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欠款无力偿还时法人怎么办
公司法人无力偿还债务的,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公司欠款
二、公司清还欠款要注意哪些问题
(一)清欠过程中要处理的两方面问题
一是实现债权,即应收款的回笼,这也是清欠的最终目的。
二是调查工作。当清欠工作不能一步到位,清欠工作只能分步进行,从协商回款的角度出发,以通过司法途径实现权利为最终保障,完成下面的调查工作:
第一,确定落实债权,固定证据;
第二,调查债务人的资信及经营状况;
第三,调查债务人的到期债权。这些是为实现债权做准备。
(二)法律人员对不良债权应当全程跟进
销售人员注重的是销售业绩,法务人员侧重的是风险防范、绝大多数企业销售部门的制度注重销售业绩与提成,对销售人员渎职造成的呆帐在制度中则可能只是一笔带过,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和重视,造成严重后果时往往责任不明,反给人一种本应该如此无可奈何的感觉,是公司不能把风险防范落实到具体的环节和具体员工的结果。而法务人员有良好的法律意识和防范观念,能够从小处着眼,从小处把关,尽可能的防止债权演变为呆帐。
进入清欠阶段,清欠工作最好是交由懂法律的人员来做,重点在于专业人员善于收集证据、有把待证事实转化为法律事实的能力。开庭举证时,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举证的责任,举证不能则会承担败诉的风险。个别企业发货款项1000万元,只有发货单并没有收货人的签收单,接货人是否收到货物不能确认,应当起诉因证据不齐迟迟不能起诉,限自己于被动困境中,只能是延误时机。
1、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2、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3、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3、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一、公司财务负责人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公司财务负责人要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编制财务报表、业务活动报告和预测;
2.监督财务细节以确保满足法律要求;
3.监督财务报告和预算的员工;
4.审核公司财务报告,寻找降低成本的方法;
5.分析市场趋势,寻找扩张或收购其他公司的机会;
6.帮助管理层做出财务决策。
二、公司财务负责人需要承担什么风险
公司财务负责人需要承担以下风险:
1.刑事上公司非法经营可能会承担刑事责任;
2.民事上经营风险可能要连带或过错责任。包括公司的税务风险;公司高层在开票中(如果开票不是有财务负责人开的话)的不规范引致的发票风险;合同签署中的财务责任,违反法律的合同的法律风险;财务负责人对费用发票审核不细致造成的报销风险等。
三、注册公司财务负责人可以是法人吗
注册公司财务负责人不可以是法人。法人代表可以兼任财务负责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能兼任财务负责人。因为凡事与企业负责人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都不能担任企业财务负责人,包括出纳。这是财经法规的明确规定。法定代表人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一般情况不需要。
因为公司作为法律意义上独立的人,独立存在,享有独立的财产,以自己独立的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这就是说公司的财产属于公司,而非公司中的任何一个个人。即使是股东享有得到公司的财产,也是要通过分红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方式才能将公司的财产合法地转换到自己名下。
个体户转让后,转让前产生的债务应该由转让人承担连带的责任,如果是转让后产生的债务,应该由承接人承担债务。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