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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5人看过2024-01-21
    涉外商标如何申请?
    基于国外优先权的申请
    根据《巴黎公约》的相关规定,国外企业为获得在国内的申请日和先申请的程序权利,在中国提出申请时,可以要求优先权,以在本国的申请日为中国商标申请的优先权日。但相关的优先权请求应在本国商标申请日之后6个月内提出。然而,作为优先权申请的国外基础申请中的商品并不必然被我国商标局接受,对加拿大等不采用尼斯分类的国家而言尤为如此。以下几种情形是优先权申请的情形及相关初步建议。
    1.基础申请商品或服务项目过于宽泛。非《尼斯分类)和《中国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宽泛商品一般不会被我国商标局接受。申请人此时应根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进行细化。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在细化的过程中不能超出原宽泛商品或者服务的范围。
    2.基础申请商品或服务项目有错类或者跨类。为避免提出申请后无法跨类要求优先权,针对这种情况建议在中国递交申请时,即按照中国的规定调整类别,并作出相应的说明。这种情况是不影响优先权申报的。
    3.如果优先权商品或者服务与中国规范商品或者服务有细微差别,但不影响实质的商品或者服务内容的,建议在申请时按照规范商品或者服务进行申报。
    4.如果一个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在中国可能分属于不同的小类,建议在申请时进行必要的拆分。
    基于客户网站信息自行整理商品、服务进行的申请
    如果客户授权代理组织根据客户网站所提供信息,进行商品或者服务总结之后进行申请,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尽量将商品或者服务根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规定进行规范化。
    2如果客户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很多,但根据
    3如果客户的商品或者服务非常前沿,建议在递交申请之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说明。
    基于客户指导或者客户在国外的申请注册进行的申请
    如果客户直接指定在中国申请某些商品、服务或者指定完全按照其在某一个国家已经注册的商品、服务进行申请,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存在某些商品或者服务在国外可以被接受,而在中国根本不被接受的情况。如果出现类似情况,应该在递交申请之前向客户说明,删除不能够被接受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
    2.如在客户指令信中或者其他国家注册中出现类似于“上述商品的零部件”的项目申请,应在申请之被接受的。建议更换较为详细的商品名称。
    3.如在其他国家申请的项目较为宽泛,但根据中国商标局的实践不能被接受的,建议在申请之前将商品细化。
    4.如果出现跨类、错类情况,应在递交申请之前进行调整。
    5.如果有商品、服务项目较为前沿一时无法确定类别的,但客户同时递交多个类别的申请,建议在相关类别均进行申报。
    6.如果商品或者服务较新,建议在申请的同时递交商品或者服务说明书。
    7.如果一个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在中国可能分属于不同的小类,建议在申请时进行必要的拆分。
    涉外商标注册方式的优缺点比较
    (一)马德里国际注册
    1优点:
    (1)费用较低
    马德里收费无论指定多少个国家,仅缴纳一次基础费用再加上指定国家费用,因此收费较低。
    (2)手续简单
    商标申请人只需要通过国际局一个机构使用一种语言(英语、法语西班牙语任选一种)缴纳一次费用,提交一份申请,手续简单。
    2缺点:
    (1)没有统一的注册证
    马德里国际注册是一种领土的延伸保护,国际局收到国际注册申请后会颁发一张国际注册证,但是效力仅类似于国内的受理通知书,指定的国家的商标主管局一般不会再发注册证或是核准通知书。
    (2)马德里注册必须以国内商标注册或者国内商标注册申请为基础
    马德里注册必须以国内商标注册或者国内商标注册申请为基础,注册效力不稳定。因此一旦国内商标注册发生改变或被撤销,马德里注册也会随之改变或被撤销。
    (3)不能及时进行海外维权
    由于马德里国际注册只是一种领土延伸保护,因此在海外发生侵权时,由于没有主管局颁发的注册证或是核准注册通知证明书,商标所有权人不能及时进行维权。
    (二)单一国注册
    1优点:
    (1)不需要基于基础注册或申请
    单一国注册不需要基于国内注册或基础申请,申请方式和时间上灵活。
    (2)有单独的注册证书
    每个单一国家商标主管机关在无任何驳回或是异议的情况下,会给商标申请人下发商标注册证书或是核准注册证明书。
    (3)权利稳定,维权方便
    商标申请人通过单一国注册后,当地商标主管机关会将申请商标进行登记备案。当发海外侵权行为时,申请人可以第一时间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2缺点:
    (1)费用相对较高
    单一国申请注册需要逐一想当地商标主管局支付注册费用以及当地律师费用,因此费用较高。
    (2)手续相对复杂
    单一国家需要逐一向指定申请国家递交申请,因此手续相对复杂。
    (三)欧盟注册
    1优点
    (1)保护程序集中化。
    一件商标注册可获得欧盟27个成员国的保护,有关商标案件的裁决将在欧盟所有的国家得到执行;
    (2)不需要基于基础注册
    申请共同体注册不要求必须存在基础注册,条件宽松。
    (3)费用相对便宜。
    只须申请注册一次,即可在整个欧盟的二十七个成员国使用该商标。较之于在各个成员国分别提出申请,费用便宜很多。
    2缺点:
    (1)对商标的显著性要求很高
    (2)申请共同体商标注册的时间较难确定
    在欧盟市场协调局申请共同体商标注册的时间较难确定,只要有一个国家提出异议,该商标就不能及时得到注册,解决异议需花费很长的时间。
    如何办理涉外商标注册,实践中,办理涉外商标注册注意什么事项?
    2、申请国际商标注册的商标必须已经在我国启动一定的商标注册申请程序。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是“马德里协定”成员国的,申请国际商标注册的商标必须是在我国已经注册;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是纯“马德里议定书“成员国的,申请国际商标注册的商标可以是已在我国提出注册申请的商标,也可以是已经注册或提出注册申请的商标。
    3、国际商标注册申请应与国家基础注册或基础申请内容一致。国际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名义应与国内申请人或注册人的名义完全一致;商标应与国内注册的商标完全相同;所报的商品和服务应与国内注册的商品和服务相同或者不超过国内申请或注册的商品和服务范围。如果国内申请或注册的是在不同商品或服务类别的同一商标,在申请国际商标注册时,可提交一份国际商标注册申请,将国内所报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按类别顺序填写在该国际商标注册申请书上。
    4、符合一定条件的可声明要求优先权。申请人在申请国际商标注册时,如果与国内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相隔时间未超过六个月,那么申请人在提出国际商标注册申请时,可要求优先权,但应提供国内《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5、不予受理的国际商标注册申请
    凡不符合《商标国际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共同实施细则》第六条之1、2、3或其中一条的,商标局不予受理该商标国际商标注册申请。
    6、国际商标注册的有效期满后,如想继续使用的,应当续展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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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6人看过2024-01-21
    “恶意注册”是指违反诚信原则,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驰名商标、已经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其他民事权益的客体,以及公共领域信息资源的行为。“恶意注册”多发生在以“申请在先”为原则、能带来一定经济利益的领域,故多表现在商标、域名及商号上的抢注。“恶意注册在我国没有形成统一的概念,对‘恶意’这一主观要件缺乏统一认识,因此产生了一些问题,造成了很多困惑。”管育鹰说。
    据管育鹰介绍,我国商标注册申请量去年已达574.8万件,恶意注册导致的纠纷屡见不鲜。“有些商家为了防抢注,所以自己先去注册各种类似的商标作为防御,目前很多商家甚至都做全类注册,以防被别人抢注。这就加重了经营者负担,(权利人)为了适应这种环境不得已去做这件事。”管育鹰说。
    管育鹰说,有些国家和地区的商标法对商标注册须以使用或意图使用为目的有明确的要求,比如申请时提交证明善意的声明,虚假声明可能构成欺诈或不诚信,成为驳回申请的证据。有的国家直接规定不诚信可作为驳回申请的理由。
    她举例说:“奥地利有一个案子,很多商家长期经营在复活节卖一种小兔子形的巧克力,有个公司将金色兔子注册为巧克力的立体商标,后来被另一家公司申请无效,理由是欧盟法院说应该考虑商标申请时的主观意图,该兔形巧克力在整个欧盟市场上已经有人在用,而注册者将其作成为自己的商标,是不当的占用公共资源,构成欧盟商标条例规定的不诚信申请,可宣告无效。”
    “关于恶意注册的法律概念,中国没有,国外也没有,国外用的是‘不诚信’条款,我国商标法也有不诚信条款,我们根据这个条款可以把大量明知或应知他人有合法在先权益或属于公共资源的信息进行抢注、不符合我国商标法的申请予以驳回或已经注册的宣告无效。在实践中,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统一的审查数据库。权利人应随时关注自己品牌的管理工作,防止被他人不当抢注,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并灵活运用,以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管育鹰表示。
  • 237人看过2024-01-21

    股东权益是指公司总资产中扣除负债所余下的部分,也称为净资产。股东权益包括实缴股本和留存收益,其计算方式为资产总额减去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是指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所有者权益按其构成,分为投入资本、资本公积和留存收益三类。

    第一,投入资本,是指所有者在企业注册资本的范围内实际投入的资本。在不同类型的企业中,投入资本的表现形式有所不同。在股份有限公司,投入资本表现为实际发行股票的面值,也称为股本;在其他企业,投入资本表现为所有者在注册资本范围内的实际出资额,也称为实收资本。

    第二,资本公积,是指归所有者所共有的、非收益转化而形成的资本,主要包括资本溢价(股本溢价)和其他资本公积等。

    第三,留存收益,是指归所有者所共有的、由收益转化而形成的所有者权益,主要包括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 221人看过2024-01-21
    在人们以往对商标的认识里,商标多为企业字号,是一个比较简短的词组。实际上,很多的长词组也是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的,包括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的全称。
    据了解,武汉外商投资服务中心、湖北省出版总社于20 xx年将其单位名称申请注册商标,近日已核准注册,分别用于第35类、第16类服务或商品。湖北省广东商会商标也于上月核准注册。此外,湖北省湖南商会商标、华中师范大学商标等均在申请中。
    20 xx年12月新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规定,企业名称可以申请商标,并明确了以企业名称申请商标的审查标准。企业以企业名称申请注册商标,最主要的目的是扩大对企业名称的保护范围。企业名称是分区域核准的,一般来说,只可以在其登记注册地的行政区域内得到保护;而商标权是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受到保护。不少知名企业通过使用企业名称注册商标的方法,减少了“傍名牌”现象的发生。
    然而,以企业名称申请注册商标毕竟和普通商标注册申请有所不同,申请人在申请注册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四点。
    以企业名称申请的商标,仍然要有显著性。企业名称并不要求有显著性。不少企业认为,其企业名称得到核准后,以企业名称申请的商标也理所当然地得到核准注册。其实,企业名称和商标是两个不同的权利,企业名称得到核准,并不意味着以企业名称申请的商标,可以顺理成章地核准注册。因为以企业名称申请的商标,和普通商标一样,也要有显著性。
    以企业名称申请的商标,不能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注册企业名称要求在同一个行政区域内不能有相同的在先企业名称,而商标注册要求在全国范围内都不能有相同和近似的在先商标。因此,以企业名称申请注册商标的企业,先要查询在全国有无在先权利的存在。
    以企业名称申请的商标要和申请人名义对应。原则上讲,企业应当以自己的企业名称申请注册商标,可以用企业名称的全称、简称、中文名称、英文名称以及名称的汉语拼音等,但不应当用和自己企业名称无关的企业名称申请注册商标。以企业名称申请的商标不能和企业名义存在实质上的差别,如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可以申请注册中石化公司、中国石化公司等,但是不能申请注册中石油或中国石油公司等。
  • 111人看过2024-01-21
    商标持有人(即申请人)意外去世,其所注册的商标转让在儿子的名下,请问如何办理手续?其儿子已年满18周岁
  • 124人看过2024-01-21
    在内地商标注册大部分以文字商标注册为主,那么商标注册对文字方面的要求有限制吗?相信大家想注册5个字甚至6个字的商标怕注册不通过,今天小尚就和大家探讨这个文字商标注册要求字数问题。【1】没有字数要求,但较简单的不易作为商标注册1.不具有显著性2.容易有在先商标,导致注册被驳回【2】没有区别,对商标的审查文字和图形是分别审查的,但建议不要纯图形1.图形在注册前的查询是很难的,容易有在先权利导致注册不成功2.图形注册商标从消费者角度很难让人记住3.费用是没有区别的
    章标签:文字商标商标注册
  • 151人看过2024-01-21
    什么是恶意抢注商标
    恶意抢注指的是以获利等为目的、用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该领域或相关领域中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域名或商号等权利的行为。恶意抢注多发生在以“申请在先”为授权原则、能带来一定经济利益或精神利益的权利领域,故多发生于商标、域名及商号。
    关于恶意抢注商标,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因此,恶意抢注商标就是申请人利用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方式,将他人已经使用但尚未注册的商标以自己的名义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的行为。
    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有哪些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和实践,恶意抢注行为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一)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的行为
    1、复制、摹仿、翻译他人驰名商标申请注册的行为(《商标法》第十三条)。
    2、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抢注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的行为(《商标法》第十五条)。
    3、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后段)。
    4、其它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商标的行为(《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二)损害他人在先权利的恶意抢注行为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前段规定申请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实际上是禁止恶意将他人具有商业价值的商号、外观设计、作品、姓名、肖像等抢注为商标。
    (三)以独占公共资源为目的的抢注行为
    此类抢注行为的基本特征在于将本属于公共资源的标记抢注为商标,商标注册后妨碍他人的正当使用造成市场秩序混乱,或者使用时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产地或者特点等发生混淆。例如:
    1、将旅游景区名称申请注册于“旅游服务”项目上。
    2、将具有表示商品特点的产地名称申请注册于该商品上。
    3、将缺乏显著特征的标记申请注册为商标。
    《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注册商标缺乏显著特征的,不予注册;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具有不良影响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恶意注册的情形有哪些,如何界定是否属于恶意注册?
    判定系争商标申请人是否具有恶意可考虑下列因素:
    (1)系争商标申请人与驰名商标所有人曾有贸易往来或者合作关系;
    (2)系争商标申请人与驰名商标所有人共处相同地域或者双方的商品/服务有相同的销售渠道和地域范围;
    (3)系争商标申请人与驰名商标所有人曾发生其他纠纷,可知晓该驰名商标;
    (4)系争商标申请人与驰名商标所有人曾有内部人员往来关系;
    (5)系争商标申请人注册后具有以牟取不当利益为目的,利用驰名商标的声誉和影响力进行误导宣传,胁迫驰名商标所有人与其进行贸易合作,向驰名商标所有人或者他人索要高额转让费、许可使用费或者侵权赔偿金等行为;
    (6)驰名商标具有较强独创性;
    (7)其他可以认定为恶意的情形。
    如何认定恶意抢注?
    构成“恶意抢注”的要件有以下几点:
    (一)申请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这是主观要件
    “恶意抢注”申请人是把他人已经使用的商标作为自己的商标提出申请,这种行为的本身,就已经侵占了他人的劳动成果,如果注册成功,无异于用合法的方式偷窃。更为严重的是一旦注册成功,“恶意抢注”申请人成为合法所有人之后,即会利用其注册商标的占用权,禁止他人使用原本属于自己的商标或利用其处分权对被抢注者高价转让或高价许可使用该商标。如果这些目的不能达到,则会提起侵权之诉或向工商行政管理商门举报并索取赔偿。
    现实的问题是,如何认定这一主观要件的成立?我们不可能深入到申请人的内心世界,去了解他们主观愿望是否为了不正当利益而只能通过现象去剖析他的本质。哪些现象可以分析出来呢?一是看他注册成功后是否自己使用,即用在自己的产品上,这种产品是否和被抢注人的产品属同类或近似产品;二是是否对被抢注人高价转让或高价许可使用该商标;三是是否直接控告被抢注入侵权,并提出赔偿请求。通过这几方面的分析,如果“抢注”申请人注册商标,主要不是自己使用,甚至自己并没有产品,而后高价转让或向被抢注人提出赔偿请求,我们便可以准确认定他的主观目的,就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申请人采取了不正当手段,这是行为要件
    不正当手段,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以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方式,在商标注册申请书和提供的相关材料中不真实地填报了有关事项,但是对于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而言,不可能对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作出审查。因此,认定不正当手段,只可能在异议程序或在以后的被抢注人申请撤销该商标的程序中,由被抢注入提出证据,证明申请人采用了不正当手段。哪些是不正当手段呢?
    1.申请人利用与他人同行的关系。中小型企业最容易成为被抢注的对象。因为中小型企业在向市场推出自己的产品时,往往并不是先注册商标再推出产品,更多的是当自己的产品有一定影响后才注册商标。
    2.利用与他人曾经合作过的背景。作为合作者,他们是最清楚被抢注入的商标使用情况的,有的在合
    作期间,即偷偷地把合作者的商标注册为自己所有,有的则是在合作结束后,将合作者的商标抢先注册。
    3.同一区域内了解内情的其他人。利用其不同的条件和自有的优势,如管理者、法律顾问、记者、商标代理人等,在进行新闻采访或进行管理等工作过程中了解到经营者商标使用的情况,并能预见抢注该商标所带来的利益而抢先注册。
    上述所列几种不正当手段,共同之处在于他们剽窃他人已经使用但未来得及申请注册的商标,在他们所申请注册的商标上并未凝聚自己的智慧和创意,他们实质上采用了欺骗的手段,用合法的形式掩盖不合法或不合理的本质,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三)注册成功,这是客观要件或事实要件
    只有注册成功,才会最终形成“恶意抢注”。如果在异议程序,被抢注人发现自己的商标被他人申请,即可提出异议,导致其注册不成功,当然就谈不上“恶意抢注”。事实上,在实践中,很大一部分经营者并不知道自己的商标已经被他人申请注册,即使在程序上有三个月的公告期,但这种公告并非所有经营者都能及时看见,往往直到抢注人成功注册后,被抢注人才知道原本属于自己的商标已被他人抢先注册了。那么要构成这一要件成立,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因素:
    2、是否是已经使用并正在使用的商标。被抢注的商标应认为是被抢注人已经使用并正在使用的商标,即强调商标的连续性使用,如果被抢注人曾经使用过的商标而中途停止使用的,他人申请注册,则不应该认定为“抢注”。衡量一件商标是否连续性使用的简单的方法就是看他的商品是否连续性地投放市场,当然,商标的使用晚于抢注人的注册,则不存在抢先注册的问题。这一时间点,应以申请人向商标局提出申请之日为准。
    看了“恶意注册商标行为”的人还看了:
    1.恶意抢注商标有什么危害
    2.商标侵权行为类型有哪些
    3.商标侵权经典案例
    4.商标撤销的法律后果
    5.请求注册商标无效
    6.商标侵权表现形式
    7.商标保护的重要性
    8.公司商标侵权异议
    9.商标无效程序
    10.商标保护的范围
  • 189人看过2024-01-21
    怎样注册商标
    选择您心仪的商标。可以选择的范围包括,文字、图形、数字、字母、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任意组合。根据最新商标法,声音也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准备商标注册申报材料:
    1、商标注册申请书;
    2、委托书(如果委托代理机构的话);
    3、主体证明材料(个人的身份证及个体工商户执照、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递交申报材料。须到国家商标局注册大厅当面递交。
    5、等待商标局形式审查,审查合格后下发商标受理通知书。时间约60-80个工作日(即3-4个月左右),如形式审查不通过需要补正或重新提交申请。
    拿到商标受理通知即可将商标打上“TM”标识进行使用。
    6、从提交申请到最终拿到商标注册证书大约需要16个月,其中递交申请后3个月左右下发受通,受理后前9个月为审查排期,后3个月为通过商标局审查后的公告期,最后是制作证书及下发大概1个月。申请人需要时刻关注在公告期内是否有他人提出异议,并根据商标局下发的异议答辩通知书提交异议答辩书,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7、经过以上流程,如果顺利,即可拿到商标注册证书。商标注册保护期限为10年,届满前12个月可以申请商标续展,官方收费为2000元(届满后6个月内的宽展期限内也可续展,但是需要多缴纳500宽展费),在此续展后商标专用权期限延长10年,可反复续展延期使用。
    商标注册好处
    1、便于消费者认牌购物。
    2、商标注册人拥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3、通过商标注册,可以创立品牌,抢先占领市场。
    4、商标是一种无形资产,可对其价值进行评估。
    5、商标可以通过转让,许可给他人使用,或质押来转换实现其价值。
    6、商标还是办理质检、卫检、条码等的必备条件。
    7、地方各级工商局通过对商标的管理来监督商品和服务的质量
    如何申请商标注册
    商标局对受理的商标注册申请,依照商标法进行审查,凡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并具有显著特性的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驳回申请的发给申请人《驳回通知书》。
    商标局认为商标注册申请内容可以修正的,发给《审查意见书》,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予以修正;未作修正、超过期限修正或者修正后仍不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驳回申请,发给申请人《驳回通知书》。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商标注册注意什么问题
    1、必须向适当的国家或地区商标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该申请书中必须有一份申请注册的标志的清晰图样,包括任何颜色、形状或立体特征。该申请书中还必须列出使用该标志的商品或服务的清单。该标志必须符合若干条件,才能作为商标或其他类型的标记受到保护。该标志须有显著性特征,使消费者能将其作为识别某具体产品的标志加以区别,并与识别其他产品的其他商标区分开来。该标志不得误导或欺骗消费者,也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公共道德。
    2、所申请的商标权不得与已经授予另一商标注册人的商标权相同或相似。这一点可以通过国家局的检索和审查,或通过提出相似或相同权利主张的第三方所提出的异议,予以确定。
    3、目前除了商标局之外,也可以由个体商标代理部门注册。个体商标注册所,可以查询是否在中国商标总局备案。
    4、自然人申请商标注册凭本人身份证: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商标注册凭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凭证。目前自然人申请注册商标,需要递交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商标注册会与哪些在先权利冲突
    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该条所说的在先权利是指:在注册商标申请人提出注册商标申请以前,他人已经依法取得或者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在先权利既包括在先商标,也包括其他在先权利。
    (一)在先商标
    申请商标注册首先不得与在先注册的商标发生冲突。在先商标中,有两种较为特殊的商标。一种是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该商标虽然没有注册,但商标所有权人可以据此对抗他人的恶意抢注。另一种是驰名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商标,即使没有注册,也可以在异议或撤销程序中对抗他人的商标申请或注册,并可直接禁止他人使用。在一个类别注册的驰名商标,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对抗他人在不相同及不类似的商品上注册和使用其商标,甚至要求损害赔偿。
    (二)其他在先权利
    其他在先权利主要包括人身权中的姓名权和肖像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企业名称权、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或装潢使用权、地理标志权、特殊标志权、奥林匹克标志权及世界博览会标志权等。商标注册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应当适当考察可能与申请注册的商标发生冲突的在先权利,以免注册申请被驳回或者注册的商标被撤销。
    产品如何注册商标
  • 323人看过2024-01-21
    众所周知,商标按“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划分为45个类别,其中商品项目为1-34类、服务项目为35-45类。而每个商标在一个类别的注册申请为一件商标申请,这就是"一类一标"。但是在很多时候,申请商标注册时常常会出现:申请人不清楚自己要申请哪些分类;或申请注册时商标类别不全,品牌做大了,却被人抢注了相似类别,甚至陷入商标纠纷。
    那么为了避免出现上述问题我们可以:
    1、在选择商标注册时就先确定企业的主营商品或服务,根据主营商品,找到相关联或相似商品或服务。例如某企业的营业范围是——服装,服装在国际分类表25类;而相似类别就有10类(塑身衣);18类(裘皮);35类(广告)。因此,在企业发展初期就要把相似类别先注册保护起来,当企业不断发展壮大的时候,就考虑全类注册保护。
    2、申请注册商标时,把与企业经营范围相近的商标进行注册。可能很多申请人此时就会疑惑,为什么我都把相似的类别都注册了,还不能全方位的保护呢?其实,这问题就在于商标分类和我们平时认为是在同一类别的商品并不在同一类别里面。例如:啤酒和白酒,其中啤酒是32类,而白酒就是33类。根据我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要取得商标的专用权就要进行商标注册。若只注册经营范围内的商品,不注册或漏注了与经营范围相关联的商品或服务,等品牌大了,很容易被别人“傍名牌”,而这时再提出异议,就要花费更多的时间、人力、物力,且还不一定成功。因此,为了全面保护自己的品牌,需要把与企业经营范围相近的商标进行注册。
    综上所述,对于商标注册一定要有核心内容、专业技巧和战略目光,为后续发展保驾护航。
  • 208人看过2024-01-21
    企业名称与商标有什么区别
    企业名称与注册商标在法律保护上有诸多相同之处,二者都是运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区别标志,都是通过法律赋予专用权的办法达到保证商品和服务的质量、维护企业信誉、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目的,而且在有些情况下,二者合二为一,如著名的“联想”、“海尔”,既是商标,又是企业名称的核心——字号。但是我们不能因此而将商标与企业名称予以混淆,二者毕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其区别主要在于:
    第一,登记注册的依据不同。注册商标是依照商标法规定进行注册,而企业名称则依照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中外合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登记。
    第二,取得方式不同。在我国,对商标实行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的原则,其做法是除按规定某些特定商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以外,一般商品的商标采取自愿注册原则,即注册的享有专用权,未注册的仍可使用,但不享有专用权;而对企业名称,未经核准登记的名称不准使用,也就不享有名称权。
    第三,权利特征和内容不同。商标权是工业产权,只具有财产权的特征,不带有人身性,而企业名称权是一种兼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特征的权利。所以,企业名称权一般不允许单独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
    不注册商标对企业的影响:
    1、缺少品牌竞争力,市场环境竞争激烈,走商标品牌路线,打造知名度的企业更具竞争力度,未注册商标,不仅没有保护措施,在商业竞争中也慢人一步;
    2、若他人将你的商标或服务名称,你的企业即使使用这个名称在先,在他人注册商标之后,你不能再使用该名称,否则构成商标侵权;
    3、未注册商标不能形成工业产权,因而也不能成为使用人的无形资产;
    4、不注册商标,虽可以使用这个名称,但任何人都可以使用,即使你的企业使用的时间长,知名度高,但因为注册商标,不享有专用权,因此他人仍可使用;
    5、在未注册商标的情况下,可能与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的已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从而发生侵权行为。
    注册商标有哪些好处
    从国家法律上来说,注册商标可以保护自己的商标不受侵犯,不被他人使用,可以维护商品的信誉和形象。另外,注册了的商标不仅可以增强消费者的认同感,还可以增强企业自身维护品牌价值的信念,提升品牌形象,在国际市场上拓展市场。
    正因为商标可以让如此多的消费者信任和信赖,所以企业拥有一个专属于自己的商标就显得尤其重要。除此之外,注册商标还有一系列的好处:
    1、注册商标,表明了商品的独属性,在全国乃至世界,只有拥有这一商标的企业才可以使用,任何其他的企业不能擅自使用。这就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企业商标不受侵犯,保护了品牌的价值不受盗取。
    2、注册商标,还可以形成一种独特的品牌形象,在任何地方,只要看到这样的商标。就能让消费者联想起这一产品,创造一定的市场认同感。
    3、注册商标,可以以此为契机,进行国际贸易,拥有一定的国际认同,进而形成一定的国际地位。
    4、注册商标之后,如果以后不再使用这一商标,可以转让,可以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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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注册的三个原则
    1、分类申请原则
    一份申请只限于一件商标。在不同类别的商品申请填报同一商标的,应当按照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
    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2、禁止恶意抢注原则
    商标申请人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不得以不正当的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由一定影响的商标。
    3、申请在先原则
    (1)申请在先为原则,使用在先为补偿
    申请人对同一商标发生冲突时,以申请在先为原则,使用在先为补偿。
    不同一天申请的,则公布申请在先的;
    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
    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以抽签的方式确定一个申请人;
    已经通知但未参加抽签的,视为放弃申请,商标局应书面通知。
    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为准。
    (2)优先权的确定。
    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注册申请之日起,或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承认的国家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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