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下:
1、有限合伙企业不仅包括有限合伙人,还包括普通合伙人,两者在企业对外债务的承担上是不同的,这是两者的本质区别。
2、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三)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四)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五)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六)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八)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九)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无效,我国对于私募基金有限合伙协议约定保底是不认可并且禁止提供优先级份额认购者保本收益安排的。不论何种形式或类型,对于内部保底,其本质都是合伙企业合伙人约定排除风险共担原则,甚至也排除了一部分收益共享原则;对于外部保底,其本质都是担保方为有限合伙人提供保证担保。
如下:
1.名义独立。形成组织体的合伙,即合伙企业是合伙发展过程中比较成熟的形式。
2.意志独立。合伙要存在和发展,还要不断增强自己的实力,巩固在竞争中的地位,所以合伙不可能没有自己的整体利益,而当合伙已成为一个整体,以整体名义与第三人发生民事关系时,其意志就不再是哪一个合伙人的单一意志了,而是全体合伙人的共同意志,也只有整个合伙的共同意志才能对合伙事务发生效力,因为合伙财产在一定程度上已脱离了其原所有人(合伙财产为共同共有关系)。
3.财产独立。古代各国立法,一般规定合伙采取按份共有制度,合伙本身没有独立财产,但近代为了维护合伙的相对稳定性,增强竞争实力,合伙财产趋向于独立和集中。
4.责任独立。如前所述,责任独立的含义是指对其债务,合伙企业应首先以其独立财产承担无限清偿责任,而不是既可由合伙承担,也可由合伙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