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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0人看过2024-01-24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着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这是行使代位权的首要条件。只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与保护,不但主体资格要合法,而且债的行为也要合法。 
    2、债务人对其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已经到期。这时债权人才可以向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这是构成代位权的前提条件,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仲裁方法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务,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4、债权人代位权的范围应当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这是对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一个法律约束。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目的是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因此只有当自己的债权存在不能实现的危险,才能行使代位权。
  • 163人看过2024-01-24
    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如第三人专为特定的债权人设定抵押的,该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被担保债权的转让未经其同意的,抵押权因债权的转让而消灭。
  • 126人看过2024-01-24
    在主债权转移的情况下,抵押、质押、留置等担保债权也应随之转移,其理由与保证债权随主债权移转相同。而在主债务转移时,物的担保关系是否能不经担保人同意发生移转,因不同情况而有所区别。因为不同债务人的履约能力有差异,债务人的变更对担保人是否承担责任,承担责任的范围均有直接影响,故未经担保人同意的主债务转让,抵押人、质押人与保证人相同,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 129人看过2024-01-24
    1、债权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债权人是行使代位权的主体,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意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是帮债务人向次债务人讨债,而是自己作为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来行使代位权。2、代位权应通过诉讼形式行使。当然,债权人以非诉讼形式直接向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次债务人同意直接向债权人清偿,并由此而了结其与债务人之间债务关系的,也应当允许;但是如次债务人不同意直接清偿,由此发生纠纷的,则必须通过诉讼解决。
    3、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 140人看过2024-01-24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                                                             从会计意义看,债务是指由过去交易、事项形成的,由单位承担并预期会计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单位的现时义务,包括各种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等。
  • 123人看过2024-01-24
    一般情况下,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独立承担债务,但是要是公司如果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话,只是子公司的债务可以由总公司的承担。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与它相对应的是“母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是独立的两个个体,分别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152人看过2024-01-24
    债权债务关系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 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 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
  • 148人看过2024-01-24
    通知既对债务人发生效力,不同意不影响债权转让的效力。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除根据合同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得转让或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情形外,债权人可以将债权转让给他人,且无须经债务人同意。但是债权转让必须要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 156人看过2024-01-24
    不能。这种行为一般都是银行、保险公司通过与第三方公司(往往都打着管理公司、咨询公司、财务公司等旗号从事欠款追收)签订的委托合同,将信用卡欠款、小额不良贷款、保险赔款等交给第三方公司去清收,这种清收与委托律师事务所这样的专业法律机构通过非诉或诉讼清收是有一定本质区别的。讨债公司是为国家所禁止的,委托讨债公司催收债务不是国家管理层面的本意,作为主流企业的银行、保险公司应更好地遵守国家规定,不应委托以讨债为业的第三方公司催收债务。虽然,国家并没有针对委托讨债公司的委托人出台管理或处罚措施,而只是更多的针对以各种名义出现的讨债公司进行禁止或处罚,但银行、保险公司该做法还是有助长有法不依风气的嫌疑。
  • 159人看过2024-01-24
    (1)债转股。也称债务资本化。债务资本化是指债务人将所负债务转化为企业资本,同时,债权人将对企业的债权转化为对负债企业的股权的情况。目前,我国行政法规中规定的债转股仅限于金融机构与国有大型企来之间发生的债权转股权,即所谓的政策性债转股,但法律并没有明文禁止其他企业之间的债转股,而且,企业间债转股作为一种缓解企业资金紧缺的新手段已经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
    (2)债务转移。所谓债务转移是指负债企业将其对债权人的负债转给第三方承担的行为。
    (3)债务豁免。债务豁免是指负债企业以低于债务帐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即债权人豁免负债企业的部分债务,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负债企业的负担。豁免部分债务带来的损失,应记入债权人当期营业外支出,但负债企业不宜确认债务重组收益。
    (4)债务。抵消或债的混同。债务抵消分为法定抵消和约定抵消两类。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法定抵消不得附有条件或者期限。所谓约定抵消就是当事人互负债务,但标的物种类、品质甚至数量均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进行的抵销。债务抵销一方面可以免去双方交互给付的麻烦,节省清偿债务的费用;另一方面可确保债权的效力,以免先为清偿者有蒙受损害的危险,特别是在破产程序中,破产人对于债权人有反对债权时,其债权人得以抵消,免除自己的债务,从而使自己处于优先清偿的地位。
    (5)直接融资增资减债。直接融资增资减债原则上不属于直接的债务重组的范畴,但有异曲同工之效。主要是负债企业在资本市场中吸引其他资金注入,改善资金紧缺的状况,使经营活动顺利进行,通过赢利来偿还债务。直接融资一般有两种方法,一是利用股票市场,即企业通过在境内外发行股票筹得资金,从而减轻企业的债务负担。二是发行可转换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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