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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8人看过2024-01-21
    当前改制型公司小股东权益受侵害的表现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大股东利用持股比例优势,股东会形同虚设,小股东缺乏话语权和表意权。那些集大股东与经营者于一身的新“当家人”,往往在股东会上利用其优势股权比例滥用表决权,一人说了算,小股东举不举手一个样。由此,出现大量小股东不愿出席股东会的情形,使得股东会流于形式,小股东作为出资者本应享有的天然权利完全被践踏。
    2、大股东利用资本多数决原则,把持股东会、董事会,控制经营权,并限制小股东的经营管理权。在国有企业转制的公司中,大股东往往是原来企业的董事长或总经理,因而出现个人集权、专断现象非常普遍。由于缺乏必要的制衡机制,大股东、经营者通过采取关联交易,利润转换等方式转嫁经营风险,损害小股东及公司利益。
    3、经营者通过强化按资分配和年薪制手段,变相侵害小股东的经济利益。从资本投资者的角度看,希望自己在不劳动或少劳动的情况下尽可能多的得到红利,而企业职工则希望多劳多得。利益冲突之下,小股东显然是牺牲品。
    4、有些地方的政府职能部门和国有企业借改制之机搞“金蝉脱壳”,向小股东转移债务,以实现所谓的“扭亏转盈”。也有的企业把改制作为筹资手段,却不按规定转换经营机制,使得大股东凭借优势表决权,操纵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最大限度地获取利益。
  • 134人看过2024-01-21
    “前股东”是否依然享有知情权需要视情况而定。
    利益分配请求权系股东权的一种,当公司有盈余时可能获得分配的期待权,不能分离于股份而存在,当股份转让时,应一并转移于股份受让人。股利分配给付请求权则由股利分配请求权分支而生,是对股东会承认的股利分配金额的具体请求权,属于单纯的独立于股东权的债权,可以与债权分离而独立存在,不当然随股份转移。
    1、如果“前股东”在转让股权之前股东会已经确定分配股利而且在股权转让过程中转让人并无欺诈行为,那么原股东享有利润分配给付请求权。
    2、如果“前股东”在转让股权之前并未经股东会决议分配利润,则无论在转让股权之前公司是否已实际存在利润原股东均无权请求分配利润。
  • 130人看过2024-01-21
    少数股东请求大股东收购股份的情形如下: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就公司合并、分立或者修改公司章程等事项形成决议,并且在决议后股东所持股份难以转让的,在股东会决议表决时投反对票的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二、公司连续多年赢利,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股东盈余分配条件,而公司不予分配利润的,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持股份额的股东有权请求公司召开股东会作出决议;在股东会决议表决时投反对票的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 180人看过2024-01-21
    控股股东必须具备的条件有:
    1、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
    2、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3、可以以其它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
    4、其他条件。
  • 145人看过2024-01-21
    在委托人没有不正当目的的前提下,公司股东是可以委托其代为行使知情权的。
    部分股东权利可以授权委托他人代为行使知情权,最常见的是表决权的代理行使,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以该股东的名义在股东授权委托书的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再如,在股东行使知情权时,可以委托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专业人员予以协助。
    但实践中,一般是不建议委托他人代为行使知情权的,这样容易给公司的利益造成损害。
  • 154人看过2024-01-21
    异议股权的回购请求权如下:
    1、法定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2、法定程序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141人看过2024-01-21
    股东转让股权后能否请求公司分配股利需要视情况而定。
    利益分配请求权系股东权的一种,当公司有盈余时可能获得分配的期待权,不能分离于股份而存在,当股份转让时,应一并转移于股份受让人。股利分配给付请求权则由股利分配请求权分支而生,是对股东会承认的股利分配金额的具体请求权,属于单纯的独立于股东权的债权,可以与债权分离而独立存在,不当然随股份转移。
    1、如果在转让股权之前股东会已经确定分配股利而且在股权转让过程中转让人并无欺诈行为,那么原股东享有利润分配给付请求权。
    2、如果在转让股权之前并未经股东会决议分配利润,则无论在转让股权之前公司是否已实际存在利润原股东均无权请求分配利润。
  • 123人看过2024-01-21
    成为已成立公司的股东的注意事项如下:
    1、作用出资的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
    2、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不能直接确定出资额;
    3、必须注意权衡接受股权的收益和风险,不能接受风险与收益不相配的股权;
    4、股权出资可能出资溢价的问题,财务处理手续复杂,需要事先约定;
    5、必须注意接受股权的市场应变能力;
    6、投资人用以出资的股权属于外商投资企业股权的,还应当报经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机关批准;
    7、投资人以股权出资的方式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投资人应当先办理股权股东变更登记后,在办理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8、不得做股权出资的情形:股权公司的注册资本尚未缴足;已被设立质权;已被依法冻结;股权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批准。
  • 137人看过2024-01-21
    在公司运营实践中,由于股东会实行资本多数决制度,中小股东往往难以通过表决方式对抗大股东。而且,在实际操作中,大股东往往利用其优势地位,任意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经常出现大股东操纵的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公司法或者存在程序违法、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现象,且多数是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决议。
    《公司法》明确规定了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无效或可撤销制度: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消。这项规定,赋予中小股东对瑕疵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或瑕疵董事会决议的救济途径,限制了大股东的股东权利滥用,扩大了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使其利益得到了有效的保护。
  • 162人看过2024-01-21
    剩余利润按照下列分配方式:
    第一步,公司在一定时期实现的利润总额在缴纳了所得税后,即为税后利润。第二步,税后利润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后所剩余利润将向投资者分配。
    注:公司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向投资者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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