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10人看过2024-01-21
“劳务派遣”,又称“劳动派遣”、“劳工派遣”、“劳动力租赁”,派遣单位根据接受单位(即实际用人单位)的要求,与接受单位签订派遣协议,将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派往接受单位,受派劳动者在接受单位的指挥和管理下提供劳动,派遣单位从接受单位获取劳务费,并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一种特殊劳动关系。
“劳务派遣合同”是指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订立的由一方提供劳务而由另一方支付劳务费的合同。
一般事业单位没有编制时候但又需要用人时候就会用派遣人员,而派遣人员是属于劳务派出公司的人力资源,暂时还不属于用人单位员工,等到用人单位有编制后可以转为用人单位员工。但是所享受的待遇和社会保险与用人单位的正式员工都是一样的。
-
203人看过2024-01-21
违反集体合同承担的责任如下:
1、企业行政一方违反集体合同所应承担的责任形式主要有:
(1)行政责任。企业行政不履行集体合同规定的义务,应对其主管机关负纪律责任,如果由于其违约行为致使集体合同不能履行时,其主管机关就应依法对企业行政主要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撤职等行政处罚或者是批评、教育一类的纪律处分。
(2)经济责任。企业行政违反集体合同规定的法定义务,如违反法律规定的由企业行政负责提供的劳动保护措施时,集体合同管理部门就可以对其处以罚款处理。如果企业行政的违约行为致使集体合同不能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时,则应视其违约情形和侵犯工会和职工利益的事实,承担赔偿责任,以补偿对方当事人和职工个人的损失。
(3)继续履行。继续履行集体合同是指企业行政不履行集体合同规定的义务时,根据工会和职工的要求,继续履行集体合同。
(4)支付违约金。企业行政违反集体合同规定的义务,不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集体合同,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付给对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货币。违约金一般由企业行政直接责任人员支付。
(5)刑事责任。如果企业行政管理人员恶意违反集体合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2、企业工会组织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企业工会作为集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同样负有履行集体合同的义务。如果由于企业工会自己的过错,造成集体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企业工会同样应承担违反集体合同的法律责任。
3、职工违反集体合同的有关规定,不履行集体合同或不完全履行集体合同规定的义务,同样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当然职工个人的责任条件同样须具备违约行为和主观过错两个条件,另外常常还有造成严重后果一类的事实。
-
600人看过2024-01-21
签订三方协议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要看填写的用人单位名称是否与单位的有效印鉴名称一致,如不一致,协议无效;填写自己的专业名称时,要与学校教务处的专业名称一致,不能简写。
第二,外企、合资企业、私企一般采用试用期,根据合同期的长度,可以从1―3个月不等,通常试用期为3个月,不得超过6个月。国家机关、高校、研究所一般采用见习期,通常为一年。
第三,不少单位为了留住学生,以高额违约金约束学生。学生在协商中要力争将违约金降到最低,通常违约金不得超过5000元。但是,劳动法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除上述两种法律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所以学生要力争取消违约金这一条规定。
第四,现行的毕业生就业协议属“格式合同”,但“备注”部分允许三方另行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承诺一套、做一套,毕业生可将签约前达成的休假、住房、保险等福利待遇在备注栏中说明,如发生纠纷,可以此维护自己合法权利。
第五,学生在签订协议时,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步骤进行。等用人单位填写完毕、盖章后再到学校就业指导中心签证盖章。切忌自己填写完毕后就直接到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要求盖章。这样带来的后果是,单位在填写时,工资待遇等与过去承诺的大相径庭。学生却因为自己和学校都已经签字盖章,回天乏力。或者逆来顺受,或者就被迫违约赔偿用人单位。
-
132人看过2024-01-21
承担违反集体合同责任的条件主要有两个:
1、当事人有违约行为。
违约行为是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客观依据,是首要条件。所谓违约行为,即指当事人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行为。包括不履行集体合同或不完全履行集体合同两种情况。不履行,又称完全不履行,是指集体合同当事人根本没有履行集体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不完全履行,是指集体合同当事人没有全面履行集体合同规定的义务或者没有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条件、履行方式等履行集体合同规定的义务。在实践中,一般来说大多数违反集体合同违约行为表现为不完全履行,真正不履行的情形比较少。
2、违约方要有过错。
追究集体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责任,除坚持要有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集体合同行为这一客观事实外,还要看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在主观上是否有过错。过错是集体合同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观要件。所谓过错,是指违约当事人对自己的违约行为及其后果的一种心理状态。它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表现形式。故意,是指当事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违约后果,并希望或放任这种违约结果的发生;过失,是指当事人应该预见自己的行为发生违约的结果,但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但由于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引起违约结果的发生。集体合同依法订立后,当事人无论是故意或过失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都应承担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
129人看过2024-01-21
处理签订集体合同争议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签订集体合同争议是在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进行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的,集体合同尚未订立,因此属于利益争议范围。
1、签订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机构与管辖划分
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签订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机构为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它是受理和协凋处理签订集体合同争议的日常工作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同级工会代表、企业方面的代表,以及其他有关方面的代表共同履行以下职责:调查了解争议的情况;研究、制定协调处理争议的方案;具体协调处理争议;制定《协凋处理协议书》并监督双方执行;统计归档并将处理结果报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必要时向政府报告提出有关建议。
2、签订集体合同争议的协调处理程序
按照规定,签订集体合同争议的协调处理程序大致如下:
(1)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先自行协商解决。
(2)协商解决不成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均可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申请协调处理。未提出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也可进行协调处理。
(3)案件受理后,应组织同级工会代表、企业方面的代表及有关方面的代表组成一临时协调处理机构负责具体处理工作。
(4)处理争议时,双方当事人应各自选派3至10名代表,并指定一名首席代表。
(5)处理争议应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结束。需延长期限的,延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6)争议处理结束,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制作《协调处理协议书》,双方当事人的首席代表和协调处理的负责人共同签订、盖章。
-
123人看过2024-01-21
订立集体合同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第一,规定了平等协商原则。集体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协议的过程中,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不考虑工会或者职工代表与企业之间在行政上的隶属关系。双方都可以平等地提出自己的主张和要求,本着合作的态度讨论和解决问题,任何一方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压制或者威胁对方。
第二,规定了民主参与原则,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这实际上是保留了《劳动法》第三十三条中的规定。在签订集体合同的过程中,应当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管理作用,保障劳动者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这样才能更有效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更有利于推进企业和职工双方积极履行集体合同。
第三,规定了订立集体合同的双方主体。订立集体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订立集体合同的主体、内容、程序以至于格式都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在主体方面,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订立集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是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另一方当事人必须是用人单位的行政方面。还规定,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也就是说,职工代表的推举需要接受上级工会的指导,不能随便某一群体的劳动者就推举出几个职工代表要求与用人单位订立集体合同,这样规定是为了保证职工代表的普遍性和权威性。
-
135人看过2024-01-21
集体合同的效力如下:
1、集体合同的时间效力。
集体合同的时间效力,是指集体合同从什么时间开始发生效力,什么时间终止其效力。集体合同的时间效力通常以其存续时间为标准,一般从集体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如果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应在集体合同中明确规定。集体合同的期限届满,其效力终止。
2、集体合同对产业的效力。
集体合同对产业的效力,是指对于从事集体合同规定的同一产业的职工、企业所具有的约束力。由于我国目前的产业工会不具有订立集体合同的权利能力,因此,我国尚不存在集体合同对产业的效力问题。
3、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本单位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
《劳动法》第35条规定“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同时《集体合同规定》第六条规定:符合本规定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本单位的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规定。
-
137人看过2024-01-21
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下:
集体合同订立、生效后,对签订集体合同双方所代表的人员都具有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如果集体合同的当事人违反集体合同的规定,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集体合同对人的法律效力。
集体合同对人的法律效力,是指集体合同对什么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这种约束力表现在:集体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集体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如果集体合同的当事人违反集体合同的规定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企业劳动者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二)集体合同的时间效力。
集体合同的时间效力,是指集体合同从什么时间开始发生效力,什么时间终止其效力。集体合同的时间效力通常以其存续时间为标准,一般从集体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如果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应在集体合同中明确规定。集体合同的期限届满,其效力终止。
(三)集体合同对产业的效力。
集体合同对产业的效力,是指对于从事集体合同规定的同一产业的职工、企业所具有的约束力。由于我国目前的产业工会不具有订立集体合同的权利能力,因此,我国尚不存在集体合同对产业的效力问题。
-
143人看过2024-01-21
签订集体合同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一)双方协商代表人数要对等
集体协商代表是指按照法定程序产生并有权代表本方利益进行集体协商的人员。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对等,一般为三至十人,并各自确定一名首席代表。
(二)选择协商代表体现民主
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单位工会征求职工意见后选派。未建立工会的,由本单位职工民主推荐,并经过半数以上职工同意。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本单位工会主席担任或者由其书面委托的其他协商代表担任;工会主席空缺的,首席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未建立工会的,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协商代表民主推举产生。
(三)双方可“外聘”专家参加协商
在具体协商过程中,很多职工推选出来的代表可能并不太专业,对于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具体应该争取的合法权益也不了解。对此,用人单位和职工一方可以委托本单位以外的有关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参加协商,以提高双方协商内容的质量。只是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协商代表的三分之一,外聘人士也不得担任首席代表。
(四)协商代表必须代表本方利益
为了使协商代表能够真正代表被代表方的利益,规定了协商代表应当履行的几项职责,其中包括:参加集体协商,真实。
(五)协商代表有“特别保护”
为了维护职工协商代表维护职工正当权益的积极性,对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在履行代表职责期间的有关情形作出了相应的保护性规定。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变更职工协商代表的工作岗位。
(六)职工一方提出集体协商要求,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集体协商双方的任何一方均可就签订集体合同相关事宜,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集体协商要求。一方提出集体协商要求,另一方应当在收到集体协商要求之日起二十日内给予书面答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者拖延集体协商;一方就劳动报酬、劳动条件、裁减人员等事项要求集体协商的,另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拖延。
-
136人看过2024-01-21
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必须由法律规定的专门机关进行确认,其他组织和个人都无权确认。确认劳动合同无效的专门机关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只有这两个机关的决定具有法律效力。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对无效劳动合同都可以不予履行。已经履行的,如属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劳动合同,并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但是,对无效部分必须依法加以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