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押金、经济补偿金、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入职的第2个月开始,最多11个月)、加班工资等;从离职开始算,劳动仲裁时效为一年;
2、公司拖欠劳动者工资后,如果老板跑路的是属于恶意拖欠工资的行为,会构成刑事犯罪,劳动者是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的。
1、投资管理公司做的债权转让理财是合法的。在债权转让模式中,则通过平台上的专业放贷人介入借贷关系中,一边放贷一边专访债权来连通出借人和借款人,实现借贷款项从出借人手中流入借款人手中。这也是我们常说的P2P,债权转让的模式在我国当下都是合法的。
2、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合同转让,债权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债权全部让与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原合同关系的新的债权人,原合同债权人因合同转让而丧失合同债权人权利,债权部分让与第三人,第三人成为合同债权人加入到原合同关系之中,成为新的债权人,合同中的债权关系由一人变数人或由数人变更多人。新加入合同的债权人与原债权人共同分享债权,并共享连带债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
2、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
3、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对于很难追回的欠款,债权人有时通过欠款催收公司讨债。这样的公司在讨债过程中要做到合法,如果使用非法手段,造成债务人严重伤害,债务人可以报警,要求追究催收公司的法律责任,可能触犯的罪名是非法催收债务罪。
监理是甲方雇佣来对工程进行控制的监督部门。其职责看甲方给监理下放的大小。一般来说,监理的职责是三控一管,所谓三控一管是指:质量、进度、安全控制和资金管理。不过目前大部分项目都不会把三控一管全部交给监理,一般监理只要管质量就可以了,少数要管进度的。在质量管理方面,通常来说,包括材料检验、工程中期质量控制、变更签证和验收等等。一般材料检验主要检查材料合格证和是否符合合同要求,同时监督施工单位做相对应的主材材料实验;中期质量控制就多半是工序验收、隐蔽验收等等,这些要做好相应的施工监理日志;变更签证是对一些合同外或施工图纸内不包括的工程量进行审核,这些工作比较复杂,这也是甲方和乙方扯皮的地方;最后验收就是检查质量,同时准备竣工资料,这个时候监理只要多注意哪些字该签哪些字不该签就是了。
1、工程安全风险:这是最大的风险之一,一旦引发安全事故,其后果不堪设想。目前实行的是项目经理终身责任制,如果项目出现了安全事故,即使本人不在工程现场,也要承担责任。
2、企业违约风险:由于与企业签订的挂靠协议本身是违反政府部门的规定的,因此应属于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如此则企业出现任何违约责任如不按时支付挂靠费用,不按协议的范围或超出协议的范围使用证书,如出现任何一项都无法请求法律保护,无法保障自己的权益。
3、审核风险:年检如果一旦被查到违规现象,不仅有可能影响年检的通过而且还有可能被撤回原有资格。
“挂靠”,即所谓“企业挂靠经营”,就建筑业而言,是指一个施工企业允许他人在一定期间内使用自己企业名义对外承接工程的行为。允许他人使用自己名义的企业为被挂靠企业,相应的使用被挂靠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或个人(个体工商户和其他有经营行为的自然人)为挂靠人。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中并没有直接将该行为定义为“挂靠”,而是表述为“借用”,即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从事施工,“挂靠”与“借用”实际上系同一概念。
监理工程师并不是合同的当事人,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赋予了监理工程师解除合同的权利、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与承包人的合同。
一般来说,只有合同当事人才有解除合同的权利。监理工程师是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不是合同当事人,因此无权解除合同。
具体责任的承担要分情况处理。
1、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2、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程质量监理是指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