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成立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要不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要依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出现人格混同情形的,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十三条【一人公司的债务承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让自己有价值
资源整合能力的培养首先让自己有价值。如果一个人待人冷漠,高高在上,既不愿信息共享,也不愿情感沟通,还不愿相互帮助,但每次他遇到困难就去找你,那么你愿意和这个人交往吗?很多人都是不愿意的。资源共享也是同样的道理,你不愿意与别人共享,那么相应地,别人也不愿意与你共享。
在我们想要获得别人的资源或者整合人力资源时,我们唯一的优势就是我们手中的资源,先把我们的资源与别人共享,然后别人的优势才能为我所用。
你的我的=大家的。不管别人的资源有什么价值,你先弄清楚自己的资源有什么价值。让自己有价值才是王道,才能吸引别人。
2.联合研发产品
现在产品技术呈现出分散化的特点,没有任何一家企业能一直拥有生产某种产品的最新技术。为此,大多数企业都会通过借助外部资源,来实现内部资源的增长。研发新产品的过程非常复杂,从创意到问世需要花费企业大量的时间及资金,但又因市场环境千变万化,致使新产品研发上市的成功率很低。
所以,很多企业会选择共同研发新产品,这样做有两个好处:一是企业可以利用共同资源,进行技术交流,共同攻克技术难题,减少人力资源闲置,分散高风险;二是企业可以利用新技术改造各自的现有产品,不断更新产品或创新卖点,从而提高市场竞争力。
3.联合营销
在资源共享的基础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向彼此开放营销资源,共同营销,通过优势互补,各取所需、各得其所。联合营销的本质是借助外部资源实现企业本身营销效益的最大化。联合营销可以消除或缓解企业自身的销售压力,使联合体内各企业都能以最小的成本取得最大的营销效果。
最常见的联合营销手段是跨行业联合营销,这是因为不同行业之间不仅不存在直接竞争,而且还能实现优势互补。
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从价定率
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
(二)从量定额——粘土、砂石和部分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产品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代扣代缴应纳税额=收购未税矿产品的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
(三)关于原矿销售额与精矿销售额的换算或折算
1.对同一种应税产品,征税对象为精矿的,纳税人销售原矿时,应将原矿销售额换算为精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
2.征税对象为原矿的,纳税人销售自采原矿加工的精矿,应将精矿销售额折算为原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
3.金矿以标准金锭为征税对象,纳税人销售金原矿、金精矿的,应比照上述规定将其销售额换算为金锭销售额缴纳资源税;
4.换算比或折算率由省级财税部门确定,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四)已税产品的税务处理——一次课征制
1.纳税人用已纳资源税的应税产品进一步加工应税产品销售的,不再缴纳资源税;
2.纳税人以未税产品和已税产品混合销售或者混合加工为应税产品销售的,应当准确核算已税产品的购进金额,在计算加工后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时,准予扣减已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未分别核算的,一并计算缴纳资源税。
(五)煤炭资源税计算方法
1.计算方法概述
煤炭应纳资源税=原煤或者洗选煤计税销售额×适用税率
计税销售额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以及从坑口到车站、码头或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
洗选煤计税销售额=洗选煤销售额×折算率
洗选煤销售额包括洗选副产品的销售额
2.洗选煤折算率计算公式(了解)
公式一
洗选煤折算率=(洗选煤平均销售额-洗选环节平均成本-洗选环节平均利润)÷洗选煤平均销售额×100%
公式二
洗选煤折算率=原煤平均销售额÷(洗选煤平均销售额×综合回收率)×100%
综合回收率=洗选煤数量÷入洗前原煤数量×100%
3.特殊销售情形
(1)纳税环节
销售应税煤炭的
在销售环节缴纳资源税
以自采原煤直接或经洗选加工后连续生产焦炭、煤气、煤化工、电力及其他煤炭深加工产品的
视同销售,在原煤或洗选煤移送环节缴纳资源税。
(2)纳税地点
纳税人煤炭开采地与洗选、核算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县级以上)
在煤炭开采地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开采应税煤炭
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决定
(3)计税价格
纳税人申报的原煤或洗选煤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有视同销售应税煤炭行为而无销售价格的,主管税务机关按下列顺序确定计税价格:
①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原煤或洗选煤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原煤或洗选煤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③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资源税税率)
④按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4.扣减额计算——一次课征制
债务转移不需要原债务人同意,但需要做到通知义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份转移给第三方,应当经债权人同意,这条规定要求债务转让必须经债权人同意,现行许多人误以为债务转让方式只有一种,即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债务转让协议后再经债权人同意。
为了更好的保证债权的实现,债权人在债务人想要转移债务的时候就需要对其进行审查,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债务人的还债能力
一般来说,债务人转移债务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因为没有能力偿还欠款,在债权人对其进行审查的时候,如果确实债务人没有能力还债,那么不妨考虑一下转移债务。
二、对承担人的审查
债务转移后就由承担人代替债务人偿还债务,因此承担人是否会偿还债务就成为债权人必须考虑的因素。不仅需要审查承担人的经济状况,还需要审查承担人的诚信。必须要二者齐全,才能保证债权的可能实现。
转让质权不需要债务人同意,只是需要通知债务人就可以了。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