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不需要责任。法人代表与公司是两个主体。
因为公司作为法律意义上独立的人,独立存在,享有独立的财产,以自己独立的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这就是说公司的财产属于公司,而非公司中的任何一个个人。即使是股东享有得到公司的财产,也是要通过分红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方式才能将公司的财产合法地转换到自己名下。
1、债权: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等等。
2、债务: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利息、应付税费、应付债券其它应付款、预收账款等等。
总公司作为法人,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分公司一般不具有法人资格,两者之间的区别及债务如何承担如下:
1、企业法人无力偿还债务时,却可以其不具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财产清偿。
企业法人的经营活动由其分支机构的经营行为具体体现,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是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属企业法人所有的财产,仍为企业法人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物质基础。对企业法人的债务可以裁定由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负责偿还。
2、不具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债务,由企业法人负担。
(1)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2)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保证合同,一般应当认定无效。但因此产生的财产责任,分支机构如有偿付能力的,应当自行承担;如无偿付能力的,由企业法人负担。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如无代为履行或者代偿能力,在有关保证责任的诉讼中应将该企业法人列为诉讼当事人,并承担保证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总公司的债务若要承担,应由分公司承担。
1、债权: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等等。
2、债务: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利息、应付税费、应付债券其它应付款、预收账款等等。
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首先,如果是法定代表人的个人债务,当然是可以起诉的。
其次,如果是公司的债权债务人,通常情况下只能起诉公司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但是如果法定代表人又是公司的股东,可以要求法定代表人(同时是股东)承担责任。企业法人无力偿还债务的话,此时债权人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根据实际的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这里可以追究验资部门、担保人以及主办单位等的法律责任。
公司一般破产清算的情况包括: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公司资不抵债,且丧失清偿能力,股东大会决议解散的;
3、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