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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2人看过2024-01-13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权利,不能转让。即,按照权利、义务的特殊性质,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形成,只应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如果权利人将此类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将会使合同的内容发生变更,使转让后的合同内容与转让前的合同内容难以保持内在的一致性,使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因此,对此类债权,法律规定不能移转。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不能转让。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以在订立合同时或订立合同后,约定禁止任何一方转让合同权利,只要此约定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共道德,就应当产生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全面履约,无权进行债权转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合同自由原则,是一个普遍的法律原则,但是,合同自由仍然要受到法律的限制,如果法律有规定限制转让时,当事人应当服从法律的规定。
  • 131人看过2024-01-13
    1、主体方面的限制。合同债权可以转让,但没有对转让主体进行限制,因此,可以理解为:债权人不论性质如何,形式怎样,都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处置债权。
    2、客体方面的限制。合同的客体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还可以是。但合同债权的客体主要是行为,即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行为分许多种,有的行为可以被取代或代替,像没有技术含量和没有特定要求的行为;有的行为不能被代替或被取代,像与行为人的信誉、技能、能力密切相关行为,这类行为如果由别人代为行使,必定影响合同目的。
    3、内容方面的限制。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以在订立合同时或订立合同后特别约定,禁止任何一方转让合同权利,只要此约定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共道德,就能产生。任何一方违反约定而转让合同权利,将构成违约行为。因此,合同内容有特别约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不得转让。
    4、形式方面的限制。依照法律规定应由国家批准的合同,债权人在转让权利时,必须经过原批准机关批准。原批准机关对债权的转让不予批准的,转让无效。
    以上四点说明,债权转让虽说是法定权利,但是在行使该权利时,要受到许多条件的限制,要想使债权转让具备法律效力,得到法律保护,应保证债权转让的合法有效。
  • 130人看过2024-01-13
    债务重组又称债务重整,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债务重组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债务的一部分以资产清偿,另一部分则转为资本;
    (2)债务的一部分以资产清偿,另一部分则修改其他债务条件;
    (3)债务的一部分转为资本,另一部分则修改其他债务条件;
    (4)债务的一部分以资产清偿,一部分转为资本,另一部分则修改其他债务条件。
  • 144人看过2024-01-13
    对企业重整与否的判断,具有较强的专业性、预测性和风险性,人民法院对企业重整申请的审查有其特殊性。实践中可以采取以下审查方法:
    1、委托专业机构、人士和指定破产管理人审核
    当事人提供的企业重整的证明依据,包括证明企业的基本经济状况、发展潜力、重整措施以及有利于企业重整的外部情况等内容。
    2、咨询专家和业界相关人士
    对于企业发展潜力、外部作用大小及其相互影响的预测等一系列判断企业重整可能性的问题,通过委托审核是不能解决的。而目前由于服务市场发展程度不高,尚不存在能够对企业重整可能性进行评估的中介机构,因此,最终作出这一高度专业化判断的,还是人民法院。法院应在核实掌握企业基本经济情况的基础上向专家和业界相关人士进行咨询,要将评价企业发展潜力、预测相关的经济和市场发展趋势、影响企业重整不利因素的作用大小以及各类因素相互作用的规律等内容作为咨询的重点,以作出正确的判断。
    3、召开专业座谈会
    召开有关人员参加的座谈会研讨疑难案件,是司法实践中的有效工作方法之一。在审查企业重整申请中,也可以采取这种工作方法。与一般座谈会不同的是,在审查企业重整申请时召开的座谈会,研讨的不是法律问题,而是企业重整可能性的市场判断问题。
    4、运用经济观念和经济规律进行判断
    在审查企业重整申请中,法官不仅要依据司法规则进行判断,而且还要依据经济领域的规则进行判断,在判断中运用经济观念和经济规律去认识事物、分析本质、预测发展,最终才能获得正确的结论。
  • 141人看过2024-01-13
    法律只规定了通知的义务,并没有规定通知的时间,但是不得晚于债务履行的时间。债权转让通知是形成权,一经通知便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原债权人脱离债的关系,受让人成为新的债权人,原告起诉时虽未取得权利,但在一审辩论终结前取得了该权利,法院应支持其主张。因受让人起诉时未享有权利,债务人先前的抗辩符合法律规定,债务人没有向其履行的义务,但经债权人通知后债务人便负有向受让人偿还债务的义务。
  • 133人看过2024-01-13
    第三人代为履行,主要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由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债务转移是指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将自己的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人承担,债务人自己退出与债权人之间的合同关系。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后,受让人与债权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受让人就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
  • 137人看过2024-01-13
    债务加入是指第三人加入原债务关系,与原债务人共同对债务承担责任的法律行为。债务加入不仅要符合一般合同的有效要求,还要加入债务内容,加入前后内容要保持一致。此外,第三人在履行、担保、债务加入和债务转移方面的责任依次增加。当事人对上述行为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保护债权、维护合同相对性、考虑第三人可得利益的原则,结合各方因素确定。
  • 125人看过2024-01-13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三种情况下例外: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例如基于当事人之间信赖关系而订立的合同,包括合伙合同.保证合同,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转让。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这是合同自由的体现。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4、债权人转让权利不需对方批准.同意,但应通知,此通知一经送达对方,转让完成。此通知可以书面可口头,但以书面为宜。
    5、与合同债权转让不同,合同义务的转让应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除非该从债务专属于债务人。
  • 138人看过2024-01-13
    抵销权是指二人互付债务且给付种类相同时,各得以其对他方的债权充抵自己对他方的债权,从而使各自的债务在对等的额度内相互消灭,由此产生的权利称抵消权。在抵消中,主动抵消的一方称为主动债权人,被抵消的一方称为被动债权人。抵消权的行使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 202人看过2024-01-13
    债权让与的定义: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但不改变债权关系的内容。债权人转让债权的,需通知债务人,并且债权必须是合法有效存在的,可以进行转让的债权。
    1、因为债务人有理由相信第三人是合法有效的受让人,因而,其向第三人的履约行为合法有效。债务人从债权债务关系中脱身出来,履约完毕后,便不再是债权债务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
    2、如果事后债权人将债权真实地让与受让人,受让人成为新的债权人,那么此债权让与行为便是民事法律行为;假如债权人并未将债权让与受让人,事后也未追认,那么他们之间的关系适用于民法中的不当得利,即无法律或合同上的根据而受益,致他人受到损害,这里的损害包括权利人应得的利益而未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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