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成立上的从属性,即担保合同的成立应以相应的合同关系的发生和存在为前提,而且担保合同所担保的债务范围不得超过主合同债权的范围。
2、处分上的从属性,即担保合同应随主合同债权的移转而移转。
3、消灭上的从属性,即主合同关系消灭,为其所设定的担保合同关系也随之消灭。
4、效力上的从属性,担保合同的效力依主合同而定。
1、如果是独资企业,就没有法人和股东,只有投资人。如果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和股东可以是不同的人,并不要求同时变更。
2、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既然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投资并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它是非法人组织,投资人即所有人,也就不存在股东一说。
不一定。
假冒他人专利,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专利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假冒两项以上他人专利,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担保合同无效时,只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无效担保合同当事人的缔约过失责任范围的确定取决于债权人因担保合同无效所造成的损失、担保人和债权人对无效合同的过错程度等因素。
无效担保合同担保人的法律责任应按如下情形处理:
1、主合同无效致使担保无效时担保人的责任,无论主合同的无效应归责于债权人还是债务人,还是双方都有过错,也无论无效的结果导致的是返还原物,还是赔偿损失,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都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2、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时,债权人无过错的,因担保人的无效担保行为造成主合同债权人损失的,担保人应根据其过错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种担保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情形,主要是指债务人与担保人违反法律禁止性或强制性规定以及恶意串通欺骗债权人而缔结担保合同的情形。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的权利,归纳起来共有以下几个方面:
1、股东身份权。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
2、参与决策权。
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有权参与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享有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进行审议表决的权力。
3、选择、监督管理者权。
股东有权通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通过选举的董事组成的董事会(执行董事)再去聘任管理权,并通过董事(会)、监事(会)监督管理层。
4、资产收益权。
5、知情权。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6、提议、召集、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权。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否则,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7、决议撤销权。
小股东有权请求撤销程序违法或者实体违法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8、退股权。
股东享有在特定情况请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的权利。
9、诉讼权和代位诉讼权。
如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担保合同的从属性,担保合同是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权的受偿而形成的合同,从属于担保债权基于产生的主合同,如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合同中,借款合同是主合同,保证合同是从合同;
2、担保合同的补充性,是指债权人享有的担保权对债权的实现仅有补充的意义,债权人行使担保权的前提是债权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且债务已届清偿期;
3、担保合同的相对独立性,担保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担保合同的独立性,即担保合同具有相对独立性,独立性体现为担保合同虽然基于主合同但独立于主合同,担保人的责任并不取决于主合同是否履行或违约,只要债权人提出付款要求,担保人就必须无条件履行代偿义务。
根据公司法规定独资不设立股东会的,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某些特殊的公司形式可以不设立股东会,其职权由公司的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行使。
(1)外商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只设立董事会,由董事会代行股东会的权力;
(2)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立股东会,股东可以直接根据法律规定的职权做出相应的决定,该决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且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