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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6人看过2024-01-21
    公司是资合性的法人,公司的生命源自于股东最初投入的资本。股东出资是否适当与公司日后能否正常运转息息相关,事关交易安全和公司信用,对公司债权人权益的保护尤显重要。

    《公司法》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这是股东享有股东权的法律基础,同时,公司法还专门规定了股东的参加公司会议、会议表决权等参与公司事务的权利,也规定了股东对公司账簿和会议决议等法律文件的查阅权、分红权、优先购买权等权利。

    法律在规定股东享有权利的时候,仅以股东的身份作为享有股东权的基础,而没有附加任何限制或条件,可见,股东只要被公司、工商登记管理机关承认其股东身份,就可以依照法律、章程的规定享有权利,股东享有股东权利与其出资与否没有直接关系,股东有没有实际出资、实际出资多少并不能影响股东的股东身份和股东权利行使,但是没有出资,该股东将承担《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相应出资责任。


  • 134人看过2024-01-21
    合同成立不生效的后果是:合同成立不生效,则不存在履约义务及违约责任。但如果给对方造成损失,可能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合同依法成立后正式生效前,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尚未发生,当事人有权不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只是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 159人看过2024-01-21

    1.名为股权转让协议,实为借款协议的股权转让协议是无效的,法院只要查明情况属实,一定不会支持股权转让协议的。

    2、这种情况属于合同编规定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所以,是无效的。

    当事人签订的经济合同虽具有明确、规范的名称,但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与名称不一致的,应当以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合同的性质,从而确定合同的履行地和法院的管辖权。

  • 107人看过2024-01-21
    是没有的,独资企业只有一个股东。股东会决议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依职权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议。一般情况下,股东会会议作出决议时,采“资本多数决”原则,即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时,则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这体现了有限责任公司兼具“人合”和“资合”的性质。
  • 114人看过2024-01-21

    股东们召开股东会会议,在会议上通过的决策由股东们签字盖章,表示自己同意或不同意股东会的决议。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就是股东们一致同意在固定的某个时间必须召开股东会议,另外在一些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下,符合规定的股东、董事、监事也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的会议。而首次股东会,一般是出资最多的股东来召集和主持。

    一定要强调的是,当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除此之外的其他决议,在法律上并没有上述比例的限定。

    最后,对于股东会职权的增加、股东会要如何召集、股东表决权是按股东的出资比例还是人数或者其他形式来定、股东会如何做出有效决议等方面,都允许股东们自由商议,只需要在章程中写清楚就可以。这也是公司法尊重股东自治的重要体现。

  • 222人看过2024-01-21
    多份合同不能只有一个骑缝章,每份合同都需要盖完整的合同章。自然人订立合同的由订立合同的自然人签字或盖自己的姓名章;法人、其他组织订立合同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人签名或盖公司公章或者合同章。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
  • 128人看过2024-01-21

    没有书面形式合同成立。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可以认定为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 106人看过2024-01-21

    公司大股东违反规定私自转让股份违法。股东转让股权时,应当遵守相关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相互转让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就其股权转让征得同意。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半数以上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 111人看过2024-01-21

    1、股权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法律属性,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股东姓名及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有权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选择隐名出资方式而由他人代持股权的出资人,无权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2、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与此相对应,显名股东(或挂名股东)是指记载于工商登记资料上而没有实际出资的股东。

  • 150人看过2024-01-21
    1、股权转让后先前利益可否追偿一般而言,股权转让之前的股东权利由原股东享有,股权转让以后的股东权利由新股东享有。
    2、股东是否有权主张转让之前的利润要看公司在股权转让前是否有作分配利润,是否作出了分红决议。
    3、如果股东在转让股权之前股东会已经确定分配股利,但实际还没有兑现,那么,原股东享有利润分配给付请求权。
    4、从性质上说,公司一旦决定向股东分红,公司与股东之间就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股东请求公司分红就是合法的。
    5、如果在股权转让之前并未经股东会决议分配利润,则无论在股权转让前是否实际存在利润,原股东则不能对先前利益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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