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劳动合同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同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2.试用期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
3.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个人著作权转让一般可以为作者带来一定的经济收入,也能让自己的作品被更多人看到、被更多人欣赏。但是在法律上,著作权的转让和商标转让、专利转让都不一样,相关法律没有强制要求进行登记后才生效。今天,华律知产小编通过这个问题带来了以下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各位读者朋友有所帮助。
个人著作权怎么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实施条例》25条规定:与著作权人订立专有许可使用合同、转让合同的,可以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以此判断,即使著作权转让不经备案,也是可以的。但是,没有经过备案的著作权转让,只有个人和受让人知晓,如果发生权利、利益纠纷,在维权过程中个人将缺乏有力证明。所以,小编建议个人转让著作权的,还是进行登记本案,以防万一。
著作权的转让,是指著作权人将其作品财产权部分或全部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法律行为,它导致著作权权利主体发生了变更,而个人著作权许可只是许可使用人以一定的方式、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使。
那么个人著作权转让应该怎么有效地进行呢?
第一,根据著作权的要求,个人还是其他权利人在进行著作权转让的时候,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也就是著作权转让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作品名称;转让权利种类和地域范围;转让价金;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违约责任;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可以办理个人的著作权转让登记备案,需要准备的文件有:1、按要求填写的合同登记表;2、合同复印件;3、申请人身份证明。(4、计算机软件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第三,个人著作权转让登记的整体流程:提交申请→登记机构查询→登记机构受理→登记人员审查→登记完成。
著作权转让必然是权能完整的财产权的转让,也就是说,无论转让出版权,还是转让改编权或其他任何一种财产权,都必须将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一并转让。如果受让人只能使用作品, 而不能自由许可他人使用作品,或不能自由转让他的权利,这种权能不完整的转让实际上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著作权转让,而是作品许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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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
第九十四条 【著作权】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 (版权) ,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
根据德国商标法当中条例所规定的,德国商标注册在公布之后的三个月内第三方可以对该德国商标注册提出第三方异议。有许多中国商人在申请德国商标注册的同时,第三方异议也是许多申请人所担心会出现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就给大家介绍注册德国商标时发生异议该怎么办。
注册德国商标时发生异议该怎么办
关于德国商标注册,发生异议的解决方法就是,申请人需要了解德国商标注册被第三方异议的原因在于哪里。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第三方异议反对该商标注册申请的基础:
1、在先商标申请或注册;
2、早期存在臭名昭着的商标;
3、商标代理人或代表注册商标;
4、较早的非注册商标或商品名称(如公司名称);
5、之前的原产地名称或地理标志。
第三方异议反对该德国商标注册申请的理由:
1、该德国商标注册申请出现双重身份;
2、该德国商标注册申请存在混淆的可能性;
3、如果早期商标是具有声誉的商标,则在没有适当原因的情况下使用后来相同或类似商标将不公平地利用或损害早期商标的独特性或声誉。如果反对成功,有争议的商标注册将被取消。
至于恶意申请,这些商标只能在取消时提出异议,而不是在异议程序中。取消申请人没有必要在德国进行相应的商标注册。但是,取消申请人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对手为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提交了相同的商标,并完全了解取消申请人已获得德国有争议商标的可保护既得利益。
在提交时,对手有意在使用商标的事实并不排除恶意假设。但是,必须表明,通过提交商标,对手至少还追求阻止在德国使用该商标的取消申请人的目标。因此,此类诉讼成功的前景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取消申请人可能就恶意提出的证据。
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
第九十六条 【商标权】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依法取得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劳动者工作一周后自离是有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如果劳动合同无约定的,则可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