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一)集体企业改制中存在部分企业资产流失行为。其主要表现:一是无视国家有关规定,将部分资产无偿量化为集体股、个人股;二是通过财务账表调整、会计科目合并等手段调减国有资产账面价值;三是将一些机器设备无偿借给外单位或个人使用。四是企业因未能及时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效的资料,导致资产评估范围不全。
(二)部分企业改制后所需资金主要从商业银行借人,而且大部分资金被固定资产和长期投资占用,造成资产结构失衡和资金分布不合理,经营资金的极度短缺。不少企业常面对银行催还贷款的局面,企业负担越来越重,工资费用支出大,应收账款比例高,企业虽已改制,但业务经营仍举步维艰。
(三)集体企业改制中存在一些企业财经法纪意识淡薄,管理比较混乱,违纪违规问题普遍,会计信息资料失真的现象。
(四)"潜亏"大多是企业改制前形成,在改制中显现,在改制后无法解决的一个突出问题。
(五)部分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名为职工人股,实则变相"集资",有的职工因生活困难无钱交足股金,也有的职工因企业改制后经营状况继续恶化,要求退股。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一、向原审批机关提交合作公司清算函。
二、原审批机关作出清算回复。(清算开始日)
三、董事会商议成立清算委员会。
四、清算开始起5日内,召开清算委员会第一次会议讨论《清算方案》。
五、聘请清算会计师,进行财产整理、制作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
六、清算开始7日内,通知相关政府机关及交易银行。
七、清算开始日10日内,向已知的债权人寄送申报债权的通知。
八、清算开始日起10日以及60日内,在国家级报纸和地方级报纸各刊登一次公告。
九、清算财产、未完结业务、履行中的合同等的处理、整理。
十、计算应付税金。
十一、清算完结审计报告。
十二、完成清算报告并获得董事会的批准。
十三、向原审批机关提交清算报告。
十三、清算报告提交10日内,注销税务、海关登记证。
十四、向外汇管理局申请将剩余资产汇外境外以及关闭银行帐户。
十五、税务、海关登记证注销10日内办理注销工商登记手续。
十六、刊登合作公司终止公告。
公司申请破产的条件
1、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2、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1)收购价格的确定:对同一种类的股票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取得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
(2)收购要约的期限: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收购要约期届满,发出部分要约的收购人应当按照收购要约约定的条件购买被收购公司的股东预售的股份。预售要约股份的数量超过预定收购数量时,收购人应当按照同等比例收购预售要的股份。以终止被收购公司上市地位为目的的,收购人应当按照收购要约约定的条件购买被收购公司股东预售的全部股份;未取得中国证监会豁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收购人应当购买被收购公司股东预售的全部股份。
收购要约期限届满后3个交易日内,接受委托的证券公司应当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结算、过户登记手续,解除对超过预定收购比例的股票的临时保管,收购人应当公布本次收购的结果。
(3)收购要约的变更: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条件的,必须事先向中国证监会提出书面报告,同时抄报证监局、抄送证券交易所,通知被收购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予以公告。
收购要约届满前15日内,收购人不得更改收购要约条件,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出现竞争要约时,发出初始要约的收购人更改其收购要约条件距初始要约期届满不足15日的,应当延长要约期,延长后的要约期不应少于15日,不得超过最后一个竞争要约的期满日,并按规定比例追加履约保证金。
(4)要约收购的支付方式:收购人可以采用现金、证券、现金和证券相结合等合法方式支付收购上市公司的价款。以现金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在做出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的同时,将不少于收购价款的百分之二十作为履约保证金存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定的银行。
1、劳务派遣工和正式工最大的区别就是签署劳动合同的单位不同.正式员工是直接与工作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而派遣工是与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派遣员工与用工企业没有劳动关系的.
2、除了两者签订劳动合同单位不同之外,它们的待遇也是有差别的,在没有实行同工同酬时派遣工的待遇比正式工的少了很多.在实行劳务派遣同工同酬之后,两者的待遇几乎是相同的,但是还有一点差别.