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生效的情形有:当事人协商一致签订相应的转让协议,该债权是合法有效的,债权具有可转让性,债权转让的,其从权利也一并转让,且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对让与人的抗辩。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1、债务人不能申请财产保全。
2、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是利害关系人在情况紧急的时候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情况紧急是指不立即申请保全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将会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1.债权转让后,抵押不一定需要重新登记的;
2.但是,为了避免以后产生纠纷,如果有可能,还是应该尽量重新办理抵押登记。
3.《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转让时从权利一并变动】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合法订立的债权转让合同是有效的。债权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纠纷的处理方式有两种:
(1)协商处理
(2)到法院起诉;
只要双方能就纠纷达成一致,就可以协商处理否则就只能到法院起诉处理;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只要对债务人履行了通知义务即可(通知的义务履行的方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不必要征得债务人的同意。
1、债务加入是指第三人加入债权债务关系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合同义务的债务承担方式。
2、第三人加入债务,债权人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债权转让合同主体为出让人和受让人,从法律规定来看,债权转让合同的主体包括:
1、债权转让为处分行为,要求出让人应有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受让人是否应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3、法律对受让主体有限制的。
1、债权转让为处分行为,要求出让人应有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否则,根据规定,转让应当认定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或效力待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经追认后有效);
2、受让人是否应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有观点认为,受让人取得债权,属纯获法律上的利益,只要有限制行为能力即可。但我们认为,除因受赠与获得债权外,其余情形多为买卖,认为受让人为纯获法律上的利益,与事实不符。所以受让人取得债权有对价的,也应认为受让人需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3、法律对受让主体有限制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