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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0人看过2024-01-21

    1、死亡股东的合法继承人能否继承股权

    能否当然的成为公司的股东

    《公司法》对这一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其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那么,就是说能否当然的成为公司的股东则还要看公司章程是否有相应的规定。因为有限责任公司在具有资合性的同时,很大程度上更具有人合性。有限公司得以成立和延续,股东之间相互信任和依赖的关系至关重要,如果某个自然人股东的继承人无经营能力或人品有问题,让其成为股东势必难以与其他股东建立起良好的信赖关系,这样将严重不利于股东之间的合作和公司的运行发展,因此,《公司法》对此专门作了例外性规定,即如果公司章程对继承股东资格有除外规定的,死亡股东的继承人不能当然成为公司的股东。

    2、公司章程禁止股权继承的将如何处理

    继承人能否通过转让股权来实现财产继承

    如果有限公司章程作出禁止股权继承的,则在股东去世后,其继承人只能通过转让股权来实现财产继承。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遵循公司法的一般规定,为保障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转让股份前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并经公司股东过半数同意,但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如果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3、公司章程没有例外规定怎么办

    继承人不愿意继承或者是具有法律禁止从事商业活动的特殊身份,将如何处理

    在此种情形下死亡股东的股权可以由其他股东受让,也可以转让给股东以外的第三方,该受让的程序应当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即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要是没有股东愿意受让,也没有第三方愿意收购,则只能在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做减资处理了。具体的处理方式是将该死亡股东的股权折价以现金的方式返还给继承人,同时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并到工商部门做变更登记。

    4、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该如何处理呢

    只具有资合性的股份有限公司也存在股份继承问题吗

    有限公司具有人和性,所以《公司法》就对有限公司股权继承做了特别规定,但是股份有限公司因为只具有资合性,并不存在股份继承的障碍问题。这也是我国公司法只在有限责任公司章节部分规定股权继承,而没有在股份有限公司章节部分规定股份继承的原因。

  • 100人看过2024-01-21
    公司未成立债务由发起人承担,未成立的公司不具备法人主体资格,因此不能承担民事权利义务。那么,因公司设立而产生的债务自然就落到了发起人的身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100人看过2024-01-21

    在注册资本认缴制度下,股东认缴的出资未届履行期限,对未缴纳部分的出资是否享有以及如何行使表决权等问题,应当根据公司章程来确定。如果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应该如何处理?既然公司章程对此没有规定,那么在认缴制下从尊重公司时股东的真实意思出发,应当按照认缴出资的比例确定股东的表决权。这是一般的逻辑。否则,如果不按照认缴出资的比例确定股东的表决权,而是按照实际出资比例或者其他标准决定表决权,那么应当由公司章程做出规定。

    在公司章程没有规定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的情况下,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实际上是在修改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符合修改公司章程所需要的多数决--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 100人看过2024-01-21

    1、可以。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法律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

  • 100人看过2024-01-21

    股东权利和义务分别是:

    1、股东负有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出资额的义务;

    2、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查阅、复制权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 100人看过2024-01-21

    退股股东是不享有股东查阅权的。该权利一般只能是持有股份的股东才可以享有。股东查阅权,是指公司股东拥有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一般主要涉及公司财务方面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 100人看过2024-01-21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24〕254号)第10条,认定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是否存在混同,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最主要的表现是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是否混同且无法区分。具体而言,在认定时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作财务记载的;

    (2)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作财务记载的;

    (3)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的;

    (4)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利益不清的;

    (5)公司的财产记载于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的;

    (6)人格混同的其他情形。”

    概而言之,人格混同主要表现为财产混同。

    之前实务中,有理论认为,人格混同表现为财产、业务、人员、住所等混同,造成一些案件在认定人格混同时,误认为需同时具备财产、业务、人员、住所等混同,而这种认定方式显然提高了人格混同的认定标准。2024年9月11日通过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24〕254号)第10条明确了,人格混同主要指财产混同,业务、人员、住所混同经常会伴随出现,但不需同时具备,仅为人格混同的补强

  • 100人看过2024-01-21

    是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是党政主要负责人、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明确了他们在安全生产中的职责、地位和作用,阐明了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的极端重要性。1、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所需的资金投入;

    2、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事故应争救援预案;

    4、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等。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履行自己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做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 100人看过2024-01-21

    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准许的,就是可以的;没有经过合法批准程序的,就是不可以的。

    没有经过合法程序批准动用公司财产的,涉嫌职务侵占,可能会构成犯罪。

    这相当于从公司借款,是要还的。

  • 100人看过2024-01-21

    公司债务股东一般不需要承担。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自身债务承担责任,但股东抽逃出资的,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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