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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2人看过2024-01-21
    1、公司被收购后,公司的债权债务由收购的公司承担,被收购的公司可以持相关的文件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 165人看过2024-01-21

    不构成。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 179人看过2024-01-21

    合伙合同的终止是指因合伙合同失去对各合伙人的约束力导致合伙关系结束。合伙合同终止的原因主要有:

    (1)合伙合同约定期限届满。如果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继续合伙经营,则应视为新的合伙合同出现。

    (2)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终止合伙合同,致合伙消灭。

    (3)合伙合同的目的已经达到或已不可能达到。

    (4)因从事违法活动被有关部门勒令终止或人民法院判决解散。

    (5)因破产使合伙合同失去效力。这里的破产分为合伙破产和合伙人破产,合伙企业因资不抵债而被宣告破产。导致合伙合同的终止。

    (6)合伙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事由出现。

  • 229人看过2024-01-21
    1、不能对合伙财产进行分割。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合伙企业没有进行清算的,合伙人不得要求分割合伙企业财产,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二十一条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 134人看过2024-01-21

    1、合伙人之间的债务,如果是个人债务的,由个人承担。如果是合伙企业债务,由合伙企业财产承担,合伙企业财产不足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七十三条【合伙人的连带责任及追偿权】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九百七十八条【合伙剩余财产分配顺序】合伙合同终止后,合伙财产在支付因终止而产生的费用以及清偿合伙债务后有剩余的,依据本法第九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分配。

  • 143人看过2024-01-21
    我国立法法第二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法。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立法法将规章纳入“立法”的范畴,即承认规章为“法”的一种形式。这表明,我国的法律渊源是法律、行政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章。除此之外,军事法规、规章,条约与协定等亦属法律渊源。这些法律渊源,均是法院审理案件的法律依据。
  • 246人看过2024-01-21
    合伙人退伙结算方法:
    1、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2、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3、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4、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5、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168人看过2024-01-21

    1、首先从法理上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2、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际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177人看过2024-01-21
    合伙出资形式多样,可以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其他财产权利及劳务出资,各种出资形式所产生的财产权利并不相同,合伙协议应当就不同的出资有不同的约定。
    1、合伙财产归属的约定,通常提到合伙财产时,多数人都简单地认为属于合伙人共有,而实际的情况则复杂得多。对于以现金或财产的所有权出资的财产应认定为共有财产;对于合伙人以房屋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在合伙经营期间,由全体合伙人共同享有使用权,但合伙人不享有所有权;对于合伙人以劳务、技能等
    非财产权出资的,劳务、技能虽然可以进行价值评估,但因其具有行为性的特征,不能成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当合伙人以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出资的,既可能以所有权出资,也可能以使用权出资,这就需要合伙人在协议中进一步明确约定。约定不明就存在发生争议的法律风险。
    2、需要办理登记的财产,在合伙协议中应当明确约定办理登记手续的义务承担者,办理时间以及办理费用的承担等。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登记。一些权利设定虽然不需要进行审批,但需要将相关的合同到有关部门备案,如商标许可使用、专利许可使用等。合伙人以这些财产出资,就需要约定另行签订其他合同的时间、条件等,以及合同备案事项的相关问题。对这些事项约定的缺失或不足,都将增加企业法律风险。
    再次,针对财产瑕疵约定相应的处理方式,有助于减少不确定的法律风险。如物品出资若存在严重瑕疵的补充出资责任等。当然一些法律禁止转让的财产作为出资时,法律风险影响更为深远。
  • 144人看过2024-01-21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三)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第46条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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