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担保会遇到的风险有需要承担担保风险。
(一)担保一定要签订书面合同
担保需要签订书面的保证合同,但在司法实践中,在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仍然有可能产生担保的效力,一般是指在主合同中包含担保条款,或者合同的落款处有担保人的签字按印,或者担保人认可的书面方式等。
(二)为他人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如期还款,担保人的责任
债务人不能如约承担责任时,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以及担保人主张责任,担保分为人保和物保,担保人就是所谓的人保,在人保和物保同时存在的情况下,人保承担除物保以外的担保责任。债权人自愿放弃部分债务的,担保人在债权人放弃部分内免除担保责任。
(三)在担保人不知情的情形下,担保的债权债务变更,担保人的保证责任
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1、保证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2、抵押
可以抵押财产有: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3、动产质押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4、权利质押
(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4)债券、存款单;
(5)应收账款;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5、留置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6、定金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债权担保有下列表现形式:
1、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主合同的义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2、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抵押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3、质押。
4、留置。
5、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