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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人看过2024-01-25
企业借款合同纠纷是企业为融资需要向银行或者信用社等金融机构签订借款合同,因不能按时还款或者到期不能提供担保等原因引起的合同纠纷。企业借款合同纠纷具有以下特点:
1、企业借款合同纠纷起诉方多为银行或信用社。
2、企业借款合同纠纷中原告不及时起诉、贷款续贷转贷的现象多。
3、企业借款合同纠纷中无效担保的案件多,借款方主体变更的案件增幅大。
4、被告无力还贷的案件多,案件的执行难度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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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人看过2024-01-25
工商企业的短期借款主要有:经营周转借款、临时借款、结算借款、票据贴现借款、卖方信贷、预购定金借款和专项储备借款等。
1、经营周转借款:亦称生产周转借款或商品周转借款。企业因流动资金不能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而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取得的借款。办理该项借款时,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向银行提出年度、季度借款计划,经银行核定后,在借款计划指人根据借款借据办理借款。
2、临时借款:企业因季节性和临时性客观原因,正常周转的资金不能满足需要,超过生产周转或商品周转款额划入的短期借款。临时借款实行“逐笔核贷”的办法,借款期限一般为3至6个,安规定用途使用,并按核算期限归还。
3、结算借款:在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办理销售货款结算的情况下,企业为解决商品发出后至收到托收货款前所需要的在途资金而借入的款项。企业在发货后的规定期间(一般为3天,特殊情况最长不超过7天)内向银行托收的,可申请托收承付结算借款。借款金额通常按托收金额和商定的折扣率进行计算,大致相当于发出商品销售成本加代垫运杂费。企业的货款收回后,银行将自行扣回其借款。
4、票据贴现借款:持有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的,发生经营周转困难时,申请飘扬贴现的借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如现借款额一般是飘扬的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息后的金额,贴现借款的利息即为票据贴现息,由银行办理贴现时先进扣除。
5、卖方信贷:产品列入国家计划,质量在全国处于领先地位的企业,经批准采取分期收款销售引起生产经营奖金不足而向银行申请分期收款销售引起生产经营奖金不足而向银行申请取得的借款。这种借款应按货款收回的进度分次归还,期限一般为1至2年。
6、预购定金借款:商业企业为收购农副产品发放预购定金而向银行借入的款项。这种借款按国家规定的品种和批准的计划标发放,实行专户管理,借款期限最多不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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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人看过2024-01-25
根据《民法典》、《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借款合同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
1、借款种类
借款种类主要是按借款方的行业属性、借款用途以及资金来源和运用方式进行划分的。针对不同种类的借款,国家信贷政策在贷款的限额、利率等方面有不同规定,以体现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信贷原则。因此,借款合同一定要订明借款种类,它是借款合同必不可少的主要条款。
2、借款币种
借款币种即借款合同标的的种类。借款合同的标的除人民币外,还包括一些外币,如美元、日元、欧元等。不同的货币种类借款利率有所不同,借款合同应对货币种类明确规定。
3、借款用途
借款用途是指借款使用的范围和内容,即贷款在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与哪种生产要素相结合,它规定了贷款的使用方向。借款用途是由借款种类和条件所决定的,银行严格规定各种借款用途并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有利于保证国家产业政策的实施和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同时也有利于保证贷款的安生性。
4、借款数额
借款数额,是指借贷货币数量的多少。任何合同都必须有数量条款,只有标的而没有数量的合同是无法履行的。没有数量,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大小就无法确定,借款合同没有借款数额,就无法确定借贷货币的多少,也失去了计算借贷利息的依据,因此,没有借款数额条款,借款合同便不能成立。
5、借款利率
利率是指一定时期借款利息与借款本金的比率。利率的高低对确定借贷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多少至关重要,借款合同不能没有利率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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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人看过2024-01-25
1、企业借款合同无效的认定应以《民法典》的规定为准。在企业贷款合同无效的认定中,企业向银行贷款从事违法经营的,应当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认定。
2、借款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借款的返还问题。由于违约责任的成立以合同的有效成立为前提,合同无效后,双方关于违约金和利息的规定由于主合同的无效而不发生应有的效力,但是借款方应当基于不当得利返还出借方的借款本金。
3、合同无效后有过错方的缔约过失责任。一方为了缔约而付出的必要费用应由有过错一方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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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人看过2024-01-25
根据企业借款对象的不同,企业借款合同效力如何要做具体的分析,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由于违反《贷款通则》规定而无效,企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一般是有效的,除非违法《民法典》的效力规定。
(一)企业向其他非金融机构借款。
1、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行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的规定,非金融机构不能从事资金借贷业务,尽管学术界对此有争议,但是学理解释毕竟还是属于无权解释,在司法实践的认定中应当以相关机关的规定为准。
2、企业向个人借款行为。为了实现有效的金融管控措施,企业的工商借贷一般只能由具有合法资质的金融机构提供,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行为在《民法典》出台受到承认,但是企业向个人的借贷行为一般会被认定为无效,情况严重的可能会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二)企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
1、企业向具有贷款主体资格的的金融机构的合法借贷行为有效。这种情况是指正常的工商业企业为了自身的业务发展而向银行贷款的行为,银行本身是从事金融业务的专门机构,企业的借款合同当然应当受到保护。
2、企业向不具备贷款主体资格的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无效。银行的内部机构和一些行政事务机构只有吸收储蓄的只能,不能进行对外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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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人看过2024-01-25
企业发生的短期借款业务,一般都需要经过批准借款、签订借款合同或协议、取得借款、计算利息、偿还借款等一系列程序。因此查证时应循此程序进行。具体地讲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1、查证其借款计划,并将有关内容同企业现金流量表或筹资计划书核对,以确定借款计划是否必须、合理;
2、查证借款企业的物资保证情况,分析企业的借款物资保证有无不足或多余情况,以确定是否存在短期借款管理方面的漏洞,以至违法违纪问题;
3、查证短期借款是否存在归还不及时、不足额的问题时,可查阅短期借款有关明细账,看其还款时间同借款计划和银行规定还款时间是否相符,查证还款是否及时。并可核对借款额和还款额,确定还款是否足额;
4、查证预提费用总账与明细账以及财务费用总账与明细账,短期借款总账与明细账,看短期借款利息计提是否及时,金额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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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人看过2024-01-25
企业间借款是指无金融经营权的两个企业之间互相拆借资金的民事行为。资金拆借作为专门金融业务术语,是指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之间在经营过程中相互调剂寸头资金的信用活动,是一种临时调剂性借贷业务,是短寸头的向多寸头的银行或金融机构拆借资金。
企业间借款合同是非金融机构的企业之间,通过书面的或口头的协议,由一方企业将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借给另一方企业使用,另一方企业在约定期限届满后归还本金,支付利息的民事法律行为。
企业间借款可能存在多种形式,包括直接订立借款合同,形式联营或投资而实质进行的资金借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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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人看过2024-01-25
企业由于借入长期借款而发生的借款费用,如长期借款利息、汇兑损益等的处理,可以采取两种方法:
一是于发生时直接确认为当期费用;
二是予以资本化。
在我国的会计实务中,对长期借款费用采用了不同的处理方法:
1、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正常周转而借入的长期借款所发生的借款费用,直接计入当期的财务费用。
2、筹建期间发生的长期借款费用(购建固定资产所借款项除外)计入长期待摊费用。
3、在清算期间所发生的长期借款费用,计入清算损益。
4、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长期借款费用,在该项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按规定予以资本化,计入所建造的固定资产价值;在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直接计入当期的财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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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人看过2024-01-25
《民法典》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具备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由于企业间借款合同属于合同行为,因此认定合同是否有效,应当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予以认定。
分析上述认定合同无效的五项规定,显然,第(一)项和第(三)项对企业间借款合同不能适用,而第(二)项和第(四)项,是否恶意串通、是否损害公共利益。在实践中都是很难认定的,而且从整个经济发展范围考察,企业间借贷资金后,能够进一步发展,增加社会财富,提高全民收入,因此无论是国家利益还是公共利益并没有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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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人看过2024-01-25
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一定财产以担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依照法律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它是为了担保债务到期能够得到清偿而设定的。
审判实践中,如果抵押物所担保的债权未届清偿期,而抵押物毁损灭失的,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一般情况下,由于抵押权得以行使的条件是主债合同约定的清偿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未完全履行债务。在主合同约定的清偿期届满之前,债务人可以拒绝债权人的履行请求。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时候,债权人才可以要求债务人提前履行合同,比如抵押物的毁损灭失导致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五百二十八条所规定的情形出现的情况下,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而在一般情况下,债权人并不能因为抵押物的毁损灭失而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也就是说,仅仅存在标的物的毁损灭失,不是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的法定理由。
需要明确的一个问题是,抵押物的毁损灭失,并不必然使有担保债权变为普通债权。依照我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这是因为债权人抵押权的实现须通过抵押物的价值而优先受偿,抵押物不存在,抵押权也就事实上无法实现,但根据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当抵押人因抵押物灭失而获得赔偿时,抵押权人仍然得就其赔偿金而优先受偿。除非是抵押物灭失而又无代替物时(即抵押物的绝对消灭),抵押权才归于消灭。由此可见,抵押权在抵押物毁损灭失时并不当然消灭,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抵押物毁损灭失后所得价金(比如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或者对抵押物的其他替代物采取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