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及其它文件,具体要求是:
(一)申请人必须按一类商品一件商标一份申请的原则,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一份。也即一份申请书上填报的商品或服务只能限定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中的一个类别之内。委托商标代理组织代为办理的,还应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一份。
(二)商标注册申请书应当填写工整,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应当准确。
(三)每件申请应附商标图样10张(指定颜色)的彩色商标,应交着色图样10张,黑白墨稿1张)。
(四)出示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提供经发证机关签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以自然人名义申请注册商标的,应提供相应的身份证件。
(五)申请书件应当使用中文,外文文件应当附送中文译本。
依据《南京市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规定:企业登记机关收到简易注销登记申请材料后,应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南京市工商局网站对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信息进行公示。企业简易注销公示期为十个工作日,公示期间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异议。
南京公司注销程序
登记机关在公示期内未收到异议的,应当正式受理企业简易注销程序申请,并于公示届满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注销的决定。登记机关在作出决定前收到异议的,应当终止企业简易注销程序,并告知申请企业。登记机关终止企业简易注销程序的,企业不得再次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1、清税证明不是税务注销。对于企业来说,没有清税证明的注销是无效的,一旦出现问题,注销登记有被撤销的风险,还要追究法律责任。
2、而对工商登记机关来说,缺少清税证明办理注销是违反《材料规范》的原则,基本登记机关是没有权利对规范进行修改或扩大解释的。
3、对于税务机关来说,根据国税总局的规定,企业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后,就已经进行了税务登记。因此,税务机关不出具清税证明或违背实际情况出具“未登记证明”,会给税务机关带来行政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3、法院破产裁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或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
4、股东会或者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5、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6、银行出具的账户注销证明;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清算组织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公司法人不能办理个体户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公司法人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的,有独立的财产,能够依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并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组织。
但是公司法人代表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代表公司的同时也是自然人。因此,公司法人代表和法定代表人可以从事个体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