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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60人看过2024-01-21
    1、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付连带责任。
    因此,合伙人退出和合伙后,无论其退出合伙时是否按约定分担或者合理分担合伙债务,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付连带责任。
    2、要注意的是,“未按约定分担”指的是未按合伙人的内部约定的债务比例分担,“为合理分担”指的是未按合伙人的出资比例等据以合理确定合伙人兼权利义务关系的标准分担,但不管是哪一种情况,它指向的都是合伙人的内部关系,这种内部关系对外没有对抗债权人的效力。因此除非合伙人与债权人之间另有约定,否则,合伙人退货后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付连带责任。
    合伙人的连带责任是指每一个合伙人都附有以个人财产对合伙企业的全部债务进行清偿的责任。即合伙人根据债权人的请求,不仅要以个人财产对其责任份额负责清偿,而且还要为其他合伙人所应承担的责任份额作部分或全部清偿。
    3、可见,连带责任是一种加重责任。合伙人的连带责任是有条件的,即当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才由各合伙人负连带清偿责任。
    《民法典》(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九百七十三条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 139人看过2024-01-21
    1、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参与合伙盈余分配,共担风险的,虽不参加合伙经营、劳动,也可以认定为合伙人。
    2、按照协议提供技术性劳务,参与合伙组织的盈余分配,并共担风险的,虽不提供资金、实物,也可认定为合伙人。
    3、向合伙组织或者合伙人提供资金,并以此收取固定利息,不参加合伙经营、劳动,不参加合伙盈余分配,不承担合伙经营风硷责任的,是借贷关系中的出借人,不应认定为合伙人。
    4、虽然参加合伙经营、劳动,但不参与合伙组织的盈余分配,不承担合伙经营的风险责任,只获取固定报酬的,是雇佣关系中的受雇人,不应认定为合伙人。
    5、仅向合伙组织提供某种财物的使用权,并以此取得固定收人,不参加合伙经营、劳动,不参加合伙的盈余分配,不承担合伙经营风险责任的,是租赁关系中的出租人,不应认定为合伙人。
  • 413人看过2024-01-21

    在申请商标的过程中,一般会涉及到自己所需要用的那一类型,除了这个类型之外,还需要注册第35类商标,那么商标第35类注册是怎样的?接下来,就让华律知产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吧,希望能让大家对这方面的法律知识有个比较清晰的认识。

    商标第类注册是怎样的

    (1)申请途径:可以自己亲自到商标局注册大厅(北京)办理,也可以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2)申请费用:需向商标局缴300元官费,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的,还需向代理机构交600--800元左右的代理费。

    (3)申请所需资料:

    1、需商标图样;

    2、注册商标所要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

    3、身份证明文件:

    A.公司申请的:需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B.个人申请的: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及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4)申请程序:

    1、先对商标进行查询,如果在先没有相同或近似的,就可以制作申请文件,递交申请了;

    2、申请递交后3个月左右,商标局会给你下发一个申请受理通知书(这个期间叫形式审查阶段)。

    3、形式审查完毕后,就进入实质审查阶段,这个阶段大概需9个月左右。

    4、如果实质审查合格,就进入公告程序(这个期间是3个月,也叫异议期间);

    5、公告期满,无人提异议的。就可以拿注册证了。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有关商标第35类注册是怎样的这方面法律知识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相信大家从上文已经找到有关的答案了吧。华律知识产权为您提供关于版权、商标、专利的相关知识,上华律知识产权给您的知产加把“锁”!

    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

    第九十六条 【商标权】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依法取得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 155人看过2024-01-21

    1、普通合伙人向外转让,需要各合伙人一致同意。但发生法定情形需要退伙的,可以提前30日通知即可。

    2、有限合伙人向外转让,提前30日通知。参见《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二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3、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 141人看过2024-01-21
    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参照《合伙企业法》第44条第1款的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这也是各国合伙法关于入伙人享有权利和承担责任的通例性规定。各国合伙法大都规定,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新入伙人与原合伙人一样,享有合伙事务的决定权、执行权、监督权与盈余分配权等合伙人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同时,也应履行出资、承担合伙事务、保护合伙财产、竞业禁止、分担亏损等义务。
  • 180人看过2024-01-21

    一、关于合伙关系的认定

    一般情况下,在有书面的合伙协议的情况下,对主体的认定一般相对容易。但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合伙关系的双方主体具有比较亲密的关系,例如亲属关系、朋友关系、同事关系等,建立在这种亲属关系下的合作,经常出现不签订合伙协议的情况,这就为合伙关系的认定埋下了隐患,所以在没有签订书面的合伙协议的情况下,就要保存足够的证据:包括证明双方就和合伙达成合意的证据、就合伙事项沟通的证据、合伙期间的账目、凭证、运营期间的其他相关证据,如既没有签订书面协议,又无法提供上述全部或部分证据的,可能无法证明其为合伙协议的一方主体,将会面临败诉的风险。

    二、关于关于合伙清算

    合伙清算问题,是合伙合同纠纷案件中特别重要的问题,也是切身关系到合伙人权益的重大项目,因此关于合伙清算,应当关注以下问题:

    1、合伙清算的范围主要包括:合伙时投入的财产和合伙期间积累的财产以及合伙期间的债权债务。

    2、清算结算问题:在合伙纠纷里面,最常见的诉讼请求是进行清算或者是返还相关的款项或者进行利润的分配,此时最重要的证据就是账目材料。但在合伙协议中经常出现账目混乱无序、无法清楚明确的辨别出合伙账目的出入情况,这时在没有合伙人共同确认的结算清单或是散伙协议的情况下,一般无法支持。

    在合伙关系没有进行清算的情况下,双方可以向法院申请进行司法会计鉴定,但在鉴定过程中,鉴定一方同样会要求合伙人提交相应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如无法按照要求提供相应的鉴定材料,则不不能做出准确的鉴定意见,甚至无法做出鉴定意见。

    三、关于能否主张违约责任

    关于合伙协议中的违约责任,如果在合伙协议中有明确条款约定,则按照合同的条款进行处理,但在没有约定或者是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很可能要面临不被支持的风险。

    四、关于未结算款项部分的利息问题

    未进行结算部分的利息是否能得到支持,要分情况而定:如果合伙协议有明确的约定,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一般按照协议处理;如果未能按时结算因双方的原因造成的,在双方均具有过错的情况下,一般不予支持或结合各方过错酌情处理.

  • 405人看过2024-01-21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用于非增值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企业内部职工食堂的炊具设备属于集体福利,所以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 130人看过2024-01-21

    1、对合伙期间的债务承担责任。

    2、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付连带责任。

    因此,合伙人退出和合伙后,无论其退出合伙时是否按约定分担或者合理分担合伙债务,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付连带责任。

    3、要注意的是,“未按约定分担”指的是未按合伙人的内部约定的债务比例分担,“为合理分担”指的是未按合伙人的出资比例等据以合理确定合伙人兼权利义务关系的标准分担,但不管是哪一种情况,它指向的都是合伙人的内部关系,这种内部关系对外没有对抗债权人的效力。因此除非合伙人与债权人之间另有约定,否则,合伙人退货后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付连带责任。

  • 307人看过2024-01-21

    增值税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负担的增值税额。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相对应:一般纳税人在同一笔业务中,销售方收取的销项税额就是购买方支付的进项税额。在某纳税期间内,纳税人收取的销项税额抵扣其支付的进项税额,其余额为纳税人当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

  • 400人看过2024-01-21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x(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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