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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7人看过2024-01-23
    如果委托正规的商务调查公司来讨债的话,债务合同,委托书都要注明责任关系,这对客户来说首先是一个保证。
    其次,正规注册的商务调查咨询公司,他们在讨债过程中会讲究方法技巧,对事态的进行有一个很好的把握,不会做出违法的事情,否则公司开不长久,也做不长久,所以客户在委托讨债公司讨债时,一定要找正规的讨债公司,公司规模较大,有工商注册的这是一个保障。
    讨债公司一般都有一定的经验来应对顽固的债务人,正规的公司是不会做出违法的事情,不会给客户带来麻烦,只要讨债手法不违法,那就没有任何问题。
  • 156人看过2024-01-23

    公司债权人不可以向足额的股东索赔。公司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只要公司股东已经足额出资的,即使公司资产不能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就不能要求股东承担未清偿债务了。但要是公司股东存在未出资、出资不足、抽逃出资、虚假出资等情况时,当公司资不抵债,债权人是可以要求公司股东在未出资或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相应的清偿责任。同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119人看过2024-01-23

    公司股东通常情况下不用承担债务责任,特殊情况下要承担责任。

    (一)通常情况下,股东对公司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1、公司是企业法人,企业法人是法人中的一种,法人是法律规定拟制的人,对于股东来说,公司这种企业法人就是别人,别人的债务当然不需要股东来承担。

    2、原理是这样的,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无论是用实物、货币、知识产权或是其他法律允许的方式出资,都是所有权的转移,而不是简单的给公司使用。

    (二)特殊情况下,股东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118人看过2024-01-23

    股权代持协议是否有效:

    1.原则上有效。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24条的规定,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股权代持协议有效。

    2.公务员作为实际出资人的股权代持协议有效,但不能要求显名登记为股东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规定属管理性规范,并非效力性规范,若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可按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并不导致本案的持股协议书无效。参见案例(2024)一中民(商)终字第5296号。但是,公务员要求登记为工商登记股东,法院不予支持。参见案例(202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489号。

    3.代持金融机构股权的代持协议无效最高法院认为,违反《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有关禁止代持保险公司股权规定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与直接违反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一样的法律后果,同时还将出现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损害包括众多保险法律关系主体在内的社会公共利益的危害后果。因此,本案《信托持股协议》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认定为无效。参见案例(2024)最高法民终529号。基于与禁止代持保险公司股权同样的法理,代持其他金融机构股权的代持协议无效。

    4.代持证券发行人(拟上市公司)股权的代持协议无效最高法院认为:要求拟上市公司股权必须清晰,约束上市公司不得隐名代持股权,系对上市公司监管的基本要求,否则如上市公司真实股东都不清晰的话,其他对于上市公司系列信息披露要求、关联交易审查、高管人员任职回避等等监管举措必然落空,必然损害到广大非特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从而损害到资本市场基本交易秩序与基本交易安全,损害到金融安全与社会稳定,从而损害到社会公共利益。

  • 110人看过2024-01-22
    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应当载明的事项有:

    1、公司名称

    公司名称是募集办法中首先应当载明的事项。公司名称应当用全名。在公司名称一项中还应注明公司注册地、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等有关事项。

    2、债券总额和债券的票面金额

    债券总额是该公司本次发行的债券总金额数。债券总额

    要根据公司的净资产额、生产发展需要、累计债券总额、最近3年平均的可分配利润能否偿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等事项来确定,并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才生效。从债券总额上能反映公司债券的发行规模。票面金额是每张债券上标明的金额数。

    3、债券的利率

    亦即债券票面利率,票面利率一般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以决议的方式确定,认购人在购买债券时,总是希望获得较高的利息,否则,他宁愿拿钱存入银行而不投资债券。公司在确定债券利率时,一是综合考虑债券期限、本息偿还方式、公司信誉高低及其他多种因素,二是要符合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4、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还本付息的期限是从债券发行日期到清偿本金和利息日期的期间。发行公司在确定还本付息的期限时,应本着成本最低、效益最高的原则,综合考虑和分析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使用目的和使用周转期,未来一段时间资金市场借贷资金取得的难易程度和社会承受能力等诸因素。

  • 169人看过2024-01-22
    1、可以追债,公司将有严格的公司清算程序,清偿公司债务。如有特殊情况,企业注销后的债务由股东、董事等相关当事人承担。
    股东履行清算义务的,无论公司是否有足够的财产清偿债务,都不应追究股东的责任,这是有限责任的原始结果。但由于股东未能完全履行清算责任,原告未能申报债权并参与清算。
    2、公司清算结果仍有剩余财产的,由股东分配。
    3、公司资不抵债的,应当按比例赔偿的财产由其他债权人分离,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逃避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134人看过2024-01-22
    代位权的特点如下:
    第一,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权利。
    由此可见,代位权体现了合同对外效力。即债权人债权的效力不仅及于债务人,而且及于与债务人发生合同关系的第三人。尽管代位权和撤销权同样是针对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但代位权和撤销权又是有区别的。撤销权针对的是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积极行为,行使撤销权旨在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代位权针对的则是债务人不行使债权的消极行为,行使代位权,旨在保持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当然,这两种方式都是合同保全形式,其目的都是为保全债权、保障债权的实现。
    第二,代位权是一种法定债权的权能,无论当事人是否约定,债权人都享有此种权能。
    换而言之,债权一旦产生就当然包含代位权,它随着债权的转移和消灭而发生转移和消灭。在这一点上,代位权与债务人之间的追偿权是不同的。所谓追偿权,通常是在连带之债中某个连带债务人代其他债务人还了全部债务,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债务人偿付其应当承担的份额。追偿权并不是债权的固有权能,也不是随债权产生而产生的权利,只是因为代其他债务人履行义务而产生的权利,所以它和代位权在性质上是不同的。
    第三,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可见债权人并不是债务人的代理人,代位权也不同于代理权。债权人代债务人行使权利,虽可以增加债务人的财产,但其行使权利,旨在保护自己的债权,而不是单纯为了债务人的利益行使此种权利。
    第四,代位权在内容上并不是对于债务人和第三人的请求权。
    它是在债权中包含的、除请求权以外的权能。此种权能称为保全权能。它不同于请求权的原因在于,在内容上它是为了保全债权,而且在履行期到来之前,债权人为了保持债务人的财产也可以行使代位权。可见,代位权并不是请求权。由于代位权是为了保全债权而代替债务人行使权利,而不是扣押债务人的财产或就收取的债务人的财产并优先受偿。因此,它也不是诉讼上的权利,而是一种实体权利。
  • 142人看过2024-01-22
    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如下:
    1、债务人存在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转让财产的行为。被放弃的债权、被转让的财产是撤销权撤销的标的,无论债务人放弃的是合同债权还是不当得利的请求权,无因管理的偿还请求权,赔偿请求权或是物权,只要债务人放弃了有给付内容的债权,转让有价值的财产,都能成为撤销的对象。债务人的放弃、无偿、低价转让是撤销权产生的主动条件,即债务人有积极实施上述行为的事实,才有撤销权行使的必要。
    2、在债务人以明显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时,要求受让人有明知该行为可能损害出让人的债权人的利益的事实,在债务人以明显低价转让财产时,要求以受让人知道为要件,否则债权人不可主张撤销权,这是撤销权产生的被动因素。即被转让人方面的原因。
    3、要求债务人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有损害结果发生。只有当债务人行为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才有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这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客观条件。
    4、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行为为无偿的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进行的,在债务人实施上述行为时,可能发生债权人债权不能实现的现实危险,故产生了债权保全的必要,此时债权人可能对债务人的上述行为行使撤销权。而无论该行为产生的原因如何,只要其行为无合理对价既可促使撤销权的产生。
  • 146人看过2024-01-22
    税务机关代位诉讼请求的限制是:
    1.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的范围应以达到保全税款的程度为限。
    根据传统民法债法理论,如果应代位行使的债权人权利的财产价值,超过债权保全的程度时,就应该在必要的限度内,分割债务人权利来行使。但对于不能分割的,可以行使全部的权利。这表明税务机关在行使代位权时,行使的范围不得超过保全税款的程度。如果超过保全税款的程度,应当分割行使纳税人的权利。只有在不能分割行使时,才能行使全部权利,并应将超出部分价值归还于纳税人。
    2.税务机关代位请求的标的额以纳税人对其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数额为限。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过部分不予支持。这表明税务机关在行使代位权时,请求的范围不得超过纳税人对其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数额。
  • 174人看过2024-01-22
    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的效力如下:
    1、对于债权人(即税务机关)的效力。
    代位权的行使对税务机关的效力主要体现在税务机关以诉讼方式行使代位权,次债务人应向谁清偿债务,即税务机关可否直接受领代位权诉讼所取得的财产。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后,次债务人应直接向税务机关偿还债务。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既不能超出纳税人的欠缴税款数额,也不能超出纳税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数额。行使代位权对债权人的效力还体现在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承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2、对于债务人(即纳税人)的效力
    首先,税务机关代位行使纳税人的权利,在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以前,纳税人对次债务人的权利只是受限制,但并未丧失。
    其次,在税务机关提起代位权诉讼后,纳税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的诉讼将受到限制:只能对超出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受理纳税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在代位权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法中止诉讼。另外,不管纳税人是否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对代位权诉讼做出的裁决均对纳税人有影响。
    再次,当代位权成立,税务机关胜诉后,纳税人与税务机关、次债务人的相应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将全部或部分消灭。如果税款未能全部受偿,税务机关还可就剩余部分向纳税人行使请求权:如次债务人在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后尚有余额,纳税人还可就余额部分向次债务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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