人用、非动物用除臭剂; 
      ——膳食补充剂,为正常饮食提供补充或为健康目的;   ——医用或兽医用代餐物、营养食物和饮料;   ——不含烟草的医用卷烟。   本类尤其不包括: 
      ——化妆用卫生制剂(第三类);   ——人用或动物用除臭剂(第三类);   ——矫形用绷带(第十类); 
      ——非医用、非兽医用的代餐物、营养食物和饮料(第二十九类、第三十类、第三十一类或第三十二类)。
  • 161人看过2024-01-21
    商标注册费用多少钱(仅参考)
    注册费用按类别按个数收取,每类每个商标费用:
    1900元(十年有效期,含十年的费用,国内公司或个人,其中国家规费1000,代理费900)
    3000元(十年有效期,含十年的费用,国外公司或个人,其中国家规费1000,代理费2000)
    申请商标注册有哪些途径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经销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依法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
    申请注册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有三条途径:
    (一)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来办理。
    (三)网上申请。
    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在中国办理商标注册事宜必须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但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外国企业除外。
    怎样注册商标
    选择您心仪的商标。可以选择的范围包括,文字、图形、数字、字母、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任意组合。根据最新商标法,声音也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准备商标注册申报材料:
    1、商标注册申请书;
    2、委托书(如果委托代理机构的话);
    3、主体证明材料(个人的身份证及个体工商户执照、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递交申报材料。须到国家商标局注册大厅当面递交。
    5、等待商标局形式审查,审查合格后下发商标受理通知书。时间约60-80个工作日(即3-4个月左右),如形式审查不通过需要补正或重新提交申请。
    拿到商标受理通知即可将商标打上“TM”标识进行使用。
    6、从提交申请到最终拿到商标注册证书大约需要16个月,其中递交申请后3个月左右下发受通,受理后前9个月为审查排期,后3个月为通过商标局审查后的公告期,最后是制作证书及下发大概1个月。申请人需要时刻关注在公告期内是否有他人提出异议,并根据商标局下发的异议答辩通知书提交异议答辩书,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7、经过以上流程,如果顺利,即可拿到商标注册证书。商标注册保护期限为10年,届满前12个月可以申请商标续展,官方收费为2000元(届满后6个月内的宽展期限内也可续展,但是需要多缴纳500宽展费),在此续展后商标专用权期限延长10年,可反复续展延期使用。
    专利巨头高通为何陷入商标“劫”?
    “骁龙”应该是高通的,“高通”却未必是高通的。这句看上去有点“绕口令”感觉的话,却真实反映出了国际专利巨头“美国高通”在中国的品牌“尴尬”现状。
    OFweek通信网讯:“骁龙”应该是高通的,“高通”却未必是高通的。
    这句看上去有点“绕口令”感觉的话,却真实反映出了国际专利巨头“美国高通”在中国的品牌“尴尬”现状。
    那么,上海高通到底是虚张声势?还是美国高通商标保护确有“瑕疵”?
    PK“高通”文字商标:上海高通申请及核准在先
    从商标效力来看,上海高通提交的“高通”文字商标中,已经有7件被核准注册,而高通(QUALCOMM)提交的“高通”文字商标中,仅有1件被核准注册。
    从申请时间来看,上海高通最早于20 xx年10月12日首批提交的3件“高通”文字商标,于20 xx年3月28日全部被核准注册,分别属于35类、38类和42类。
    而高通(QUALCOMM)最早于20 xx年4月19日提交的“高通”文字商标,于20 xx年2月7日被核准注册,属于9类,保护范围限于“光学品及单晶硅等”。
    由此可见,单纯从申请时间上来看,上海高通确实申请在先且获得核准商标注册也在先。
    那么,这是否意味着高通(QUALCOMM)就一定涉嫌侵犯上海高通的商标权呢?
    高通品牌中国之“殇”:不重视中文商标申请是“病根”
    相信很多公众很难理解或相信,美国专利巨头高通(QUALCOMM)会主动侵犯国内“不太知名”的上海高通商标权。
    但是,为什么高通(QUALCOMM)会在“高通”文字商标注册申请上给人“慢半拍”的感觉呢?
    问题的核心可能在于:高通(QUALCOMM)在中国本土化的进程和品牌保护策略出现了“跑冒滴漏”现象。
    但令人费解的是,在高通已提交的577件商标注册申请中,含有中文字符的商标累计仅28件,占其商标总量的比例不足5%。
    事实上,高通(QUALCOMM)在国内提交的注册商标申请大多数为英文字符商标以及图形商标。其中,英文字符的文字商标高达88%,图形商标为7%。
    简单说,高通(QUALCOMM)这种商标保护策略说明:
    首先,高通(QUALCOMM)商标保护策略仅以美国市场诞生的商标为重点。这反映在商标保护策略就是,凡是在美国市场申请的商标,都同步在中国申请商标保护,这也是很多跨国公司的品牌保护惯常手法。
    其次,高通(QUALCOMM)“骨子里”在国内并不重视中文商标的申请保护。这从其“高通”文字商标的申请时间上也可以得到印证。
    高通(QUALCOMM)正式进入中国市场的时间,最早可追溯到19xx年。当时,高通(QUALCOMM)与北京邮电大学成立研究中心,并与广东南方卫星通信服务有限公司签署相关协议。
    20 xx年08月09日,高通(QUALCOMM)在中国北京成立高通无线通信技术(中国)有限公司,实体公司正式进入中国市场。
    20 xx年初,中国联通在全国使用高通(QUALCOMM)研发的CDMA网络,高通的产品和技术全面进入中国通信市场。
    但是,从商标申请上来看,高通首次提出“高通”文字商标注册申请的时间为20 xx年4月19日。也就说,高通(QUALCOMM)实际上是在进入中国第7个年头时,才开始提交中文商标申请,相继提交注册的中文商标包括“高通”、“骁龙”、“生而移动”、“全线通”等。
    回到“高通”二字的由来,相信最初高通(QUALCOMM)在中国公司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时,应该是取了“QUALCOMM”的谐音。
    不过,由于高通中国公司只是子公司,最初其在高通(QUALCOMM)内部的地位和影响力应该有限,致使很多品牌保护的工作可能是由“总部”直接操办或按照“总部”的要求办理。
    当然,这也反映了高通(QUALCOMM)在中国市场的本土化程度不够高,与此同时,这还可以在高通(QUALCOMM)在国内申请商标的主体上的特点看出“端倪”。
    事实上,高通(QUALCOMM)在国内申请注册577件商标,申请主体均为其美国总部及美国相关业务公司。
    而其中国子公司高通无线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和高通无线通信技术(中国)有限公司居然在国内从未提交过一件商标注册申请。
    由此可见,高通(QUALCOMM)遭遇“高通”文字商标流失之痛的根源在于:本土化不够以及对中文商标注册保护重视不足。
    至于上海高通与高通(QUALCOMM)之间的商标争夺战,最终会以何种方式收场,相信不外乎有两种可能:“继续僵持”或“握手和解”,而握手言和必然会涉及到商标收购转让或商标许可授权。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提供的公司商标注册费用,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 124人看过2024-01-21
    发现自己的未注册商标被抢注后,对尚在异议期内的商标,所有人可以在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商评委提出异议。对已正式授权的商标,所有人可以在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请求商评委以该商标违反《商标法》第32条之规定而宣告其无效。但是商标所有人需要证明对方的抢注行为符合《商标法》32条规定的以下三个构成要件:
    一、证明未注册商标具有一定影响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规定,在境内实际使用并为一定范围的相关公众所知晓的商标,即应认定属于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有证据证明该商标有一定的持续使用时间、区域、销售量或者广告宣传等的,可以认定其有一定影响。即当事人应举证说明未注册商标的使用已经达到了在一定范围的相关公众中具有知名度的程度。
    法院在认定“一定范围的相关公众”和“具有知名度”时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并且会综合考量各种因素,单独一份广告、一次商业活动和偶发的短暂使用均不足以达到“有一定影响”的程度。
    二、证明未注册商标已经实际使用
    在商业活动中,使用商标标识标明商品的来源,使相关公众能够区分提供商品的不同市场主体的方式,均为商标的使用方式。除一般使用方式外,在音像、电子媒体、网络等平面或立体媒介上使用商标标识,使相关公众对商标、商标所标示的商品及商品提供者有所认识的,都是商标的使用。
    没有实际使用注册商标,仅有转让或许可行为,或者仅有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布或者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有权的声明等的,法院一般不认定为进行了商标使用。因此,单独的转让、许可行为或仅有对商标所有权作出声明的行为并不能被认定为商标的使用行为。但企业可将其转让、许可未注册商标的行为作为辅助证据,与前一段所指商标的使用方式相结合,用以证明未注册商标权利人“已经使用”该商标。
    三、证明对方以不正当手段抢注
    若抢注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某具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已被他人在先使用但仍注册该商标,其行为可被认定为采用了不正当手段。因此,在启动针对抢注人行为的商标异议或撤销程序之前,当事人应积极收集可证明抢注人知晓未注册商标使用情况的证据,以此证明抢注人实施了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的行为。
  • 114人看过2024-01-21
    根据流程,进行一个商标注册的时间是一年,当然,这还是在顺利进行的情况下。若是因为材料不齐等一些原因而导致被驳回,那就不只一年了。不管如何,只要认真地完成每一个步骤,在特定的时间之内,还是会注册成功的。若要说最大的难题,当属商标设计问题。
    据相应信息展示,我国的汉字总数达到八万之多,而常用的汉字也就三千多个。在这样的情况下,能够组合起来的名称有限,展现出来的特色也不多,很难达到那一种一鸣惊人的效果。另外,我国注册的商标达到几千万件,较好的汉字组合显然都已经被运用到其中。要想设计出一个看起来较好的商标显然是十分困难的,即便如此,大多数企业依然不愿意将就那一些与自身企业文化、产品不相符的商标。因为他们知道,一家企业若是因为商标的关系而导致他们在品牌上遇到阻碍,这显然会大大地影响到企业的未来。
    在这众多已经注册的商标中,也有一部分是因为企业转产等各类原因而被闲置的,他们类型众多,代表的产品丰富。企业若是无法接受商标注册带来的问题,可以从中选择符合企业发展的商标。只要将这一商标转移到自己的名下,这一切问题就迎刃而解了。这些难题并不算什么,只要有着一颗坚持的心,为自己的目标而不断努力,穿越过种种考验,将会有美好未来可言
  • 124人看过2024-01-21
    如何在牙买加注册商标
    一、概要
    1.牙买加现行商标法包括:19xx年颁布的、19xx年12月1日生效的第32号商标法及19xx年颁布的商标法实施细则。
    2.牙买加商标权的获得基于使用在先原则。
    3.依据商标法规定,牙买加接受商品商标、系列商标、联合商标、证明商标、防御商标、集体商标及色彩商标的注册申请。
    4.牙买加只对商品商标进行注册保护。商品商标申请的分类与商标注册用商品国际分类相同,分为34个类别。一份商标申请可以涉及多个商品类别。
    二、可作为商标注册的构成要素
    商标是指任何图形、文字、字母、数字、名字、颜色以及上述组合,商品形状或外包装以及能够以图文表述的具有区分企业/个人之商品与其他企业/个人提供的商品不同的标记。
    根据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分为A、B两簿,和英国原商标法中规定的相似。能在A簿注册的商标必须至少包含下列要素之一:
    1.特别或特定方式表现的公司、个体工商户及其企业的名称;
    2.企业某一前任或商标注册人的签字;
    3.任何创造性的文字或词组;
    4.不直接表示商品之特征、质量的文字或词组,以及不属于一般意义的地理名称或姓氏;
    5.除1—4项之外的,经商标注册审查官或法庭认可的具有显著性的其他名称、签字、文字或组合的标记。
    显著性是指用来表明商标所有人之商品与其他所有人在同类产品上的不同的特征,即区分性特点。商标注册审查官或法官有权对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提出初步意见。
    以尚健在人士的姓名或肖像用作商标提交申请时,商标注册审查官要求商标申请人提供该健在人士同意其使用该姓名或门像的书面证明书,否则,商标注册审查官将驳回商标申请;
    商标可以使用任何语言注册。外文商标申请商标注册,审查官可要求商标申请人提供相应的译文。
    当商标所有人在相同商品上拥有几个主体部分相似的商标时,商标所有人可以申请系列商标注册。系列商标注册后视同为联合商标注册。
    商标申请人在相同或近似商品/服务上先后申请几个相同或近似商标注册时,商标注册审查官可以要求商标申请人将这些商标作为联合商标申请注册,目的在于防止商标申请人以外的其他人拥有或使用类似商标而产生误认或混淆。联合商标不得单独转让。
    在商贸活动中起到区分经某人或某机构检验的产品之原产地、原材料、生产方式、质量、精确度或其他特征与其他未经其检测的其他产品的区别的标记,可以作为证明商标申请注册。证明商标可以使用在任何产品上。
    由独创性的文字或词组构成,且已经具有很高的知名度的商标,可以作为防御商标申请注册。这一规定与英国原商标法非常相似。
    就商标全部或部分颜色进行限定,通常用以满足商标注册审查官或法官对商标显著性的要求,商标申请人可以申请色彩商标注册,在指定的—种或多种特定颜色上受到保护。商标注册时没有对商标色彩特别指定的,商标注册后在所有颜色上都得到保护。
    三、不可作为商标注册的构成要素
    根据商标法规定,涉及下列要素的商标将不予核准注册:
    1.除善意共存外,在相同商品上与他人所拥有的注册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容易产生混淆的标记;或在使用中易于导致混淆或欺诈的标记;或违反法律、社会道德以及其他任何容易引起反感的标记;
    2.禁止邮政快递凭证或任何暗示性的信托凭证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3.注册的商标上出现带有“Patent(专利)”、“Patented(已获得专利的)”或者“ByRoyalletterPatent(皇家专利的)”、“Registered(已注册)”、“Registereddesign(注册图形)”、“Copyright(版权)”、“EnteredatStationers’Hall(已经注册备案的)”,“TocounterfeitthisisFgery(仿造即假冒)”字样及其他具有类似效果的文字的标记;
    4.英国女皇陛下及皇室成员之肖像或摸拟像;带有“红十字”、“日内瓦十字”及任何类似的红十字、瑞士联邦之白十字、银十字图形的标记;
    5.英国皇家或帝国之纹章、饰章、徽记以及易于引起误解的类似图形;或英国国旗或使用“ROYAL(皇家)”、“IMPERIAL(帝国)”及诸如此类文字、字母或图形,容易引人误解为申请人受皇家庇护或经皇家授权的;
    6.带有“ANZAC”文字或徽章,牙买加或西印度群岛国旗等标记不得出现在申请注册的商标上。
    四、申请人资格
    在先商标使用人或打算使用商标的人有权获得商标注册。
    任何声称其为商标注册所有人或打算使用该商标的人可以提交商标注册申请。
    五、商标申请和注册
    牙买加商标申请受理机关为牙买加商标注册局。
    (一)商标申请所需文件
    1.经签署的授权委托书,该文件可以在商标申请提交后补交;
    2.商标图样12份(印刷体文字商标除外);
    3.商标申请人的详细情况以及所涉及的商品或服务清单。
    (二)商标审查
    商标申请文件受理后,商标注册审查官将对商标申请进行官方正式查询。如果查询发现有与申请商标构成相同、近似的在先注册/申请商标存在,商标注册审查官将书面通知申请人。商标申请人应在收到书面通知一个月内提交答辩或申请举行听证会,否则,该商标申请视为放弃。商标注册审查官也可以设定一定的条件,如要求商标申请人放弃商标部分专用权以获得商标注册。
    牙买加商标法对商标申请程序中的期限也有规定。自商标申请日起计算,如果商标申请程序因为申请人的懈怠在12个月内没有完成,商标注册审查官将书面通知申请人或其代理,自书面通知日起14日内或商标注册审查官规定的期限内,商标申请人必须满足商标注册的条件以获得商标申请的最终注册。如果规定期限届满,商标申请依然没有被核准的,则视为商标申请人放弃商标申请。
    商标注册局的审查意见或驳回通知通常要求在1个月内予以回复。如果届时商标申请人不能回复,可以向商标注册局申请合理时间的延期。3个月的延期一般可以得到官方批准。
    对商标注册审查官的裁定不服者,可以向牙买加法院提出诉讼。
    商标申请通过商标注册审查官的初步审定后,在商标正式获准注册前,商标注册审查官将商标申请在官方公告上刊登。商标注册审查官也可以要求商标申请正式接受之前公告。商标注册公告也将在官方公告上刊登,并颁发给商标申请人商标注册证书。
    (三)商标的异议
    商标申请公告后2个月内,任何人均可对公告中的商标申请提出异议。异议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一式两份提出,并同时提交异议理由。被异议人收到商标注册局发出的异议通知后2个月内必须提交异议答辩。商标注册局将对相关证据进行质证并举行最后的听证会。提交商标异议申请的期限不可延期,但异议申请提交后,提交补充材料的期限可以申请延期。
    异议申请人可以基于相关在先权利提出异议申请。在先权利可以为:
    1.在牙买加注册的商标权利;
    2.牙买加根据伯尔尼版权公约认可的著作权;
    3.在贸易中已经使用的未注册标记或名称;
    4.依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而受到保护的驰名商标。
    未经注册备案的商标受让人或被许可商标使用人也可以提出异议申请。但未经注册备案的受让人或被许可商标使用人不可以对商标侵权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对商标异议裁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牙买加法院起诉,对法院裁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到牙买加最高法院。
    (四)商标注册
    商标注册后,商标所有人可以在其注册商标核准商品范围内享有对其注册商标的独占使用权。只有注册商标所有人才能对商标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并对囚侵权所受到的损失要求赔偿。
    商标注册是商标所有权和商标有效性的初步证据。
  • 136人看过2024-01-21
    商标是商品或服务的主要标志,更是代表企业的一种标志。它所具有的特性使它在企业的发展中起着树立商品形象和企业形象的一个决定性作用。简单明了的商标,容易让消费者识别,也是走向市场的一步,是商品或服务的保证。近些年,关于商标纠纷案件层出不穷,许多知名企业的商标被抢注,使企业蒙受了巨大的损失。
    简述一下商标转让的优势,方便大家进行选择适合自己的方式:
    1.快速,能够马上拥有商标,买过来就可以投入使用,无须等待下证。
    2.等待注册时间较长,存在注册不成功的风险,而且通过商标局的审查还有可能被别人提出异议。
    在申请商标注册的时候,也要考虑一下注册的法律风险:
    1.在先商标信息数据库检索的不完整和滞后性,会造成对商标注册风险的误判。
    2.信息来源的局限性。由于地名、在先权利、行业信息、产品信息等都会影响商标的注册,所以即使在商标数据中查询不到风险,也不意味着商标的注册不存在风险。
    3.政府审查尺度的变化,也会造成授权风险。
    4.审查员审查尺度主观性的风险,由于个人理解的差异性,不同的审查员、不同类别的审查员可能得出截然相反的判断结果,而且法律也赋予审查员在审查过程中,根据个人理解所行使的自由裁量权,所以这也增加了注册风险的不可控性。
    考虑到以上注册成功的风险和注册时间的风险,专家建议:若企业目前的品牌影响力不大,或者需要重新塑造一个品牌时,经营者直接购买商标就不失为一个很好的选择。一方面,企业不必花费一年多的时间进行申请和等待授权,省时省力;另一方面,企业不必担心商标注册的驳回风险,可直接进行宣传,更利于掌握市场先机。尤其是经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等手段争取回来的授权商标。由于其经过了重重考验,通常比直接注册成功的商标具有更稳定的法律效力,风险更小。
  • 120人看过2024-01-21
    怎样注册商标
    选择您心仪的商标。可以选择的范围包括,文字、图形、数字、字母、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任意组合。根据最新商标法,声音也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准备商标注册申报材料:
    1、商标注册申请书;
    2、委托书(如果委托代理机构的话);
    3、主体证明材料(个人的身份证及个体工商户执照、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递交申报材料。须到国家商标局注册大厅当面递交。
    5、等待商标局形式审查,审查合格后下发商标受理通知书。时间约60-80个工作日(即3-4个月左右),如形式审查不通过需要补正或重新提交申请。
    拿到商标受理通知即可将商标打上“TM”标识进行使用。
    6、从提交申请到最终拿到商标注册证书大约需要16个月,其中递交申请后3个月左右下发受通,受理后前9个月为审查排期,后3个月为通过商标局审查后的公告期,最后是制作证书及下发大概1个月。申请人需要时刻关注在公告期内是否有他人提出异议,并根据商标局下发的异议答辩通知书提交异议答辩书,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7、经过以上流程,如果顺利,即可拿到商标注册证书。商标注册保护期限为10年,届满前12个月可以申请商标续展,官方收费为2000元(届满后6个月内的宽展期限内也可续展,但是需要多缴纳500宽展费),在此续展后商标专用权期限延长10年,可反复续展延期使用。
    申请著名商标有什么好处?
    (一)经认定的著名商标所指的商品视为知名商品。
    (二)自公告之日起,著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可以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业务函件、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它业务活动中使用“***省著名商标”字样。
    (三)在著名商标所指商品的同类商品中,他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1、将与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作为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使用或者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且可能造成相关公众误认的;
    2、使用著名商标所指商品特有的或者与其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且可能造成相关公众误认的。
    (四)在与著名商标所指商品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上,将与著名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作为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使用或者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且可能造成相关公众误认的,著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
    公司商标被别人注册
    一、你公司的商标是否已经申请注册?
    二、对方申请是否已经成功?
    如果你的商标已经注册,对方的行为就是徒劳的。如果你的商标已经使用但没有注册。这属于恶意抢注。你可以在异议期对你提出异议,或者在他拿到注册证后5年内提出争议,异议或争议成立的话他的商标将被驳回。而且这种异议或争议相对来说成功率是很高的。
    《商标法》第九条第一款:“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第三十条:“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第三十一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商标设计须遵循哪些原则
    1、识别性
    识别性是商标的最基本功能。由于商标的特殊性质和作用,因而决定了商标形式法则和特殊要求,这就是具备各自独特的个性,不允许丝毫的雷同。美国造型学家安海姆,鲁道夫说:“任何一种作品的内容都必须超出作品所含的那些个别表象。”也就是说作品形象必须具备一促诱惑力。使人们的认识向作者需要的方向去集中。鲜明生动的形象有很强的视觉冲击力,给人心理上的回味,在回味中得到一种心理上的享受。商标可以具有企业名称所不具备的功能和作用,名称名字虽然可以使人看懂,可决不能在人们心脑中建立一个清楚有力的固定的、统一的形象。只有富于创造性,具备自身特色的商标,才有生命力,如同旗帜一样鲜明、醒目而有力。个性特色起.越鲜明,视觉表现的感染力就越强,刺激的程度越深,保持的时间就越长。
    2、传达性
    现代商标不仅仅是起商品的记号作用,还要通过商标表达一定的含义,传达明确的信息,给公众留下美好的、独特的印象。这个“含义”和“信息”来自设计师对企业各方面的深刻了解,包括企业的经营理念、规模历史和产品的性能、用途、销售对象、价格、生产工艺等等,选择最有代表意义的一“点”,运用夸张、概括、比喻或暗示等手法,创造出具有象征意义的艺术形象。视觉形象的创造是以满足消费者的心理需求为前提的,它必须带有消费者视觉的可视性和可读性,研究了解、掌握和运用他们的心理需求,通过无声的形象表现出来,倾诉于他们的视觉和心理之中,达到招徕的目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商标如同信号一样确切,易于了解、辨识。
    3、审美性
    席勒说:一方面合乎自然,一方面合乎理想,这就是美。
    由于商标设计的艺术形式和社会功能的不同,因此它的思维方法、表现手段、艺术语言和审美观点等都不同于一般艺术创作。商标审美的最大特征是:简洁、易读、易记。由于人的知觉有一定的负荷限度,对环境的刺激有选择性的接受传递和防御拒之功能。也就是说视觉对自己感兴趣的才给以接受。人的视觉与对象的接触是瞬间即逝,视觉对形象的认识能力受到了时间和速度扼制,速度和时间要求人的视觉认识对象要快,并传入大脑而留下记忆,这就要求形象具有简练清晰的视觉效果和视觉感染力。简,不要失这于简单、空洞;繁,不能流这于繁杂、琐碎。简洁中含丰富,单纯中有变化,复杂中求单纯,丰富中找简洁。
    商标图案是产生吸引力的主要艺术语言,具有“货架竞争”的强烈表现力,为美化商品、宣传商品发挥不可低估的作用。假使照搬自然形态,必然失去商标的表现力,要在艺术上不断控索追求,才有可能使你的作品有鲜明的、强烈的刺激性,生动、单纯的直观性。
    4、适应性
    商标在视觉传达设计中应用最广泛,出现频率最高。面对不同材质、不同技术、不同条件挑战,表现形式要适合黑白与色彩、正形与负形、放大与缩小以及线框空心体等等的变化。规范化作业的目的在于树立系统化、标准化等使用规定的权威。
    5、时代性
    企业商标樗是企业形象的核心。既是产品质量的保证,又是识别商品的依据。它代表一种信誉,这种信誉是企业几年、几十年,甚至上百年帮培植出来的。经济的繁荣,竞争的加剧,生活方式的改变,流行时尚的趋势导向等,要求商标必须适应时代。一种方式是抛弃旧商标,重新设计,以全新的面貌出现。这种重新设计,在经济上可能要付出较大的代价,通过广告媒介反复宣传,才能重新树立形象。另一种方式是对老牌并享有信誉的商标,在原商标的基础上通过渐变的手法,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步改造和完善,既具有连续性,易于识别,双赋于时代感,让人们在不知不觉中接受新商标,这一演进的规律,是由具象到抽象,由复杂到简洁,使其具备现代化、国际化的特征。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提供的公司商标办理注册,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 365人看过2024-01-21
    “法无禁止即可为”是民事活动的一项重要原则。注册商标专用权是一项民事权益,只要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政策未明文禁止,商标注册人行使、处分自己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自由,应当得到尊重。我国《商标法》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政策并未禁止商标注册人授权被许可人再许可第三方使用其注册商标。
    2024版《商标法》第四十三条有关“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规定,并无禁止再许可的内容,更不能据此得出注册商标使用许可权只能由商标注册人自己行使,而不能授权他人行使的结论。由该法条有关“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的规定,也不能得出上述结论。理由是:商标注册人授权被许可人再许可第三方使用注册商标,属于出让注册商标使用许可权,只不过,对出让使用许可权后发生的再许可,商标注册人要承担与自己直接实施许可同等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如果经商标注册人授权的再许可中的最终被许可人,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粗制滥造以致该注册商标的商誉受损的,商标注册人也得承受。因此,经商标注册人授权的再许可,与《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并无冲突。
    转让注册商标,是将注册商标的所有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使用许可权、禁止权、转让权、收益权、续展权、处分权等权益,全部、彻底地出让给他人。因继承等事由而发生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也是将注册商标的所有权,全部、彻底地移转给新权利人。再许可只是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将注册商标所有权中的部分或全部使用权、使用许可权,出让给他人,并不会导致注册商标所有权移转。因此,由《商标法》第四十二条有关转让注册商标须经商标局核准公告方可生效的规定,不能得出禁止商标注册人授权他人实施再许可的结论。
    允许商标注册人出让注册商标使用许可权,承认经商标注册人授权的再许可的合法性,是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有利于商标注册人迅速扩大经营规模和品牌影响力,还能节约人力、物力和财力。当然,实施再许可应当得到商标注册人的明确授权。注册商标使用的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或普通许可,都是出让注册商标的使用权,本身并不涉及注册商标使用许可权的出让。这三类许可的区别在于让渡注册商标使用权的范围,即商标注册人是否保留自行使用权和许可第三方使用的权利。无论是普通许可、排他许可的被许可人,还是独占许可的被许可人,实施再许可均应获得商标注册人的明确授权;只要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三类被许可人均可实施相应的再许可。
    实际上,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早就承认了经商标注册人授权的再许可的合法性,并允许经授权的再许可人直接向商标局申请商标使用再许可合同备案。商标局于19xx年发布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办法》第八条规定:“商标注册人通过被许可人许可第三方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其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应当含有允许被许可人许可第三方使用的内容或者出具相应的授权书。”国家工商总局官方网站发布的供公众下载使用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表》,专门设置了“再许可”一栏,并在《填写说明》中备注:“再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通过被许可人许可第三方使用其注册商标。注册商标使用再许可的,应当在‘再许可’选择‘是’,填写许可人原备案号并报送注册人同意注册商标使用再许可授权书。”
  • 208人看过2024-01-21
    “早知道会这样,就不打这个标识了!”周村一家具公司老板刘某感到十分后悔。近日,他经营的家具公司在未取得商标注册证的情况下,在使用的商标上打印注册标记“R”,被工商部门依法查处。
    今年4月上旬,周村区工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一家具公司在其产品包装和宣传材料的商标上使用了“R”标志,而当事人刘某并不能提供商标注册证。后经询问,当事人刘某承认自己使用的商标并未取得商标注册证,只是为了方便在市场上销售,才打上了注册标记。经过一段时间的调查,工商部门对其做出了责令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罚款5000元的处罚。
    据工商工作人员介绍,如果未注册的商标在使用“R”标称为“注册商标”,或者使用注册标记,既损害了商标管理的秩序,同时也是对消费者的欺骗,属于法律所不允许的行为。依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商部门提醒,使用商标时要依法使用。不能违反商标法律法规的规定,注册的是什么样的标志就使用什么标志,注册在什么商品(服务)范围,就在什么范围内使用。要恰当使用。防止商标演变为通用名称。要长期使用。
    在选择了一个好商标后,要坚持使用该商标,切勿常常更换商标。要将商标置于包装或标识的显著位置。尽量不使用未注册商标。由于注册商标才享有商标专用权,因此企业应避免使用未注册商标。此外,要慎重对待商标使用许可。企业在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时,一定要综合考虑、权衡利弊、慎重对待。
  • 125人看过2024-01-21
    一、概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法第214条),是指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214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该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在25万元以上的,属于该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客体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合法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国家商标的管理秩序。
    但是更值得关注的则是本罪的对象——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此时要讨论的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对象是否要和《刑法》第213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对象保持一致。按照犯罪形态来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这两个罪的客观行为是一种共犯的关系,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设置来自于假冒注册商标罪,只是因为我国《刑法》的规定,把这本应该作为一罪来处断的犯罪分割成了两罪而不以一罪论。于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对象和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对象保持了一致性。
    作为本罪对象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还有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是,被假冒的注册商标要被假冒到何种程度才算是符合刑法标准。理论界关于这个问题曾经有过争论,观点各异。最后,还是司法解释给了我们一个确切的结论:“刑法第213条规定的‘相同的商标’。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这就意味着假冒注册商标罪中只有在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注册商标的行为才构成犯罪,换一句话就是说如果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近似的注册商标、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注册商标以及在类似商品上使用近似注册商标的这三种行为都是作为民事侵权行为来处理。而这些规定,同样适用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犯罪对象。
    (二)客观方面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客观方面指行为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并且销售金额较大的行为。
    销售是指将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所有权通过有偿的形式出让给他人。商品所有权转移及转移的有偿性是销售这个行为的本质特点。销售行为包括批发、零售、代销等各种形式,一般来说要求同时具有买进和卖出两个行为。但是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单纯买进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并不按照本罪来处理,也就是说本罪偏重于处罚卖出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这个行为。关于这点和其他犯罪的确有所不同,在毒品犯罪中只要有买进毒品这个行为就能够成贩卖毒品罪,而不论是否有卖出行为。
    关于售出行为,有几个问题需要解决。一,销售行为的完成到底是指货物售出还是以货款收入作为判断标准?理论上一般认为,销售行为的完成是行为人已经将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出去,而且实际所获的销售金额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额较大的程度。正如我们所知,理论上通常都是假设的一种理想状态,而现实是复杂多变的,很多时候根本达不到这种理想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货物的所有权和货币的所有权同时转移的情况,大多数的情况是可能货物已经交付但是还没有付款。所以这个时候以货物交付作为售出,还是要等到权利实现才是真正意义上销售行为的完成,就显得有探讨的价值了。按照民法上的解释,我们一般还是以货物所有权的转移,也就是货物转移作为销售行为的完成,而不是以权利实现为准。第二,用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偿付他人债务的抵债行为是否能够构成销售行为。要解决这一问题,我们一步要考虑的是,是否要将销售行为的发生领域仅仅限定在商品流通过程中。按照人们通常的理解,销售行为一般发生在商品的流通领域。由于销售行为在本质上具有有偿转移商品所有权的特点,也就是说销售行为本质上来看就是一种有偿交易行为。而《刑法》第214条仅规定本罪的行为为“销售”更是一种有力的说明,用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抵债行为因为是一种有支付对价的行为,自然可以作为有偿交易行为归入到销售行为的范畴中。在刑法解释并没有十分明确销售的最终定义之前,我们将本罪中的“销售”行为作广义的理解,适当扩大其适用范围还是一种比较正确的做法,因为这更加有利于保护法益。如果我们仅将本罪中销售行为的发生领域限定在商品流通过程中,那么将会是对用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这种抵债行为的坐视不管,这显然不利于全面、充分发挥《刑法》第214条规定对他人合法拥有的注册商标权的有效保护。因此,应当将用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支付债务的行为认定为本罪中的销售行为。
    关于销售行为的最后一个问题是,在商家商品促销中附赠的商品如果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是否也能作为销售行为认定?附赠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实主要是依附在主商品之上,这种广告式的赠送行为并没有要求消费者做出其他有对价的付出,可以说是为了扩大商品的知名度而进行的不附加任何条件的赠送行为。这和一般的搭售行为是不同的,如果是搭售行为自然可以作为销售行为来认定,但是这种不需要支付对价的附赠行为不可以成为本罪所要求的销售行为,因此也就不构成此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能构成本罪的主体。就自然人而言,只要行为人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故意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就可构成。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故意销售给他人。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对“明知”的范围不能要求过于狭窄,“明知”并不等于“确知”,只要行为人应该知道所销售商品是假货即可。这是由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流通是处于非法状态,经营者在交易时往往是心领神会,无须挑明,另外还可避免有些不法分子借口不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逃避法律制裁。司法实践中认定“明知”的标准主要是,(1)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曾被告知销售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2)销售商品的进价和质量明显低于市场上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商品的进价和质量;(3)根据行为人本人的经验和知识,能够知道自已销售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二、观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形态存在与否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否存在未遂的形态在理论上是有争议的,其中以下三种观点最具代表性。一种观点认为本罪不存在未遂形态,理由是“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这一罪状系本罪构成要件,不符合这一要件的,不构成本罪。这种观点认为,《刑法》规定该罪的犯罪数额为5万元不仅是对犯罪结果的要求,更是对达到犯罪标准的危害程度的要求。第二种观点承认本罪存在未遂形态,但认为本罪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意图,客观上已经实施、正在实施或者将要实施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即使实际销售金额未达数额较大的标准,也并不影响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本罪(未遂)。第三种观点则对此持肯定态度,认为销售行为未完成,但通过其购进的货物价值以及已销售的部分金额可以确定行为人可能得到的销售金额,并进而成立本罪的未遂。
    剖析一:本文认为一种观点误解了销售金额的概念,从实质上否认了销售金额包括对尚未销售商品的货值金额的认定。根据《解释》第9条的规定,“销售金额”是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这意味着司法解释已明确了本罪计算销售金额时包括了尚未销售的部分。因此,仅根据未达到实际已销售的金额标准而认为不构成犯罪,显然背离了该司法解释所确定的内容。
    剖析二:第二种观点以销售金额未达到本罪既遂所要求的标准而认定为未遂显然模糊了犯罪未遂的含义。本罪以销售金额人民币5万元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准,一旦销售金额不足5万元,同时与尚未销售的商品的货值金额累加不足15万元的,则不构成本罪,而不符合该观点中“实际销售金额未达数额较大的标准,也并不影响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本罪”的结论。
    本文赞同第三种观点。就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而言,按其行为最后停顿时犯罪是否已经完成为标准,可以区分为两种基本类型:其一是犯罪的完成形态,即犯罪的既遂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未在中途停止下来而得以进行到底、行为人的行为已经完全符合《刑法》分则中所规定的某一具体犯罪构成的全部构成要件的情形。其二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即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由于主观或者客观方面的原因中途停止下来,行为人的行为没有达到某一具体犯罪构成的全部构成要件的情形。在犯罪未完成形态这一类型中,又可以根据犯罪停止下来的原因或与犯罪是否实际着手等不同情况,进一步再区分为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三种形态。从我国《刑法》规定的实际情形来看,《刑法》分则规定的各种犯罪构成及其刑事责任,一般都是以犯罪既遂为标准的,如果以犯罪的成立为标准,《刑法》一般都会在条文中相应列出。如认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只有既遂形态,而全然不顾犯罪行为并未实施完毕或者犯罪结果并未发生等情况,则未免打击面过大,更无法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
    理解:《意见》第8条第1款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214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定罪处罚:一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15万元以上的;二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部分销售,已销售金额不满5万元,但与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货值金额合计在15万元以上的。该条文亦表达了在认定犯罪着手行为时应对“销售”作纵向广义理解。
    此外,《意见》第8条第1款还阐述了在判断犯罪结果是否发生时,应对“销售”作纵向狭义理解的结论,以避免尚未售出的部分商品被人为同化为已售出的商品,从而导致对犯罪停止形态的误判。其明确规定了,只要商品尚未销售或部分销售但未达到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标准,以犯罪未遂论。就社会危害性而言,司法者一般均会将未售出的商品依法扣押并销毁,防止其流入市场造成鱼目混珠,以有效防止商标被非法滥用而导致商标价值受损的危害后果。如对此类尚未售出商品的犯罪行为认为是犯罪既遂,则显然无法体现行为、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责任之间的平衡。
    可以说,《意见》的颁布,对本罪是否存在未遂形态的争议起到了定分止争的作用,也为司法实践认定本罪的未遂提供了理论依据。
    三、判断: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的标准
    一,对于本罪而言,着手实施犯罪,是认定未遂首先要判断的要素。然而在实践中如何看待已着手实施“销售”的行为,较难把握,理论上也存在不同的观点,主要有广义说和狭义说之分,区别主要在于是否把“购买、进货、储存”等行为看成销售行为的一部分。如采用狭义说将购买、进货、储存与销售行为人为割裂开,最终只能将尚未销售的状态看成犯罪预备,从而导致本罪犯罪成本过低,无法有效打击犯罪并保护合法权益。因而实践中一般采取广义说,将整个购买、进货、储存的行为与销售行为看成一个整体,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购买、进货或储存行为,即使未销售而被工商、质检、公安等有关部门查获,亦视为已着手实施犯罪,只是由于意志以外因素而未得逞。
    第二,认定本罪未遂需要达到构成犯罪所要求的立案追诉标准。就本罪特征而言,其未遂与既遂有着巨大的社会危害性差异。本罪的未遂犯往往是购入了大量假冒注册商标的侵权商品,并处于仓储、运输、销售状态,但由于意志以外原因而尚未达到其成功销售的目的,对于尚未销售的商品,司法者一般会将其依法扣押并销毁,防止其流入市场而出现鱼目混珠的情况,也有效防止了商标被非法滥用而导致商标价值受损的危害后果。此外,只有一行为达到一定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才需要以刑法予以调整。以本罪而言,人民币5万元作为立案追诉标准是合理的:刑法是最低的道德标准,行为人实施了一不当行为,首先应受到道德规范的调整,其次是民事、行政法律规范的调整,只有达到了必须要用刑法来调整时才有必要作刑法评价。对于轻微的不当行为或者违法行为,由于其造成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尚不需以刑法进行调整。因此,本罪如销售金额数额未达到5万元,同时与尚未销售的商品的货值金额累加也不足15万元,则应认定不符合本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不作为犯罪处理,而非犯罪未遂。
    因此,实践中对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单独或与已销售金额累计达到15万元以上的,才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定罪处罚,与本罪既遂犯5万元的立案追诉标准有明显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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